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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碰瓷”,怎么办?

李永律师      阅读:5395

李永 律师

联系电话:1503769996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摘要 因突然起步、加速或减速,的哥王某在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期间,接连发生数次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是,近日,王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敲诈勒索罪,终审判刑1年8个月。法院认为其行为属“碰瓷”。这是怎么一回事呢?究竟什么行为才是“碰瓷”行为呢?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的李永律师。

法邦网: 李永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李永律师虽是一名青年律师,但出生名校、从业时间长、经验丰富、具有锐意创新和革故鼎新的精神。曾被评为信阳优秀律师,被全国多家知名法律网站聘为首席咨询律师。今天能请到他来为我们答疑,在此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李永律师:     大家好,我是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李永律师,作为一名中部地区德的青年律师能有幸被全国著名的法律网站邀请做一次访谈,我感到非常高兴,在此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 

法邦网: “碰瓷”,属于北京方言,是民间的一种说法。那么,在交通事故中,“碰瓷”指的是什么意思呢?您能否先为大家解释一下?


李永律师:     “碰瓷”原指个别不法之徒在摊位上摆卖古董时,常常别有用心地把易碎裂的瓷器往路中央摆放,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坏,他们便可以借机讹诈。“碰瓷”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带着贵重物品(实际上是假冒的)在马路上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碰瓷”在法律上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  

法邦网: 目前还有很多“团伙碰瓷”在我们生活中出现,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您对这种现象是如何看待的?有人认为碰瓷的人越来越多这和公民的维权意识薄弱有关,您认同这种观点吗?


李永律师:     “团伙碰瓷”愈演愈烈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首先,跟公民的素质有关,有些人以此为业,投机取巧,巧施诡计使他人上当受骗,被骗的人或感恩戴德或因急着赶路小事化了,让碰瓷的人得逞;其次,监管机制缺失,碰瓷的人多为团伙作业采用连环计,让人防不胜防,误入骗局;最后,碰瓷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即使意识到自己被骗但报警的较少,维权意识不强。  

法邦网: 回到案件本身,我们注意到本案的检方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而最终法院却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为敲诈勒索,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与敲诈勒索罪两者之间的界限在哪?


李永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 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 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或寻求刺激,故意驾车冲撞行人、乱开枪向人群射击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 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侵犯的是特定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法邦网: 我们知道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罪名中的一种,那么触犯了此罪,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


李永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法邦网: 有网友提问:在遭遇轻微的交通事故的时候,如何判断对方是在“碰瓷”呢?当事人要怎么才能看穿他们的把戏?对此,您有没有一些好的经验?


李永律师:     在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时,要看对方的心态是否焦急,通过报警、延缓赔偿时间来看穿他们的把戏。  

法邦网: 如何防范“汽车碰瓷”这种行为?遇到“碰瓷”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作为专业律师,您能否给大家提供一些好的建议?


李永律师:     建议大家多注意交通安全,减少和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汽车碰瓷一般借助被害人驾车不熟、大意等行为,所以一定要谨慎驾车。在遇到“碰瓷”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具体位置,并马上报警。不要认为警察也看不出来,或者警察已经被买通了。碰瓷的人一旦得手后不会就此“金盆洗手”,报警后,交警都会查看车辆的相关情况,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一定会引起交警的注意。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李永律师:     总之,希望大家开好车,时刻注意着前方的各种情况,在心里保持不急不躁的态度,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要匆匆忙忙就把赔偿款付了,要留一点心。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李永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李永律师:     谢谢主持人的邀请使我能有机会认识大家,结识了更多的朋友。我认为这个节目很有特色,能把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棘手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来聘请专业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一方面增长了大家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律师本人的责任感和为社会奉献的荣誉感。祝愿本节目越办越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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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法学学士学位,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熟悉公司法务、民事合同、侵权等相关实务,在刑事、行政领域颇有研究。执业擅长:债务债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对每一位当事人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的神圣职责。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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