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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赵东炜律师      阅读:2853

赵东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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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污染损害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股份转让

摘要 国庆期间,一篇名为《花季少女打伞被批捕关进看守所》的帖子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人们在关注这件事情的本身时,也对妨害公务罪产生了些许疑问。在保障公权力实现与保护人们正当权益的较量中,如何界定妨害公务罪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赵东炜律师事务所的赵东炜律师。

法邦网: 赵东炜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赵东炜律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赵东炜律师事务所赵东炜律师,也是新浪微博的微群《律师之声》的群主。

法邦网: 国庆期间,一篇《花季少女打伞被批捕关进看守所》引起网友关注,并迅速在网络上传开。10.10 南都网也以《为奶奶打伞阻路 少女被批捕了》为题做了报道。检察院对该女子批捕的理由是:妨害公务罪。那什么叫妨害公务罪?


赵东炜律师: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邦网: 妨害公务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城管与普通商贩的冲突时有报道,“城管”属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赵东炜律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城管”属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前存在争议,但我认为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城管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质疑,所追问的,并不仅是具体城管人员的身份,而是城管执法背后的普遍性法治缺憾。—如执法主体上的随意、执法程序上的粗陋,乃至在执法依据本身上的匮乏(全国至今仍没有针对城管执法的独立专门法规)。

法邦网: 前段时间“郭美美炫富”事件被媒体炒的是沸沸扬扬,红十字会也因这件事引起人们的关注。“红十字会”属于什么组织?为什么“妨害公务罪”特别针对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了规定?任何时间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妨害公务罪吗?


赵东炜律师: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人员会参与抢险救灾,因此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规定。不是任何时间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妨害公务罪,只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才构成本罪。

法邦网: 网友发帖称:孙女仅仅是为奶奶打伞遮阳,就被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批捕。您怎么看这件事情?怎么界定妨害公务罪?在保障公权力与保护私权利的拉锯中,双方如何把握才更公正?


赵东炜律师:   现在司法机关往往有滥用罪名、滥用职权的行为。仅就媒体披露的事实看,根本构不成此罪。界定此罪,还要从犯罪要件上分析是否构成此罪。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前述四种人员正在依法执行任务或履行职责而有意对其进行阻碍。在保障公权力与保护私权利的拉锯中,因为国家机关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所以最大限度的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让公民有足够的权利救济途径,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可能更公正。

法邦网: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老百姓与警察、检察、法院的办案人员多有冲突。冲突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另外一种是人民群众因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对这两种情况分别会有什么样的处理?为什么?在公众的权利遭受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赵东炜律师:   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无论哪种情况,都是老百姓吃亏,乱用程序、滥用职权的事情屡屡发生,这两种情形在法理上、学理上区别很大,但实际状况是,老百姓很难得到法律的救济手段。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这样的明显违法案都还没得到昭雪,何况是这些小案呢?整个法制环境不变,政法委、公安局独大,地方政府绑架司法的现象不得以根本改变,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恐怕是句空话。立法上兜底条款过多,给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过大都让老百姓维权艰难,这不仅只表现在所谓的妨害公务罪一个罪名上。北海四律师案搞得沸沸扬扬,北海司法机关明显违法,到现在依然没有结果,这就是目前国内法制环境的缩影。何况一个罪名和刑罚并不重的妨害公务罪呀。老百姓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是得做到对所谓执法者的行为进行充分论证,最好做好取证、固定证据的工作。很多时间,律师也是无能为力,无奈!

法邦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与“妨害公务罪”似乎有交叉,如何区别两罪?


赵东炜律师:   还是要从犯罪构成区别二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两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赵东炜律师:   没有,谢谢!

法邦网: 再次感谢赵东炜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赵东炜律师:   感谢法邦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普法的平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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