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身为白领的王女士平时工作压力很大,因此下班后,王女士经常通过按摩的方式放松自己。不料在一家按摩店里做按摩时,王女士却意外地发现自己裸身的全过程竟被按摩店里的视频监控给拍了下来。这叫王女士情何以堪!而按摩店竟然声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监督员工。那么按摩店的解释是否合法呢?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的董彦国律师。
董彦国律师:
我国立法现状,只有《责任法》第二条受保护的民事权益内容中包括“隐私权”。但现存立法并没有严格界定应受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立法内容散见于宪法、刑事、行政、民事、司法解释等。
一.《宪法》对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二.《刑法》对社会危害性大涉嫌犯罪的隐私权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三.《治安管理法》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四十条(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二条(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四.《民法通则》规定了针对“肖像权”“名誉权”的保护。
《民通意见》针对上述“肖像权”“名誉权”进一步解释:
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一百四十一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保护:
第一条:(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董彦国律师:
按摩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不容置疑,承担责任同样理所当然。
承担责任分为: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下面分别阐述自己的看法。
一.刑事责任,是对刑事犯罪行为最严厉的处罚。
但该隐私权侵害行为危害结果很难量化,动机、目的和是否故意也不易认定。即使故意和受损确认的前提下,还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够成犯罪。同时在刑法条文里没有该行为可以定罪量刑的规定,因罪刑法定原则根本没有机会定罪。
二.行政责任,是对尚不够犯罪但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民事赔偿责任,是与上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同时并存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无论按摩店是故意、过错还是过失王女士都可以主张或诉求,而按摩店的赔礼道歉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关于赔偿损失(即金钱)方面的要求王女寸可以向按摩店主张。以《侵权法》第二条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主张权利。
法邦网: 王女士皮肤白皙,身材窈窕,虽说按摩的技师也是女的,但经过一番偷拍,王女士心里已经产生了阴影。她说现在自己还没有结婚,总是想着有没有摄像头在拍她,心里压力很大。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可否请求精神随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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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彦国律师
董彦国,东北辽宁人,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少北拳研究会会员,冬泳协会会员,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司法A证。现在执业于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专利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121237600
电子邮箱:dongyanguols@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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