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曾获全国播音主持大赛二等奖的盲人姑娘董丽娜,在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播音与主持专业时遭拒。此事又引发了就业歧视的大讨论,究竟是歧视,还是真的不能胜任工作?考试不能参加,工作更无着落。作为一个盲人只能做按摩师?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的翟跃鹏律师。
法邦网: 退一步说,即使董丽娜被允许参加考试,在就业中很可能再次遭遇就业歧视。先不说人们普遍遭遇的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等就业歧视,单是董丽娜的个人情况就会遭遇用人单位的挑剔,如果遭遇就业歧视,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邦网: 残疾人就业遭遇歧视,作为一个健全的人遭遇就业歧视也无时无刻不在上演,目前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有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条文。那究竟什么叫就业歧视,遇到纠纷又该如何认定就业歧视,举证的责任在谁?
翟跃鹏律师: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一)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中国已经批准通过该条约。目前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有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条文,但并没有单独规定何为就业歧视,因此在我国除遵守《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有关规定外,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作出更明确规定。实践中遇到纠纷用人单位应当对已方未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负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应当就自己应聘情况提供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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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跃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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