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南洛阳性奴案一时引起轩然大波。嫌犯长达两年的时间挖地窖、运土方、囚禁女子等一系列蹊跷行为竟然没被发觉。是嫌犯做得实在够隐蔽?还是相关部门警惕性不够高?网友们实在是大惑不解。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圈律师。
法邦网: 洛阳市公安局对外通报了性奴案的最新案情进展:嫌犯李浩囚禁6名女子从事色情表演赚钱,并组织被囚女子外出卖淫牟利,期间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并将其中两名杀害和折磨致死。行径之恶劣无不令人汗颜,请问李浩的诸多违法行为分别触犯了哪些法律?涉及哪些罪名?请您逐一为大家分析一下。
张红圈律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浩囚禁6名女子从事色情表演赚钱,并组织被囚女子外出卖淫牟利,期间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并将其中两名杀害和折磨致死。主要是触犯我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共涉嫌构成5个罪名,分别为非法拘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李浩非法囚禁6名女子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李浩囚禁6名女子从事色情表演赚钱,并组织被囚女子外出卖淫牟利涉嫌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浩多次对女青年实施强奸涉嫌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李浩将其中两名杀害和折磨致死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伤害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浩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法邦网: 另外,李浩身份被曝为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在这起案件被某媒体记者曝光后,该记者竟然被洛阳市委工作人员找到称“该条新闻侵犯了国家秘密”。请问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该洛阳市委工作人员称此报道侵犯了国家秘密是否于法有据?
张红圈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可见该案中涉及的内容并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洛阳市委工作人员称此报道侵犯了国家秘密是于法无据的。
张红圈律师:
所谓有损形象,这里可以理解为名誉权受损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里媒体如实报道客观情况并没有对相对人进行名誉侵害,相关部门应该支持并尽早拔出隐藏在公务员队伍中的蛀虫,净化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人民公仆的素质。
法邦网: 本案嫌疑人大张旗鼓在居民区开挖地窖,难道真的是周围居民一直没有察觉吗?还是出于“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定势思维?这是不是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社会管理出现问题了呢?请就这个话题谈谈您的看法吧。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张红圈律师
张红圈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出身于资深法官,曾主审和参与办理过二千余起民事案件和三百余起刑事案件,多年的法院工作经验使张红圈主任形成了自己独到的办案风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解决手段与综合处理方法相结合,与众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与扎实的法律处理技巧相结合。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商帐追收 国家赔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598873776
电子邮箱:749188906@qq.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红圈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