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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安乐死该不该罚?

潘效辉律师      阅读:4860

潘效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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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刑事辩护 量刑 外商投资 合同审查

摘要 好友长期遭受精神疾病折磨并多次请求协助其自杀,70岁的江西省龙南县农民钟义纯遂帮助其“活埋”,致66岁的曾庆香窒息死亡。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钟义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对此终审判决,很多网友感到疑惑。助人“安乐死”究竟罪该当罚吗?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潘效辉律师。

法邦网: 潘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潘效辉律师:   各位网友们好!

法邦网: 此案审理过程中,钟义纯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成为了庭审争辩的焦点。那么,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界限在哪里?


潘效辉律师: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法邦网: 公诉方指控认为,钟义纯在没有确认曾庆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便填土掩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但钟义纯的辩护人则认为,受害人曾庆香曾多次透漏出想自杀的想法,钟义纯并没有杀人动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您如何看待这一争议?


潘效辉律师:   第一,钟义纯作为一个神智正常的成年人,其完全可以预见到其填土掩埋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曾庆香死亡的后果;第二,钟义纯填土掩埋的形为也是为了达到致曾庆香死亡的目的。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见。因此我认为公诉方的指控是正确的。

法邦网: 本案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刻引起了众多网友热议。“安乐死”这个老生常谈的词也再次进入到人们的视线。那么请您为大家简要解释一下“安乐死”的含义。


潘效辉律师: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积极地安乐死)争论比较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安乐死的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法邦网: 目前我国还不承认“安乐死”是合法的,就全球来看,哪些国家和地区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其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潘效辉律师:   目前,积极安乐死只在荷兰和比利时合法。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的法律则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瑞士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助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英国上院正在审理一项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条件的安乐死于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许可。哥伦比亚则于1997年立法确认安乐死是临终病人的一项权利。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短期承认安乐死合法。有关法令于1996年7月生效,但于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

法邦网: 就目前情况来说,您认为在中国对“安乐死”立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潘效辉律师:   “安乐死”是个被提及多年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医学界、伦理界和法学界的重视,但短期内这方面的立法出台可能性不大。第一,世界范围内没有几部可供借鉴的这方面的立法;第二,由于传统文化的原因,可能大多数人还是无法接受“安乐死”;第三,由于文化、历史、宗教信仰的原因,在我国推行“安乐死”也会非常困难。

法邦网: 法庭之外,伦理与道德的辩驳同样激烈。有人说,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转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是合乎道德的。也有人说,人类对疾病的认识十分有限,未经法律许可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能否据此谈谈您的看法。


潘效辉律师:   在病重时承受的太多痛苦的时候,我觉得人应该有权利选择有尊严的死去。因此象西方一些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人有选择自己死亡的权利我是赞同的。在权利位阶中,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生命权生存权都没有了,谈道德也没有意义了。

法邦网: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曾是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潘效辉律师:   他们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一个事物毕竟有它好的、合理的一面。“安乐死”究竟如何立法的问题还需要时间。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潘效辉律师:   “安乐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不是单一的,它涉及了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层面。因此,我们在探讨“安乐死”这个话题的时候,也应该多角度多层面的分析。

法邦网: 再次感谢潘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潘效辉律师:   感谢【法眼看时事】栏目组的邀请,也很开心在这个平台与广大网友交流学习。祝愿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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