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10日,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后ATM机就自动“吐钱”,接连摁了六次之后,取出来的10500元成了“烫手山芋”。两小时后他向警方自首。只是因为过分慌张,他又把钱弄丢了。事后张青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但是他还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张德满律师事务的主任张德满律师。
张德满律师: 据网上办案民警介绍,本案张青是看到ATM机里有一张别人的信用卡,没有取出。张青用这张别人的信用卡取出了10500元现金。这种冒用别人信用卡取钱,而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构成的信用卡诈骗。这个罪名的特点是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财物。这个卡片不是张青的,他用这个卡取钱,就欺骗了取款机,欺骗了银行。而许霆案中,许霆使用的是自己的信用卡取钱,取出了明显多出卡中的现金,而后逃跑。许霆用自己的卡取钱,肯定够不成诈骗,但问题是他多取了钱,取出的就是银行的钱。司法机关认为,许霆秘密窃取银行的现金属于盗窃。当然许霆案,法学界也有许多争议,有人认为,许霆不构成犯罪,本人也持这种观点。首先,许霆是拿着自己的信用卡,堂堂正正的去取钱,不属于秘密窃取,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点,因此,不能定为盗窃罪。许霆多取钱的原因是ATM机出了故障。这个案子应该追究银行相关人员的责任比较公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不宜定盗窃罪。当然,这种行为可能对银行财产有很大的风险,如果要通过刑事制裁的话,可以通过立法制定新的罪名加以规制。
张德满律师:
根据刑事第196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张青冒用他人信用卡取出的是10500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量刑幅度应该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案情上看,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张青是偶然遇到了这个犯罪“机会”,而没有经得起诱惑。和那种蓄意犯罪相比,情节比较轻微;其次,张青取钱后马上意识到,这种行为不妥,立即报案自首,说明张青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及时悔罪。从这样一个轻微的犯罪来看,司法机关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但,由于ATM机应用的太广泛,法院肯定要考虑到判决的社会示范效应。所以,判决会格外慎重。如果我是张青的辩护人,我会要求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我想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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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满律师
张德满律师,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擅长解决在专业领域中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2000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经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经济纠纷、刑事辩护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劳动争议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抵押担保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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