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一般由政府主导,然后动员拆迁户,沟通协商拆迁补偿,最后由地方政府来组织实施。可在现实生活中,钉子户的拒不拆迁影响整体扩建,带来公共不便,决定了司法强拆的必要性。而对于司法强拆背后的法律问题,很多公众表示不是十分理解。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杨在明律师。
法邦网: 在房屋拆迁中尤其令人头痛的问题当属钉子户难拔的问题了,为了公共便利,依法强拆变得必要且重要。在征收条例实施后,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很多网友表示对司法强拆不太理解。您先为大家解释一下司法强拆的含义吧。
杨在明律师:
旧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强制拆迁权的主体为政府和人民法院。前者为行政强制拆迁,后者为法院非诉强制执行。就前者而言,被广为诟病的是,政府既居中行政仲裁决定被拆迁人可获多少补偿,又对不服裁决的被拆迁人的房产强制拆除,这种一方面当裁判员另一方面做运动员的角色设计影响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难以令被拆迁人自觉服从和主动履行,容易导致其上访缠访或强制拆迁中暴力抗法等恶性后果发生。就后者来看,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非诉强制执行的规定和实务中的做法,法院执行机构对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申请,往往只能就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并不介入实体上补偿安置裁决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是否充分、合理等层面。在旧拆迁条例语境下,法院的非诉强制执行难以起到监督拆迁活动、保障被拆迁人的作用,反而有可能会将矛盾和冲突的矛头引至自身,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声誉,如曾经热极一时的“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强制执行方便是重庆九龙坡区法院。
“暴力拆迁”、“血腥拆迁”等负面热点新闻事件的幕后,还有另一股缺乏监管、制约的强制拆迁力量在推波助澜,即部分商业因素背景下的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出于对经济利益和时间效益的考虑,他们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在未与被拆迁人谈定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并未申请行政仲裁,而是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引起被拆迁人的强烈不满和竭力抗争,最终引发恶性事件。旧拆迁条例对这种违法的擅自强制拆迁行为处罚不力,导致其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屡禁不止。
新的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拆而统一由法院行使是一个法制的进步,有利于扭转强制拆迁权行使主体上的无序混乱状态,将其完全纳入司法审查、监管的轨道上来。这是因为赋予行政机关强拆公民的房屋是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的,而且行政强拆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最终受到司法(法院)的审查才能确定其法律效力。在司法强拆的过程中,司法部门(法院)首先要依据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最终确认补偿决定的合法效力时,才能实施司法强拆。
在发生拆迁矛盾时,让政府和私人之间有一个公正的仲裁机构,当然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有利于平息错综复杂的拆迁矛盾,减少并杜绝强制拆迁中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但这也需要法院从机构设置、审查裁定、执行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不能走之前非诉执行强制拆迁的老路。
当然,司法强拆如果违法,公民也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应程序来寻求救济。
杨在明律师:
一、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适格。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2、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尚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3、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只有当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司法强拆程序方得以启动。
二、另外,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1、商业拆迁是不允许司法强制拆迁的。只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2、公共利益的拆迁,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动履行协议,法院拆迁不能迳行强制,只能通过征收人向法院起诉以后,待判决文书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迁。
杨在明律师:
关于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应该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在这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的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该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同一概念范畴。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申请强拆两种情形。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法邦网: 有位网友向您咨询:我家属于拆迁户,现在因我们与拆迁人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我们就不同意拆迁。但是对方说不管我们是否同意,他们都可以申请强制拆迁。那么,请问在我们达成补偿协议之前,他们可以对我们的房子进行强制拆迁吗?若拆了之后,我们的拆迁补偿如何确定,我们该怎么办?您能否为这位网友解答一下。
杨在明律师:
因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依法强拆是各国普遍之做法,特定的个人为此让路甚至是牺牲也是必要的,但是必须建立在合理补偿到位的前提下;这就是说,即使是因公共利益而强拆,也应该合理补偿到位。否则,就会损害到特定个人的实际利益。事实上,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老百姓是愿意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的,他们所不满的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行商业拆迁之实,不仅攫取高额利润,还利用强拆作为手段压低正常的补偿价格。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应当引导老百姓与政府正确认定“何为公共利益”,从而区分能否进行强拆?即使是公共利益,那么合理的补偿价位是多少?如何量化?就这些工作,专业的拆迁律师可居中协调,既能使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又能使政府的公共建设能够得到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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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528801。1968年出生于山东章丘,汉族,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 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2010年度精英律师、2009年时代风云人物、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盛廷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文书起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116599
电子邮箱:shengting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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