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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文红端律师      阅读:16564

文红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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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名誉侵权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私人律师

摘要 当爱情不愿再被一纸婚约所束缚,当曾经相爱的两个人请求法庭解除鸳盟,一场争夺大战只不过刚刚拉开序幕而已……近日一对夫妻离婚,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竟然当庭竞价,父母对子女深深的爱显露无余,但这一幕出现在离婚案件的法庭上,未免让人有些心酸。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文红端律师。

法邦网: 文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文红端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文红端律师,很高兴与大家一起探讨本期的话题。

法邦网: 我们都知道发生在离婚案件中的夺子大战,实质上是父母双方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什么是抚养?我国法律对抚养是如何定义的?


文红端律师:     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也就是享有孩子的抚养权,但如果双方离婚,孩子随一方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只能由一方行使。

法邦网: 如何抚养?法律上有标准可循吗?请您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文红端律师:     首先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使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还有就是对孩子的过失过错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及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邦网: 被抚养的对象是不是仅限于未成年人?如果不是,那么在何种条件下父母对已成年的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文红端律师:     被抚养的对象不仅限于未成年人,还有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含义有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邦网: 回到案件中,为争夺爱子的抚养权,原被告双方分别表示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并愿意给另一方经济帮助。那么法院在调节和判决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上,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文红端律师:     首先是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四、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邦网: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请您为大家详细谈一谈。


文红端律师:     在《婚姻法》中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有: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邦网: 有网友问:“两年前我和前妻离婚,当时法院把女儿判给了前妻抚养,自此我就再没和女儿好好见上一面,每次都被前妻阻拦和拒绝,我很想念我的女儿,我该怎办?”请您为他解答一下。


文红端律师:     您可以要求探望女儿。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可以起诉要求孩子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邦网: 如果协议或判决已经确定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能更改吗?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法律上对抚养权的变更是如何规定的?


文红端律师: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下述四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邦网: 那么离婚后,一方可以给子女更改姓名吗?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


文红端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复函,父母离婚叫‘如果双方协议变更子女姓氏的可以变更;子女已成年能够自己决定随父姓或是母姓的,由子女自己决定姓氏。
    除了这两种情况外,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包括抚育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都是不当的;如果对方表示反对,改变子女姓氏的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文红端律师:     解除不幸的婚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孩子是无辜的。每个父母都应该切实考虑到孩子感受,为了孩子的成长,不要把孩子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尽力给孩子多点关心,使孩子健康成长。

法邦网: 再次感谢文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文红端律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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