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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唐红新律师      阅读:4215

唐红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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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刑事自诉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私人律师

摘要 近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家侦探”案。李涛等4人因有偿非法从事跟踪、拍照、定位等活动,经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被各处罚金30万元。这起典型案例的审判,揭开“私家侦探”这一身份尴尬的地下行业擦边运营的神秘面纱。本网特别邀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就今天这个话题发表看法。

法邦网: 今天我们邀请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唐红新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能在此跟大家进行交流。 

法邦网: 据媒体报道:私家侦探(又称民间调查),广泛地存在,一不小心就会踩到“法律的雷区”,“私家侦探”一直以一种合理不合法的状态游走在“灰色地带”。在我国,私家侦探究竟该如何定性?现阶段,所有“私家侦探”业务都是非法的吗?哪些事情他们能干,哪些不能干?


唐红新律师:   公安部在1993年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因此,现阶段在我国以私家侦探冠名的实体都是不合法的。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私家侦探”的所有业务都是非法的,针对民商事领域,如果是通过专业调查公司,采取法律不禁止的调查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只要取证过程及方法不涉嫌违法或侵犯个人隐私,都是合法的。比如个人财产调查、企业资信调查、市场调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调查取证等。

法邦网: “私家侦探”为什么会出现?它有积极作用吗?


唐红新律师:   由于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当事人的取证能力极为有限,那么代为调查取证的机构即“私家侦探”就应运而生。
  私家侦探作为专业取证机构其取证能力显然要高于一般的自然人、法人的取证能力,而及时、高效的取证对于明确案件事实、把握案件性质是有关键作用的,能够减少错案的发生。从这个角度看,“私家侦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邦网: 深入了解这个行业可以发现,民间调查业的市场很大,有观点认为,这是“公力救济”的局限给了“私力救济”的生存空间。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唐红新律师: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诉讼作为法定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大家运用的越来越多,因此,“私家侦探”的市场也在逐步扩大。目前,“私家侦探”的业务主要限于民商领域,民商事纠纷存在于平等主体间,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且民商事领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公民个人对于自身权利有处分权,如果允许公安、检察机关对民商事纠纷进行调查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因为公安、检察机关费尽周折调取到的证据有可能被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放弃。此外,如果原被告双方同时委托当地的同一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检察机关还会陷入到双方代理的尴尬境地。

法邦网: 私家侦探、私人调查公司在现实生活中的调查范围非常广泛,也会屡屡涉嫌侵权甚至犯罪,近期比较典型的案件是电信业内出现“内鬼”出卖个人信息,听说是有私家侦探参与了,涉嫌犯罪,那么私家侦探就没有部门来监管吗?


唐红新律师:   由于这个行业属于新兴行业,目前还没有形成行业内部的监管机制,而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只能根据现有法律由工商部门及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加以监管及规范。

法邦网: 为什么“私家侦探公司”能在工商部门注册?如何看待调查公司“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


唐红新律师: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开设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因此如果直接以“私家侦探”冠名,将不能通过工商注册。目前,以开展商业背景调查、打假维权、婚外恋取证等业务的所谓“私家侦探”机构,其名称或名义上不以“私家侦探”冠名,却行“私家侦探”之实,其是否合法主要看其提供的服务是否被法律所禁止,如果其以法律禁止的方法、手段进行调查或者其调查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那么其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

法邦网: 私家侦探调查的证据,司法部门会采信吗?


唐红新律师:   私家侦探收集的材料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一样,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以后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私家侦探应该出庭作为委托人一方的证据提供人,说明其证据来源及其合法性。

法邦网: 在国外许多国家,‘私家侦探’早已合法化。那么在我国管理“私家侦探”上,您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应该如何管理?


唐红新律师:   在现实需求面前,应该积极的逐步疏导和规范整个“私家侦探”行业,不能一味的进行打压,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及各项规范性文件,不能因为某些害群之马而对整个行业予以否定。
  在管理上,应该以行业自制为主,成立行业协会,进行管理和监督。

法邦网: 再次感谢唐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唐红新律师:   希望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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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红新律师
唐红新律师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刑事辩护专家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客座律师。承办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 刑事自诉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810432205
电子邮箱:tanghongxinyingke@yingkelawyer.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唐红新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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