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夏天已过去一半,天气一天比一天热。“你拿高温费了吗?”这成为工薪族见面时的热门话题。据媒体的相关报道:高温津贴在一些饱受高温煎熬的地区仍未普遍落实,有的被打了折扣,有的则成为“空头支票”。那么,究竟劳动者应不应该得到高温津贴呢?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的殷国丰律师。
殷国丰律师:
众所周知,当人体体温超过37.2℃时就会出现发热症状,当体温超过39℃就属于高烧。当外界气温超过37℃时,人体就会感觉难受,容易中暑;当外界气温高于40℃时,人体代谢、调节功能就会受到影响。高温天气里,坐着不动都会出一身汗,如果还要到户外劳动,很容易被晒晕。因此,除了一些无法停工的特殊行业外,政府部门应为“高温天气”立法,强制在高温时段停止户外作业,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对于“高温”的界定,虽然在气象上将气温高于35℃的天气定义为高温天气,但这一气象上的界定未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现行法律制度上对高温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这导致各地方、各企业单位对高温天气里工作很容易中暑的现实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每年署季,因中暑猝死的悲剧时有耳闻。
殷国丰律师: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表示保护职工权益的善意,也确实颁布过一些高温天气中强制停工办法,只是由于一无法律依据,二无统一标准,以至于这些善意规定成了劳动者充饥的“画饼”。
当今高温作业中劳动保护参照的,还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且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只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模糊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截至目前,该《条例》已运行50多年,劳动工具、劳动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该条例却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改,使得保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从谈起。
到了2007年6月8日,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由于具体标准仍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致使目前大多省市尚未落实。
殷国丰律师:
这肯定是不合法的。针对夏季高温,原本只有“防暑降温费”,在一些单位以福利的方式发给所有劳动者,2007年开始规定专门给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发放高温津贴,每年6-8月,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劳动保护措施,应该作为企业正常的一种福利性支出。有些企业却将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这实际是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消减劳动者本应享受的福利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很多企业一般发放实物的形式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也是不合法的。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实物,不外乎是一些防暑降温用品,这些本是工作场所应采取的防护用品。高温津贴虽然是由企业应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防暑降温用品等演化而来,但已经固定化为货币支出。这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有明确的规定。
殷国丰律师: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由于具体标准仍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致使目前大多省市尚未落实。有的省市,比如北京,就有具体的发放标准:从2010年北京7月份开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只要露天工作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室内工作达到33℃的,劳动者就可以获得高温津贴。根据这个范围界定,凡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劳动者,都有权享受高温津贴。
殷国丰律师: 这有既有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有国家宏观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劳动者处于弱势不敢维权的原因。从国家的宏观管理方面看,我们一直太多的强调速度和效率,将关注人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从来都是置于次要地位考量。所以,近期的高铁快速建设,频频出事实属必然。具体到本访题,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为什么就不执行?更根本的就是我们没有一个惩罚的机制。为什么这些企业会赶工期,因为企业对此所付出的成本几乎是零。很多地方为什么会频繁出现这种事情,因为他们所送的水都不够,也没有药品,也没有这个遮凉的地方,更没有严格地执行停工的规定,要让员工休息的规定,也没有这个紧急救助的措施,员工中暑以后,很多都是被耽误了。从这些事情里我们能看到,首先是缺乏人文关怀;第二,我们应该负责的人,应该为职工负责的这些企业管理者,他们没有成本。这里面有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多数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人,可以说都是弱势群体,都是打工仔打工妹,很多都是从农村刚刚到工地上去的,他们对自己的权利没有什么太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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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丰律师
殷国丰律师,知名大学经济法学硕士,长期潜心钻研合同法学,合同法学基础知识扎实,理论功底深厚。从事专职执业律师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合同纠纷法律实务工作,代理过货物买卖、运输、建筑工程、房屋租赁、商品房买卖、赠与等形形色色合同纠纷数百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追索债务 房地产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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