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租房纠纷在市民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也是很多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目前正值毕业季,很多大学生毕业步入社会,开始探寻新的人生。但此时,对于大多数想留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学生”,除了找工作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那就是——租房。如何租房,选房,签合同,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都是特别需要注意的。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李国蓓律师。
李国蓓律师: 合同到期后出租人不同意续租的原因很多,除双方租期内产生不愉快、房主收回房屋自用等情况外,出租人主张大幅提高租金,而承租人只想以原合同价或微调后的价格继续承租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对于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是否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很多人都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优先承租权的一个依据,其实这是错误的。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是否享有承租的优先权,需要合同双方在原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换句话说,承租人继续租赁的优先权来自于双方合同的约定而非法律规定,没有事先的约定,承租人是不享有承租优先权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建议承租方要坚持将这一条写入合同条款,同时可以将该条款进一步细划,约定房租的年涨幅比例、续租的最低年限、违约的处理等,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合同到期后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出租人不同意续租情况的发生。
法邦网: 经常租房的人们可能会发现,在北京租房容易陷入一个“怪圈”。不论是报纸上刊登的信息,还是中介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房源,承租人最终成交签署合同时都很难与原的房屋业主打交道了,越来越多的“二房东”替代了原房主的位置。究竟什么是“二房东”?与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李国蓓律师:
“二房东”是生活中的一个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特指“转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转租是否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成为关键性因素。
在实际情况中,我发现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太注意细节,认为房东本人对“二房东”转租的事实明知,甚至签订合同时房东就在旁边,自己和二房东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但真正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很难去证明房东明知和同意这两个事实,房东一旦主张解除或转租无效,次承租人就会有口难辩。不过,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次承租人的正当利益是相当到位的,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了房主本人与承租人合谋,利用未经本人同意向次承租人提出无理要求、损害次承租人利益情况的发生。
法邦网: 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问题,有不少网友纷纷在我们的咨询平台上咨询,您能否为大家解答一下呢?首先是第一位网友的提问:我承租了一套门面房后,房东又将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这事直到最近新房主向我收取房租时我才知道,房东说他曾在我店面门口张贴了通知,另外,我后来才知道原房东是将房屋卖给了他的一个亲戚,这种情况下,我能否主张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李国蓓律师:
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很古老的原则,意思就是买卖行为不能打破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关系。刚才的这个事件中,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后,新房主来收取租金,可以看出原租赁合同仍是继续履行的,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对于租赁关系予以承认。同时,原承租人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租赁房屋。房东将房屋出售的信息贴在店门口的做法不足以表明承租人知晓并表示放弃优先权,因为优先权是针对享有法定优先权的特定主体而言的,不是社会公众,因此,出租人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应当将欲出售的消息以合法的方式送达承租人。
这位网友如果具备购买的实力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有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刚才的这位网友如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一方面要证明第三人的恶意,另一方面要确定这个亲戚不是近亲属,同时还要赶在房产办理过户之前提起优先权之诉。当然,这个网友也完全可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不必要证明第三人是否为恶意。
李国蓓律师: 这个涉及到拆迁法律关系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失效]第十六条,是承租人作为被拆迁的主体参与到拆迁法律关系当中去的依据。虽然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保留房屋征收情况下有关租赁关系处理的规定,但承租人与出租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承租人在遇拆迁时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同时租赁房屋的来源也比较复杂,包括政府提供的公租房、产权单位提供的租赁房屋、私人所有按政府公布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人出租的房屋和市场环境下的租赁房屋,不同类别的房屋承租人在拆迁中所能争取的权益也不尽相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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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蓓律师
李国蓓律师,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重点大学法学院校毕业,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曾就职于企事业单位管理、法务部门多年,具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领域以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工程建筑为长,承办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纠纷、债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93166672
电子邮箱:lgpzty@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李国蓓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