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发展了,时代进步了,百姓有钱了,生活水准提高了。但这些并不能阻止有些人堕落到没了思想觉悟的地步。强制猥亵妇女、性侵犯未成年少女等一些不堪的字眼经常暴露于各大媒体版面。广大网友,尤其是女性网友强烈要求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的陆仲坤律师。
陆仲坤律师:
猥亵:是指除奸淫行为外,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关于猥亵的内涵、外延也不同,总的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性侵犯泛指一切种类与性相关、且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作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在内都可算是一种性侵犯,像露体、窥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种,一般这个词较常用来指强奸,不过也可指强制肛交、强制口交、非礼、性虐待等。
强奸,根据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 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强奸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 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 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 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 务中的男子强制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 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陆仲坤律师:
法律明文规定的加重情节有以下: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陆仲坤律师:
如果受到了性侵害,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不要害怕报案或者举报会影响自己的名誉。
但最重要的是预防,因为很多性侵害是发生在熟悉的人或者相对熟悉的人之间的,所以有时多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必要的。
一是特别应当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要求应婉言拒绝,以免因小失大.谨慎待人处事---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对自己特别热情的异性,不管是否相识都要倍加注意。一旦发现某异性对自己不怀好意,甚至动手或有越轨行为,一定要严厉拒绝、大胆反抗,并及时向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求助,以便及时加以制止。
二是行为端正,态度明朗。如果自己行为端正,坏人便无机可乘。如果自己态度明朗,对方则会打消念头,不再有任何企图。若自己态度暧昧,模棱两可,对方就会增加幻想、继续纠缠,在拒绝对方的要求时,要讲明道理,耐心说服,一般不宜嘲笑挖苦。中止恋爱关系后,若对方仍然是同学、同事、不能结怨成仇人,在节制不必要往来的同时仍可保持一般正常往来关系。参加社交活动与男性单独交往时,要理智地有节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应注意不能过量饮酒。
三是女性网友如果能懂得一些基本的防护手段就更好了。比如学点防身术,提高自我防范的有效性。当遇到侵害时,可以用自己身体各部位进行自卫反击,头的前部和后部可用来顶撞,拳头、手指可进行攻击,肘朝背部猛击是最强有力的反抗,用膝盖对脸和腹股沟猛击相当有效果,用脚前掌飞快对方胫骨、膝盖和阴部等都是非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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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仲坤律师
陆仲坤律师,号称"岭南老茶",广西玉林人,1966年10月1日生。1985年8月1日入读昆明陆军学院,1989年7月为广西军区边防十五团炮兵营一oo炮连排长、1992年12月为广西军区边防五团七连副连长、1994年4月为广西预备役师一团作训参谋、股长。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追索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取保候审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907718706
电子邮箱:lnss1966@sina.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陆仲坤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