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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可以离婚吗?

王海立律师      阅读:4033

王海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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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社会中最核心的部分,家庭的和谐事关整个社会的安定与有序发展。而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乃至社会不和谐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各个国家对其定义也不尽相同,那么我们国家是如何定义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能否作为离婚的依据呢?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的王海立律师。

法邦网: 王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王海立律师:   大家好,我是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的王海立律师,很高兴来到【法眼看婚姻】来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些法律问题。

法邦网: 家庭暴力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性问题,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没有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特征?


王海立律师:   在我国婚姻法中,多次提及“家庭暴力”一词,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做了具体的界定,是这样说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如果要归纳一下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从这个界定中就可以归纳出来:
  一、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
  二、构成家庭暴力需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三、客观上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四、主观上出于故意。
  把握以上这几个特点就能够准确的界定家庭暴力。

法邦网: 家庭暴力危害性巨大,那么我国是否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否对家庭暴力做了相关规定?


王海立律师:   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据有关消息,相关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国家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出于空白状态,其他一些法律已经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规定,例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都涉及家庭暴力问题。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的,那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否可以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受害者是否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王海立律师:   这是个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我想讲以下几点
  一、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两回事,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也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审查离婚理由是否充分;法院判决离婚则要依据实施和法律,审查是否感情破裂?是否具备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三、只有在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而在民政离婚中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

法邦网: 由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受害者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何在?


王海立律师: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实施家庭暴力的”。

法邦网: 前面提到了家庭暴力是否会导致离婚的问题,那么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呢?受害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


王海立律师:   这个问题在婚姻法中也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邦网: 接续上一问题,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施暴者除了应该受到刑事制裁外,还应对受害者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海立律师:   就夫妻关系来说,前面已经谈到受害方可以要求离婚,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邦网: 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以及形式上的逐步升级,整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那么能否请您具体谈一下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王海立律师:   家庭暴力的产生是个比较复杂的事情,原因来自多方面,要全面的展开来讲是比较困难的,这里我想谈一下夫妻关系中的暴力,当然,这只是家庭暴力中的一部分。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试图起到预防作用,但是,这个预防作用应该是有限的,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且就法律本身的功能来说,更多的体现为事后的救济,我们也不应该寄希望于法律来解决所有的问题。
  任何一个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多方面来考量,就家庭暴力而言,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个文化问题,还是个心理问题。
  从文化角度说,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包含了重男轻女的观念,很多家庭中女性处于完全的从属地位,造成男人对女人的轻视,这种情况下比较容易发生家庭暴力。这种情况下的这种家庭局面一经形成就是很难改变的。同时我们注意到,知识结构多元的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比例远远低于知识结构单一的男性。理性的男人实施家庭暴力比例远远低于性格感性的男性。基于这一点,女性在选择配偶时可以更多的考虑选择性格比较温和,知识结构多元的男性。
  另一方面,同样与文化现象有关,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女方嫁到男方,就成为男方大家庭的一员,而有些女性会主观的把老公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了,而事实上,他还是他的大家庭的一员。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极容易使得女方处于一种不利位置,引起各种冲突,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所以,作为女性一方要把自己看做大家庭的一员,而尽量不要试图把老公从他的宗族中剥离出来成为你的“私有财产”。
  从心理层面来说,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可能长期的或者在某一个时期面临一些心理问题,他或她明明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是非常大的,但是却不能控制自己。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挖掘一下心理根源,不但要挖掘对方的心理根源,从而给对方以必要的帮助,还要着重挖掘对方的心理根源,给自己以帮助,这一点很重要,必要时应该寻求一些专业的帮助。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海立律师:   刚才说到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形成原因和多种形成机制,我希望我们的社会不断的走向和谐,走向进步,因为我相信,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家庭暴力的发生会远远少于一个不和谐的社会,换句话说,社会进步程度,和谐与否,与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是直接相关的。

法邦网: 再次感谢王海立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王海立律师:   谢谢各位,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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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立律师
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坚持勤勉务实的作风,成功办理了数百宗刑事、经济、房地产、婚姻家庭、损害赔偿、行政、民事执行、劳动争议等各类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担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顾问业务经验。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量刑 国家赔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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