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突然起步、加速或减速,的哥王某在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期间,接连发生数次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是,近日,王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敲诈勒索罪,终审判刑1年8个月。法院认为其行为属“碰瓷”。这是怎么一回事呢?究竟什么行为才是“碰瓷”行为呢?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的李永律师。
法邦网: 李永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李永律师虽是一名青年律师,但出生名校、从业时间长、经验丰富、具有锐意创新和革故鼎新的精神。曾被评为信阳优秀律师,被全国多家知名法律网站聘为首席咨询律师。今天能请到他来为我们答疑,在此我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法邦网: 回到案件本身,我们注意到本案的检方是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而最终法院却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为敲诈勒索,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与敲诈勒索罪两者之间的界限在哪?
李永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 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 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或寻求刺激,故意驾车冲撞行人、乱开枪向人群射击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 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侵犯的是特定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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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法学学士学位,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熟悉公司法务、民事合同、侵权等相关实务,在刑事、行政领域颇有研究。执业擅长:债务债权,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对每一位当事人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的神圣职责。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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