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秋佳节来临之际,单位发放月饼须缴个税的说法备受质疑。可以说,“月饼税”非始自今年的新鲜事,按照规定,单位发放的月饼属用于提高员工待遇的福利,应折合成现金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杨树英律师。
法邦网: 对,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关于月饼税的问题,古代月饼被作为祭品于中秋节所食,中秋节吃月饼的习俗始于唐朝。北宋之时,该种饼被称为“宫饼”,在宫廷内流行,但也流传到民间,当时俗称“小饼”和“月团”。后来演变成圆形,寓意团圆美好。最近听说有月饼税一说,顿时在网络界、媒体界引起轩然大波。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于9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将有6000万人受惠于新税法,工薪所得不用再缴税。“月饼税”的争论却恰逢其时地出现了。在本期访谈的一开始,请您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月饼税”的由来吧。
法邦网: 有网友发出了这样的质疑:小小一块月饼都要负担税费,细细看看,一年中有很多节日,比如端午节是否还要征收‘粽子税’?春节是单位为员工发福利最多的节日,发一箱啤酒是否要征收‘啤酒税’?发水产品要征收‘鱼虾税’?对于公众的这一说法您怎么看?
杨树英律师:
网友理解力很强,很会举一反三嘛!其实,无论是月饼税、粽子税、啤酒税、鱼虾税都是只在单位发放福利的情况下,通过计入职工个人收入的方式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但是这一点也并不是所有的这些税种都必须缴税,员工被缴纳“月饼税”的只是少数。由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3500元以上,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并不高的话,并不需缴税。因此,其他税种是并不一定存在,这要看应纳税收入加上发放月饼价值后是否超过纳税起征点,以及超过多少金额。
其实月饼税这个话题的讨论成为最近的热点问题,多少有些历史背景:9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人们更加关注税收问题,证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这是一种非常好的现象;另外,随着物价的增长,月饼的价格也有了巨大的差异。那么人数多伴随数量多,必然会使月饼税税收直线增加;并且,中国人对于月饼的关注带有更强烈的感情色彩;因此带有感情和自由色彩的食物被征以高额税负,显然不符合中国人的理念。
杨树英律师: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单位发放的集体福利,性质上是对一般员工的奖励,目前也没有国家统一规定明确月饼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依法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之福利费,专指救济、困难补助等方面的福利费用,而月饼税是不属于免征范畴的。简单来说,个人从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费项目里,取得的困难补助才是‘福利费’,属于免税范畴。
杨树英律师:
第一,我们看缴纳月饼税的实例:
如8月发月饼,扣除三险一金后,“工资+月饼”总价高于2000元就要缴“月饼税”;如9月发月饼,“工资+月饼”总价高于3500元,也要缴“月饼税”。如此,有些员工的收入会因一盒月饼受较大影响。
比如:以每盒月饼200元算,员工李先生在发月饼前的应纳税个人所得为5000元,那么该月加上月饼的实物福利,则总收入为5200元,计算李先生个税金额如下:
纳税额未超过1500元的应纳税收入纳税金额【(5200-3500)-200】*3%=45元。这45元也是员工没得到月饼福利前应纳税的额度。那么得到月饼实物后,还应当缴纳200*10%=20元的个人所得税。20元与李先生的总收入相比并不多,但是对于所得比例来讲是比较多的。
再比如:王先生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8000元,按3500元起征点,适用10%税率,需要缴税345元;单位发200元的月饼,赵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提高到4700元,将适用20%税率,需缴税385元,增加了40元的税负。因此,从上可以看出,月饼税并不是固定的,它将根据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金额和纳税比例的不同而增加,那么最高月饼税的纳税金额会达到45%,即90元。
同时因为这月饼福利得到的是实物,员工并没有得到金钱的收入,那么之前,李先生和王先生的应纳税收入可以拿到比较高的金额,但是增加了月饼,实际到手的收入却降低,无形中减少了了员工的可支配性收入。
法邦网: “加名税”热度还未退去,“月饼税”又频惹争议。普通消费者对税法原则并不是很了解,因此也很难接受这样的事实。就算是一些专业人士,也认为“‘月饼税’即使合法也应该改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杨树英律师:
春节、中秋、端午等节日是中国人民的传统节日,送一些春节点心、中秋月饼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我们的税务机关如果能在月饼福利上规定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范畴,那么对于大众来讲,无疑会是一种更加人性化,并深得人心的做法。同时,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以月饼税的名义,变相逃避纳税,那么可以确定一个月饼税免征的额度范围,相对就更加规范一些。
向百姓如何收税、收多少税,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对财富分配和公民财产的态度。我国个税征收中,高收入人群的财产性收入长期处于“隐形”状态,灰色收入更是难以征收,导致工薪阶层成了缴纳主力,个税“劫富济贫”实际效果发挥不大。最终表现出的税收情况是对富人阶层手下留情、网开一面,而对普通百姓则穷追猛打、锱铢必究。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当务之急的是堵住这方面的漏洞,而不是盯住普通百姓口袋中的“蝇头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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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英律师
杨律师及其专家顾问团队专注于公司领域刑事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再审申诉,民行交叉重大疑难案件等领域的刑事辩护工作。从业十余年来,通过把握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辩点和策略,多次实现当事人重罪转轻罪、轻罪轻刑、疑罪从无的辩护。杨律师主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高院和检察院再审申诉或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并因此获得了委托人的广泛认可。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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