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各大论坛及微博里出现了“女小偷被抓遭扒光当街示众,有图有真相!”的消息,瞬间引起网友的围观。小偷被游街示众是罪有应得,还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再次引起了网友的争论。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刘哲律师。
刘哲律师: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对于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诉法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民依法可以报案、举报或扭送。公民有权利选择向公检法机关举报,公检法机关必须接受公民的举报;也可以向新闻媒体反映、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向单位反映、向其他人反映等;也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等。当然举报应当是如实举报。
刘哲律师:
小偷偷东西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国家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制裁,但是不能因为其违法犯罪,其合法的权利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偷者将小偷游街示众,还在小偷身上写了侮辱性的词语应该说侵犯了小偷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如果小偷合法的人格权利受到损害,可以针对具体的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哲律师: 肖像权包含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享有独占权和专用权。独占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是否允许他人通过艺术再现的权利,专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决定是否使用和如何使用的权利。 另一方面,公民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其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公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保护有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财产利益。网友将这件事情发布到了论坛,其中有当事人的照片可能侵犯了小偷肖像权中的独占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刘哲律师: 可能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发生“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后果;《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发生“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网络不能成为不法分子谣言、虚假、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场所,一个法外的“盲区”。因此,应当加强对网络的管理,明确网络开办者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网络传播者和广大网友也应该对传播的内容进行甄别并核实。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刘哲律师:
这个问题很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判断。首先小偷行为违法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构成犯罪、有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有的甚至属于一般道德评判的范围,比如偷了别人几毛钱等。小偷被抓后被暴打致死显然属于犯罪行为,加害方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毫无疑问。针对小偷被打的行为,对打人者的处理也要区分情况,如打人者造成小偷重伤害或轻伤害,那打人者就涉嫌刑事责任,可能构成伤害罪,如果只是造成一般轻微伤,那可能会导致民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这个打人过程中小偷本身也有过错的话,可以相应减轻打人者的责任。
至于小偷在挨打过程中,采取防卫措施,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个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来判断,比如小偷被抓后打人者要将小偷至于死地或造成身体伤害,在这种行为进行中,小偷采取必要的反抗措施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显然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小偷是为了脱逃对打人者采取暴力措施或者打人者已经停止打人行为小偷仍然采取暴力手段,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是不是正当防卫要考虑正当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侵害的紧迫性、客体的特定性和力度的有限性。
对于正当防卫,应该还要区分刑事正当防卫和民事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8条中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其特征是:1.防卫的是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民事权利;2.制止的是正在进行的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3.是不得已而实施的;4.对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民事损害;5.该民事损害行为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哪种情形,正当防卫都不应该超过必要限度。
刘哲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刑法的行为就是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两者的本质区别就是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盗窃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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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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