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在各种媒体的大量报道中不断冲击着我们的神经,我们在沉痛哀悼遇难同胞、虔诚祈福受伤乘客的同时,受害旅客的相关赔偿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的李前军律师。
法邦网: 当前的7.23动车追尾事故,我们先向不幸遇难的旅客致哀,对死里逃生的旅客祝福。尽管赔偿不能换回他们的生命,赔偿亦不能抚平他们的创伤,但是赔偿是必需的抚慰。那么首先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目前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邦网: 随着事故救援、调查的逐渐开展,有关事故的赔偿工作也相应展开。这其中就出现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铁路交通处理条例》来对乘客进行赔偿。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李前军律师:
不错,我也注意到,在这起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及的关于民事赔偿的话题中,确有许多关于该适用哪一个法律规范对伤亡旅客进行赔偿的争议。
到目前为止,网上更多的说法认为该事故中死亡的旅客最高赔偿额为17.2万元,其依据就是2007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处理条例》第33条关于旅客伤亡及其自带行李的最高赔偿为15.2万元,另有《铁路保险条例》第5条保险金额2万元,合计是17.2万元。
对网上提到的赔偿所适用的上述规范,我个人认为是错误的。对于本起动车交通事故,我认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惯常的理解中,对于《铁路交通事故条例》中规定的赔偿和《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赔偿系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所以就有人提出,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一般法,应当适用前者的特别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83条中,对于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情形仅是针对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而《铁路交通事故条例》系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两个规范并非出自同一机关,因而不能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而去适用《铁路交通事故条例》。而应根据《立法法》79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适用《侵权责任法》。
法邦网: 死亡赔偿金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都知道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情况,所以本次动车事故发生之后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对于本次事故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会不会也出现同命不同价?对此您是怎么看的?
李前军律师:
是的,在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长期存在“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和争论。就这个长期争论的问题,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17条有了一个较有突破性的规定,即对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实践中,该条许多时候理解为只要是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下,就不应以户口问题而出现差别性赔偿,也就是大家说的“同命不同价”。
我理解,首先本条立法的价值倾向是值得肯定的,对缓解和消化“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或实际上渐趋追求实质平等的方向和未来也是起到了积极的铺垫作用。但是,实际上本条内容并非硬性的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赔偿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给了裁判者一个自由裁量的可能,裁判者固然可能从众人生而平等之角度去考虑在赔偿的数字上实现平等,但同时不得不考虑的是要结合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的实际差别,相对的情况下,赔偿数额距离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基础的。所以,我个人理解,即使在同一事件中,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赔偿的。
当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地各区域间经济差距的缩小,人们常说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将会逐渐消失的,事实上,《侵权责任法》这一条的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李前军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此时,作为父母双亡的小女孩小炜伊的抚养,应由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民法通则》18条规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小炜伊因其父母在此次铁路交通事故中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可以由承担监护之责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管理。
对于小女孩如果被人收养的情况下,其所获得的赔偿如何处置的问题,目前法律上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我个人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养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养子女与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由于养子女与其原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解除,则原近亲属所承担的监护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责任也相应消除。故而,对于未成年子女收养之前的名义下的财产应考虑由收养人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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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骨干律师,上海世博会公共服务类优质服务示范员。
执业近十年间,专注于民、商事律师实务领域,接待咨询及代理了数百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类民事案件,特别是对涉及事故认定前介入、事故评估、保险公司理赔、伤残鉴定等事故处理环节和人身损害赔偿各环节熟悉掌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诉讼实务与非诉讼索赔经验,能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代理事务,所代理事务也得到了较多当事人的理解与肯定。
擅长领域:追索债务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资产拍卖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招标投标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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