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激情”取款,为何还要追究刑责?

张德满律师      阅读:2794

张德满 律师

联系电话:1511690059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抵押担保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摘要 5月10日,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后ATM机就自动“吐钱”,接连摁了六次之后,取出来的10500元成了“烫手山芋”。两小时后他向警方自首。只是因为过分慌张,他又把钱弄丢了。事后张青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但是他还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张德满律师事务的主任张德满律师。

法邦网: 张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德满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与各位交流关于张青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问题。

法邦网: 本事件发生后,很多人拿此与“许霆案”作对比,不同的是,本案当事人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信用卡诈骗罪这个词对不少网友而言,还比较陌生,您能否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张德满律师:   根据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等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超过5000元),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法邦网: 您能否结合本案谈谈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这两者到底有哪些区别?


张德满律师:   据网上办案民警介绍,本案张青是看到ATM机里有一张别人的信用卡,没有取出。张青用这张别人的信用卡取出了10500元现金。这种冒用别人信用卡取钱,而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的信用卡诈骗。这个罪名的特点是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财物。这个卡片不是张青的,他用这个卡取钱,就欺骗了取款机,欺骗了银行。而许霆案中,许霆使用的是自己的信用卡取钱,取出了明显多出卡中的现金,而后逃跑。许霆用自己的卡取钱,肯定够不成诈骗,但问题是他多取了钱,取出的就是银行的钱。司法机关认为,许霆秘密窃取银行的现金属于盗窃。当然许霆案,法学界也有许多争议,有人认为,许霆不构成犯罪,本人也持这种观点。首先,许霆是拿着自己的信用卡,堂堂正正的去取钱,不属于秘密窃取,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点,因此,不能定为盗窃罪。许霆多取钱的原因是ATM机出了故障。这个案子应该追究银行相关人员的责任比较公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不宜定盗窃罪。当然,这种行为可能对银行财产有很大的风险,如果要通过刑事制裁的话,可以通过立法制定新的罪名加以规制。

法邦网: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德满律师: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下行为,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法邦网: 作为一位专业律师,您认为张青构成此罪的犯罪要件吗?


张德满律师:   根据网上杭州警察的介绍,张青看到ATM机里有一张别人的信用卡,而使用取出10500元,这种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数额10500元,超过“数额较大”的界限,应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邦网: 不少网友发出质疑:张青短时间自首并还钱,为什么还要追究刑责?您对此是怎么看的?


张德满律师:   实事求是的说,杭州司法机关追究张青的刑事责任没有问题。因为他已经构成犯罪,并且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和普遍意义。

法邦网: 那么,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我国刑法又是如何规定的?您能否给大家讲解一下?


张德满律师:   根据刑事第196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张青冒用他人信用卡取出的是10500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量刑幅度应该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案情上看,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张青是偶然遇到了这个犯罪“机会”,而没有经得起诱惑。和那种蓄意犯罪相比,情节比较轻微;其次,张青取钱后马上意识到,这种行为不妥,立即报案自首,说明张青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及时悔罪。从这样一个轻微的犯罪来看,司法机关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但,由于ATM机应用的太广泛,法院肯定要考虑到判决的社会示范效应。所以,判决会格外慎重。如果我是张青的辩护人,我会要求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我想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是比较合适的。


法邦网: 我们说个题外话:当市民在取款时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后,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张德满律师:   从这个案件看,使用别人的信用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当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的时候,不要去取钱,否则可能涉嫌犯罪。比较好的做法是把银行卡交给银行,由银行转交给持卡人。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张德满律师:   从这个案子来看,刑事风险对我们每个人都是随时存在的。这个案件警示我们,要学习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不要有额外的贪欲,确保平安才是福。

法邦网: 再次感谢张德满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德满律师:   法邦网在法制宣传上做的很不错,我也一直和法邦网保持联络。祝法邦网越办越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法律宣传和服务。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张德满律师
张德满律师,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擅长解决在专业领域中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2000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经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经济纠纷、刑事辩护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抵押担保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116900592
电子邮箱:dmlawyer2009@live.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德满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