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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地强拆紧急通知解读

杨在明律师      阅读:7765

杨在明 律师

联系电话:13811116599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文书起草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遇到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应首先确保当事人人身安全。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杨在明律师。

法邦网: 杨在明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房产》。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在明律师:     各位法邦网的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有机会通过《法眼看房产》这个平台和各位网友交流。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帮助。

法邦网: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您觉得日前最高法公布的“通知”会对实践起到一个怎样的作用?


杨在明律师:     最高法的通知的紧急出台,里面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有的甚至是超出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范围,通知法院受理、审查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做了更加明确的指示,对于政府申请,法院应该怎么严格把关、如何审查申请是不是合法,裁定执行的应该采取哪些协调性措施等,通知都做了比较多的规定。如果说通知中的内容能够贯彻实施的话,确实能够起到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在的矛盾和冲突。 

法邦网: “通知”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您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杨在明律师: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做出通知。强调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严把立案关和审查关。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的司法环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

法邦网: “通知”中有一条提到“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那么执行依据包括哪些?应该如何审查?这条规定应该如何解读?


杨在明律师: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实施,届时,也将成为法院执法的依据。该法实施后,其中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冲突的地方,以该法为准。

法邦网: 接下来一条是“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有网友不明白了:什么是先予执行呢?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先予执行?


杨在明律师: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先予执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先予执行条件的严格性: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次,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再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最后,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先予执行虽然说是一项法律上的措施,但对普通民众来讲,其心理上的反映可能就是未判先行剥夺财产的粗暴行为,很容易产生情绪上的抵制而引发更加剧烈的矛盾。所以除了严格把握先予执行的条件外,还要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做好充分地解释工作,以使被执行人对此有准确地法律理解,以配合法院的执法工作。

法邦网: 通知中说到“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您认为这条规定有哪些实际意义?


杨在明律师:     这是在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中的审慎原则的具体体现,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中,均无司法执行中需要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的条款;因为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并不象检察院那样,是上下垂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这种指导是业务的指导关系,监督也是通过上诉的程序来进行的。此通知的表述反映出,针对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由于复杂敏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可以通过审查同意的方式予以体现。它的实际意义在于在强制执行的风险控制上又上了一道保险。


法邦网: 紧接着提到的是“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那么现如今我国执行工作的司法环境是怎样的?您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优化”?


杨在明律师:     原拆迁条例的实施中,强制拆迁实行的是双轨制,既可以由政府强拆,也可以由法院强拆,主要以政府强拆为主,因强拆引发的矛盾也多集中于政府身上,政府因而在这方面的公信力大大下降。新的征收条例将强拆的“双轨制”变为由法院统一强拆的“单轨制”,从法理上来讲,这应该是一个进步。但实际的征地拆迁活动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民生利益与政府财政利益,如果一旦进入到强拆程序,前面累积的各种矛盾或民众的怨气就会在强拆阶段爆发,司法强拆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司法的公信力就会重蹈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覆辙。我们知道,司法是民众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阀门,如果司法的公信力再下降,司法权威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法制社会的道路就会受到重创,这将是非常可怕的。这或许是该通知一再强调“要依靠当地党委”“上级法院审查同意”“严格控制诉前执行”等措施,从而确保万无一失的初衷吧。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属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中行政强制的范畴,而《行政强制法》并未明确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操作模式,这或许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协调后,而最终由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但不管执行模式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法院需要从机构设置、审查裁定、执行方法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样才不至于走之前非诉执行强制拆迁的老路,从而使司法执行得到优化。

法邦网: 第七条中提到“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请问哪类信息称得上是重大信息?您觉得通知中是否该明确一下关于重大信息的界定?


杨在明律师:     何谓“重大信息”?凡是有较大可能引发自杀事件等恶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都称得上是“重大信息”。但由于在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情形是非常繁杂的,量化起来确实存在困难,也难以一一列举,这或许是该通知也难以明确的原因。此问题可以交由地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操作性的规定,或进行适当地自由裁量。它的积极意义在于,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或许成为征地拆迁中的强制执行的程序性环节,被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予以采纳。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在明律师:     作为一名征地拆迁律师,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见到了各种各样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作出可以切实产生效果的举措。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杨在明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在明律师:     我觉得法邦网的不少节目都不错,给了律师和公众一个很好的交流沟通平台。希望以后多一些这样的机会可以和公众加强沟通交流,尽我作为一名律师的微薄之力给大家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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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528801。1968年出生于山东章丘,汉族,中共党员,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 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2010年度精英律师、2009年时代风云人物、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盛廷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文书起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11116599
电子邮箱:shengting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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