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段时间,网络上又出现了一个新玩意:网络遗嘱保管箱网站。只要支付29元,你就能拥有一个独立的遗嘱保管箱。里面可以存放你的重要文件电脑备份、日记之类的隐私,甚至银行卡密码。你可以指定一到三个联系人。如果万一你发生意外突然离世,网络遗嘱网就会将保管箱里的所有信息传递给你指定的联系人。“网络遗嘱保管箱”的出现,网民会买账吗?这个人生的“黑匣子”能保管住秘密吗?
陈浩律师: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分类及应注意问题: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5、公证遗嘱,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遗嘱无效的情况: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法邦网: 在此之前,南京某公司就推出了“网络遗产托管”业务,在这家公司的网络遗产托管业务中,QQ、MSN、论坛、游戏账号、电子邮箱等都属于网络遗产托管范畴。而我们最关心的是,这些所谓的网络遗产,也就是虚拟财富属于法律所认定的遗产范畴吗?网络遗产能继承吗?
陈浩律师: 博客作品的版权在博客作品上传至网站时就应注意原创作品的保护工作,不然在虚拟的网络中很难为作品做维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在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根据作者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对作者著作权的继承。而继承著作权,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注册博客并非要求实名注册,很多网友因为种种原因,用化名、笔名注册博客,而有的博主在自己的博客内也转载一些博文以提升点击率。对于谁才是博客作品的真正作者这一问题,一时间也无从认定。所以,也就会出现法律上有所争议的“不能认定博文著作权是谁,而无法继承”的问题。博客作品的版权可以被继承,只要博客作者的家属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博客中的作品确实是其亲属所写,就可以在博客作者去世之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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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律师
2003年6月至2007年11月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以及律师,主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行政清算业务;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于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任律师,主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常年顾问业务。现今执业于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破产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抵押担保 风险投资 股份转让 房地产 外商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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