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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造假,假了谁?

刘伯华律师      阅读:3716

刘伯华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18663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追索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摘要 微博造假一瞬间成为热点引起网民热议。作为新兴自媒体,微博凭借自身的方便、快捷、内容庞杂等特点成为广大网友首选的信息渠道和交流平台。微博内容鱼目混杂,如何对其真假进行有效辨别去伪存真,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的刘伯华律师。

法邦网: 刘伯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刘伯华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在周末与大家说说关于微博这方面的话题。

法邦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当然包括说错话的自由,那么,言论自由和散布谣言的界限在哪里?


刘伯华律师:   这是个很大的话题,限于篇幅,简单说几句吧。言论自由是公民表的基本权利,而所谓“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相信对两者的区别在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言论自由肯定是包括说错话,但不能把所有说错的话都认为就是谣言,这主要应该按其主观方面是不是有故意散布错误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

法邦网: 有很多微博网友面对微博造假一事愤然说到,“造谣者可耻,传谣者可耻,信谣者可耻”。足见谣言对网民影响至深。那么,根据相关法律,发布以及散布谣言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刘伯华律师:   当然有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再如:刑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46条的“诽谤罪”、第221条 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法邦网: 微博言论随心所欲,有人说应对网上言论持以宽容的态度,您对这个问题如何看待?


刘伯华律师:   这其实并不是法律问题,做为律师我认为除非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以介入以法律方式调整,如对散布谣言者进行处罚之外,一般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宜强制介入本应该属于当事人可以自行以民事诉讼或是其他方式能解决的事件。如公民发现有人散布谣言,当然有权报警,有权起诉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等,当然也有权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法邦网: 网络社会的信息传播影响力逐日扩大。有网友说,微博谣言的出现源于政府信息不公开,网民在被封锁了消息的情况下只好自己妄加猜测,您觉得这位网友说得是否有道理?


刘伯华律师:   这种说法当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公民如果能畅通地得到信息,当然谣言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其实正常的丰富的公开的信息来源如同阳光,任何违法的事物包括谣言都会在它的面前大白于天下并被杀毒,相反那些限制信息来源的做法显然更会适得其反,这在历史上是得到多次证明的。例如我国清朝晚期政治腐败,宣扬国外是如何落后,番邦小国如何顽劣,国民被愚弄,统治阶层夜郎自大,国家没有发展的活力,不了解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结果造成国力衰落,列强侵略,当时也因为封建阶级的统治,人民表面上只能以“莫谈国事”来彼此提醒,信息的不公开也是导致了晚清政权加速崩溃的原因之一。

法邦网: 微博服务提供商在微博造假一事上是否负有一定责任?对于微博自我管理、净化和修复,您有哪些建议?


刘伯华律师:   当然有责任,但承担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微博的提供商,虽然是只是经营者,没有侦查权,但它们应该在经营的范围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有类似虚假信息,当然应该及时清除。并且应该合理利用微博的“认证”功能等,同时对于发现有网友举报虚假信息的应该及时处理。实际上,经常有网友向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类似的事情,我们也曾经发律师函给有关网站要求它们删除有关侵权的信息。

法邦网: 网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网络的自我修复能力发挥得好,是否有助于公权力的缺位和越位?政府是否对微博中民众的民意表达和有序参与负有责任?


刘伯华律师:   个人意见,在现代社会,信息公开,公民素质提高,网友的舆论监督也是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动力,同时政府机关应该重视网友的意见,重视网友提出的监督与建议,依法行政。当然对于网络的管理,应该依法执行。

法邦网: 尽管微博造假引发网友对互联网传播事业的质疑,但是绝大数网友仍然愿意相信微博利大于弊,是社会进步的永动机。您认为应该如何规制类似微博的网络传播的造谣行为?


刘伯华律师:   互联网是上帝送给中国人最好的礼物,微博使网友有更快捷、方便地表达自己意志的媒体,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当然对于造谣者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适当处理,对于轻微的,相信由公众的道德谴责足以对其进行规制,对恶劣程度的违法行为,以法律方式进行处罚是最后的手段,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


法邦网: 再次感谢刘伯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刘伯华律师:   非常高兴与网友讨论这个话题,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多提供自己的看法,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谢谢法邦网提供了这样的平台,希望网友们在这里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帮助,解决自己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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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华律师
刘伯华律师是津和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现为天津市律师协会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以诚实信用为执业最高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目标,办理过各种类型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现主要办理民商事案件、经济纠纷、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企业及公民法律顾问等事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追索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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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fa6699@yahoo.com.cn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刘伯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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