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主周先生说,交钱买的时候说是商品房,签的合同是商品房,宣传要约上是商品房,买房的价格也交的是商品房的价格,可是最后办房产证的时候却出现了经济适用房。有关解释说这是一种政策保障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政策保障性商品房?面对这样的难题,网友们迷惑了。 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孙世民律师。
孙世民律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有如下区别:
1、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2、成本结构不同;
3、租售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商品房不受限制;
4、购买条件和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优惠,其购买对象是特定的,只供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因而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商品房购买对象和条件不受限制;
5、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在收益权上与它们不同。商品房上市出售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出售,出售后须向政府缴纳相应价差款,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法邦网: 因经济适用房的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所以很多网友发出了这样的疑问:成本的低廉会不会导致住房建筑标准的降低?我国相关法律是否对经济适用房的建筑标准以及出售价格做了明确规定呢?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孙世民律师:
目前各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出现了一些建筑质量比较差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售价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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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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