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姚卫芳律师      阅读:5435

姚卫芳 律师

联系电话:15021744891

擅长领域:房地产 劳动争议 追索债务 名誉诽谤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予2011年8月11日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就这一最新的司法解释,网友表示有很多问题不是很理解。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姚卫芳律师。

法邦网: 姚卫芳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姚卫芳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姚卫芳律师,很高兴又一次来到法邦网与大家见面。

法邦网: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于2003年12月25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也开始施行,您能否简单为大家介绍下《婚姻法解释(三)》的新增内容包括哪些?


姚卫芳律师: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新增内容为:
  (一)首次明确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法邦网: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的瑕疵情形有哪些?您能否为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姚卫芳律师:   婚姻登记瑕疵,指的是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又称绝对无效婚姻)和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又称相对无效婚姻)之外的,在婚姻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的瑕疵情形主要有: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他人代理或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因疏忽婚姻姓名登记错误、使用虚假户口或虚假姓名登记结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等。

法邦网: 该项新增规定的立法意义何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何影响?


姚卫芳律师:   该项新增规定的立法意义及其立法影响主要有:
  首先在于划清了结婚行为与婚姻成立的界限。有结婚(包括登记)行为,婚姻不一定就成立了。结婚并不等于婚姻成立,只有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才能成立。而同时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婚姻才能生效。
  其次,该项规定也划清了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或撤销的界限。事实上,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或撤销是有区别的,婚姻无效或撤销是法律规定的特种婚姻形态,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认定为婚姻无效。
  第三、该项新增规定明确解决了以往有争议却无统一解决方案的问题,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规定一条确实可行的诉讼路径,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诉讼体系。之前由于对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的主管规定不明,造成当事人在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打转,很多案件以结婚登记非本人亲自到场等程序瑕疵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定婚姻无效,是支持还是驳回,各地各级法院做法不一。而现在当事人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程序瑕疵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四、婚姻当事人须注意救济时效问题。行政诉讼的时效是三个月,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时效为60日,当事人应当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并不像“宣告无效”那样没有期限限制。

法邦网: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几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其中不包括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有网友表示不理解,“已经违法程序了,结婚还能有效?”对此,您如何看待?


姚卫芳律师:   婚姻登记过程中的行政程序违法与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个问题。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首先涉及的就是婚姻成立与不成立问题,而不是婚姻有效与无效问题。只有解决了婚姻是否成立之后,才能解决婚姻效力问题。

法邦网: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姚卫芳律师: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法邦网: 《婚姻法解释(三)》还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我们都知道,孳息是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那么自然增值应该如何认定?


姚卫芳律师: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一般自然增值指的是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而实现的增值,以房子为例,通俗地讲,孳息就是房子的出租收益,自然增值就是房子升值。夫妻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借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房屋租金、房屋的增值部分等,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所说的孳息、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投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个人所有的房屋经夫妻共同维护修缮、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以婚前的房产变卖值或者储蓄等财产去做投资、生产经营等,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就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法邦网: 另外,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往往是焦点问题之一。《婚姻法解释(三)》对一方和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您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否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双方的权益?


姚卫芳律师:   由于房改房属于照顾性的政策房,当然只有符合政策照顾标准的父母本人才能享受。该规定一则体现了对该房改房照顾性政策的初衷认可,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房产登记的登记公示效力。所以法律明确了这样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只能作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处理。当然,该财产也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产权登记父母的财产,如果该父母有好几个孩子的话,如果不做好遗嘱或者协议约定,有可能无端涉及到被其他未出资的兄弟姐妹要求分割的情况。
  所以,建议在以后有类似情况出现的时候,还是要事先请律师做好相关协议或遗嘱约定。

法邦网: 我们发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您能否为大家具体解读一下这一条款?


姚卫芳律师:   该条款规定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分为两步来进行。一是协商处理;如果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归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现在按揭房屋的分割时现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的主要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但也有可能出现对非产权登记方的情况:
  首先,针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司法解释提到的是产权登记一方根据另一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补偿”,而不是说按照市场价格“对价支付”。这就给非产权登记方造成了很被动的情况,先天地剥夺了其竞价所得房屋的机会,也使其失去了获得合理补偿的保障。
其次,在婚前男女方为彼此婚姻都有投入的情况下,一方投入买房,一方投入的是易贬值的东西比如装修家具等,在离婚的时候就会显示公平。如房屋的总价100万不到,首付只有30%,男方父母出了大约30万,女方父母也拿了20多万装修买家电。如果双方离婚,因为女方婚前投入的20万几乎被消耗已贬值。
对此,姚卫芳律师建议,最好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或者就共同还贷的情况及后期房屋的归属及补偿情况做协议约定。

法邦网: 再次感谢姚卫芳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姚卫芳律师:   谢谢法邦网,希望法邦网越做越好!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姚卫芳律师
姚卫芳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闸北区法律援助团律师。主要业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财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法律顾问、商务谈判诉前调解等。
擅长领域:房地产 劳动争议 追索债务 名誉诽谤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商业秘密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021744891
电子邮箱:hzyaowf@yahoo.com.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姚卫芳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