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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就不能继承遗产吗?

徐丽华律师      阅读:17513

徐丽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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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公司上市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摘要 赡养老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但是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致对簿公堂的现象却屡屡发生。是这个社会怎么了?还是人性怎么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女是否有权利继承遗产呢?此现象一时在网络上产生了热议。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徐丽华律师。

法邦网: 徐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徐丽华律师:     网友们好,很高兴参加这一期节目。

法邦网: 子女要赡养父母,这是人尽皆知的道理。那么何为赡养?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赡养的定义的?您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吧。


徐丽华律师:     所谓的赡养是指公民对应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经济上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的行为。

法邦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哪些人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呢?


徐丽华律师:     赡养人一般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邦网: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年迈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按照什么标准来给付?


徐丽华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被赡养人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完全可以依据该法行使诉权。
这个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义务人的人数来合理确定。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对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的比例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的数额对照上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对其余赡养内容亦应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
    当然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其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不是绝对。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权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虑义务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综合平衡各方利益。

法邦网: 回到案件中,女儿刘某不知道父亲所住的医院以及病房号,所以一直没有去看父亲,甚至连葬礼都是后来听别人说的,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否被认定为“未尽赡养义务”?


徐丽华律师:     个人认为,赡养不仅仅包括经济方面的给付,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抚慰,本案中,刘某多年不与父母联系,在父亲病重时既不探望、照顾,也没有参加葬礼,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人情伦理来说,这个女儿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法邦网: 因女儿未尽赡养义务,进而引发了一场继承风波。接下来我们就来谈一谈遗产继承的问题。对于继承人的资格和顺序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徐丽华律师:     继承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上述规定,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平分继承,包括:⒈ 配偶,同居、去世时已离婚的“配偶”不具有继承权。⒉ 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不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等额继承,包括:1、兄弟姐妹(婚生、非婚生、收养、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法邦网: 在本案中吴女士及其儿子、女儿都是法定继承人,请问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会丧失自己的继承权呢?


徐丽华律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邦网: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子女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对遗产的分割有什么影响吗?


徐丽华律师:     当然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邦网: 一个社会事件背后总有着发人深省的社会问题,我们用法律来捍卫和尊重社会伦理道德。那么本案揭示了一个怎样的社会现实?您如何看待?


徐丽华律师: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到,现实社会中不尽赡养义务的大有人在,尽管生活水平提高了,但一些人的道德水准并没有提高。古语说:百善孝为先,一个不赡养自己的父母的人,又能指望他对社会承担多大的责任呢?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希望这样的事情越少越好,尽管有法律做保障和后盾,但这种强制毕竟换不来应有的亲情和温暖。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徐丽华律师:     没有了。

法邦网: 再次感谢徐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徐丽华律师:     不客气。祝愿法邦网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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