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新司法解释加大网络信息保护力度

陈泓宇律师      阅读:3652

陈泓宇 律师

联系电话:13718314095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摘要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系统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陈泓宇律师。

法邦网: 陈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陈泓宇律师:     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陈泓宇律师,我们所是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很高兴和大家相约在【法眼看时事】。


法邦网: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我国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那么常见的互联网犯罪有哪些呢?请您首先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陈泓宇律师:     常见的网络犯罪主要是网络入侵,偷窃、复制、更改计算机信息,散播破坏性病毒,入侵者常常是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犯罪的,轻则使计算机系统瘫痪,重则使受害者损失大量的经济信息,遭受到巨额的经济损失。

法邦网: 针对这些互联网犯罪,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如何?


陈泓宇律师:     我国目前针对这些互联网犯罪的立法主要是刑法中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和2009年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还有就是这次两高发布的计算机犯罪的解释。

法邦网: 我国法律对互联网犯罪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陈泓宇律师:     我国目前对这些互联网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邦网: 近日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所涉及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进一步确定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那么其中明确的重点内容包含哪些?


陈泓宇律师:     此次两高发布的计算机犯罪解释,重点明确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及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的术语的界定,内容更加细化了。例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 “身份认证信息”,等专业术语进行了界定。并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做出了解释: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邦网: 该司法解释规定窃50组网银密码最高可判7年,非法控制20台电脑最高可判3年,提供病毒10人次最高可判5年。请问,新解释的规定和以前的规定有什么不同?意义何在?


陈泓宇律师:     此次的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比之前的规定更为详细了,对刑法二百八十五条和二百八十六中的“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例如:该解释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因为近年来我国利用计算机进行网络犯罪的案件非常多,此次出台司法解释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和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法邦网: 您觉得这次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有怎样的突破?这将会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怎样的意义?


陈泓宇律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任何内置操作系统具备处理数字功能的设备,比如手机、平板电脑等,都可能成为被侵入、破坏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对象,因此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将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都纳入了刑法保护范畴,从而更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陈泓宇律师:     计算机网络犯罪有一部分是跨国性的,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应尽可能多的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的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这样才能慢慢的建立起来一整套的、比较完善的打击计算机网路犯罪的法律体系。

法邦网: 再次感谢陈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陈泓宇律师:     我个人觉得,也可以邀请一些社会公众进行参与,以普通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某一件事情,这样才能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陈泓宇律师
本站暂无简介!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罪与非罪 刑事自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718314095
电子邮箱:dengqingyou@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陈泓宇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