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好友长期遭受精神疾病折磨并多次请求协助其自杀,70岁的江西省龙南县农民钟义纯遂帮助其“活埋”,致66岁的曾庆香窒息死亡。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钟义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对此终审判决,很多网友感到疑惑。助人“安乐死”究竟罪该当罚吗?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潘效辉律师。
法邦网: 公诉方指控认为,钟义纯在没有确认曾庆香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便填土掩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其行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但钟义纯的辩护人则认为,受害人曾庆香曾多次透漏出想自杀的想法,钟义纯并没有杀人动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您如何看待这一争议?
潘效辉律师: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积极地安乐死)争论比较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安乐死的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法邦网: 法庭之外,伦理与道德的辩驳同样激烈。有人说,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转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是合乎道德的。也有人说,人类对疾病的认识十分有限,未经法律许可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能否据此谈谈您的看法。
法邦网: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曾是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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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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