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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改

孙中伟律师      阅读:7039

孙中伟 律师

联系电话:1337170014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量刑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金融证券

摘要 近日,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据悉,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框架和内容目前已经基本确定,涉及修订的条文将可能超过刑诉法条文的四分之一,并且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那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会有哪些亮点呢?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孙中伟律师。

法邦网: 孙中伟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孙中伟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相聚在法邦网《法眼看时事》,我是孙中伟(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律师,专业死刑辩护律师及国际死刑问题研究专家,法邦网首批特约评论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法邦网: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涉及了许多新内容,采访之初,我们想请您先谈一下新修订的刑诉法都有哪些突破。


孙中伟律师: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辩护律师关系最大的突破我认为首先应当是将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侦查阶段。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然而,根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律师无法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上述问题做了重要修改。
  根据现行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这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除进行以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法邦网: 有网友说到,此次刑诉法修改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能够通过的话,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是否将被颠覆?


孙中伟律师:   这是网友们对刑诉法修改稿的立法本意的错误理解和误读,很有必要纠正一下:
  我认为刑诉法关于此条内容的修改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这说明近亲属也有权选择出庭作证,而其一旦选择做不利于被告人的举证,显然就属于大义灭亲了。  第二、在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近亲属仍然不能免除作证的义务。由此看来,就大义灭亲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否认其积极价值,而是在一般案件中交给近亲属做价值选择;而在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中,法律则强制其必须选择。显然不言而喻的是,法律精神仍然是尊崇大义灭亲的价值理念的,只是在一般案件中不将这种“尊崇”给予法律强制而已。大义灭亲依然是道德所积极鼓励的,是一般普通案件中,大义灭亲是一种道德鼓励的义务而法律强制的义务,而在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犯罪时,大义灭亲仍然是法律强制义务,家属依然必须选择大义灭亲。
  我认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均属于个人的道德选择问题,但是在涉及大是大非问题上,个人的私利还是要为大义让步的,因此,大义灭亲一直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所尊崇的价值选择。我国正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只是避免在一般案件中强制亲属之间做出不利的举证,但是绝不是否定大义灭亲的道德价值。相反如果个人在大义面前选择牺牲个人利益,不仅仅是法律许可的,也是社会值得弘扬的价值选择。
  因此,部分网友认为这次刑诉法的修改颠覆了“大义灭亲”的传统司法政策是错误的。

法邦网: “亲亲相隐”似乎就是为我们国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很多国家法律也都有容隐制度,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能否就这个问题谈谈您的观点。


孙中伟律师:   我对这条规定是持支持和肯定的态度的。
  刑诉法草稿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家属有权拒绝所谓的“大义灭亲”,而是“亲亲相隐”, 这与我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非常相近,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如果连维系家庭稳定的基本伦理道德都要强加破坏的话,那和谐稳定又从何谈起呢?
  我们试想一下,一个家庭当中如果有人触犯了刑法而被判刑,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整个家庭的名誉都可能因此扫地。虽然,对触犯了刑法的人员加以相应的惩罚是理所当然的。但从这个家庭的角度来说,无疑是从外部对其架构进行了“破坏”。而“罪犯”在服刑期间和刑满释放之后,最需要的便是社会尤其是家庭成员的认同感和关爱。如果我们强制“犯人”家属对其进行检举举证,这无疑又是从这个家庭内部对其进行了又一次的“破坏”,而且更为的沉重。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对“亲亲相隐”也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也有例外,即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近亲属不能“亲亲相隐”,仍然有“大义灭亲”的义务。
刑诉法做出这样的修订很好地平衡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亲情之间的关系,是值得赞赏和肯定的!

法邦网: 新修订的刑诉法还有一条拟规定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位网友朋友对这一条发出了这样的质疑: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不明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超额收入,不是“无罪推定”,而是承担不利后果。这样一来,不是违背了“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原则了吗?您帮这位网友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孙中伟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刑诉法修订案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刑法“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相一致,这也是世界各国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致适用。
  巨额财产不明罪是我国刑法特有的一个最有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罪名,在其它国家是没没有这个罪名的,因此这个罪名自从产生之日起其合理性合法性在刑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都一起直存在广泛争议。我个人认为:巨额财产不明罪作为无罪推定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唯一例外,其在立法上作出了很多严格的限制条件以最大限度避免其滥用侵犯被告人的人权,在实践中这一罪名对于打击和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例外存在是利大于弊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刑诉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在不断追求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这一罪名的存在就是例证之一。

法邦网: 据悉,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您觉得这一规定对刑侦工作的开展有多大的益处?


孙中伟律师:   在我国立法上,监听、窃听等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用权仅限于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不具有采用刑侦手段的权力,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也一直在使用秘密技侦手段,但由于现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撑,这种手段似乎不是那么光明正大。
  目前检察院通过技侦手段秘密获取的资料,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而需要通过讯问等方式转化为能公开使用的证据,使证据形式“合法化”。而对于公安、国安机关,刑诉法修订将允许其使用监听、窃听手段之外的其它秘密技术侦查手段,使其具有合法性。
  长期以来,技术侦查手段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使用较少,缺乏技侦手段更严重的后果,被是造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强调及鼓励技术侦查手段的应用,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国安还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转化。对于提高案件侦破能力,减少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法邦网: 此外,法律援助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目前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的案件,今后可能增加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并提前引进到审前程序。这是否说明我国法律开始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孙中伟律师: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一直都是我国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努力追求的方向,这次刑诉法的修订稿将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范围由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扩展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同时将法律援助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这种修改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既是法律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体现,同时也更是对人权保护的重视。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孙中伟律师:   刑诉法的修订这件大事与我们刑辩律师密切相关,但遗憾的是在整个刑诉法修订的几次讨论过程中,立法部门邀请了不少公检法实务部门的人员参加、但却很少邀请我们律师界的参与,很少听取我们律师的声音,希望在以后的类似修法过程中,立法部门能有意识地多注意听取我们律师的声音;同时,更期待各级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能积极地尽可能以各种形式发出我们律师界对于刑诉法修订意见的声音,法邦网今天所策划和组织的这次访谈就是一种很好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向公众发出了我们律师界对刑诉法修改的意见和声音。
  最后期待通过这次刑诉法的修订能使刑诉法律师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实现刑诉法与律师法的无缝衔接。能将律师法所赋予被告人和律师的权利能通过刑诉法得到很好的落实和兑现!

法邦网: 再次感谢孙中伟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孙中伟律师:   感谢法邦网对中国律师、中国律师业、中国法治事业的所做的努力和推动,期待法邦网作为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民,在将来能策划和组织更多类似公众和律师们关注的主题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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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律师
孙中伟,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律师》特约评论员、特约撰稿人,中华环保联合会(ACEF)环保公益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量刑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金融证券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71700148
电子邮箱:sunzhongwei001@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孙中伟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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