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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姜福辉律师      阅读:8353

姜福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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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产品质量

摘要 一夜之间,30余辆轿车惨遭毒手。十几辆车轮胎被扎,二十多辆车的玻璃、引擎盖上被喷上红漆,更有别克车的挡风玻璃被砸得粉碎。在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该事件属于刑事案件,受损车辆不予赔付。对保险公司的说法该如何看待呢?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山东海宇清律师所的姜福辉律师。

法邦网: 姜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姜福辉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山东海宇清律师所律师姜福辉,非常感谢主持人的信任邀请我再次就相关法律事务问题进行座谈。希望我能够利用做律师所取得的和积累的一些经验为大家提供一些积极的帮助。

法邦网: 据业主说,惨遭毒手的车辆没有停在小区安排的地下停车场,而是停在了小区门外的狭窄马路,而后小区门口贴出了通知:小区物业停车收费公司对小区的地下和地上停车位进行管理。这里面也包括外侧路的停车收费。如果小区业主已悉数缴纳了停车费,那么小区物业或者停车收费公司是否应该对车辆受损承担责任?具体应该由谁来承担?


姜福辉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从法律上去界定停放车辆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在停车这个事情上是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一定的纠纷首先要把纠纷归结与一种法律关系中去,才可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决定了法律责任。就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车辆损害问题。由于物业公司有告示称,小区地上地下停车位以及包涵侧路停车均实行收费管理。此种情况下,业主按照告示的收费标准缴纳了停车费,并在规定的区域内停车。当业主按照告示缴纳了停车费的时刻,业主就和物业公司建立起了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业主取得了在规定区域停车的权利。物业公司取得的是收费的权利。业主的义务是在规定的区域内停车。物业公司的义务就是对车辆的停放管理。这都是最基本的权利义务。
    主持人刚才的问题是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就车辆损害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因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这里的不当包括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瑕疵。否则不产生法律责任。就我们前面分析的权利义务问题,我们要讨论物业公司的责任就要看物业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我们在分析中认为物业公司的义务是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这个管理是什么内容,就是车辆应该怎么停放,是否妨碍他人。在这点上来说,物业公司是对车辆的损害应该没有责任承担。
    我们可以继续深入的讨论,事实上我们国家的现状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委员会签订集体合同。而实践中往往也没有签订这样的合同。那么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内容就不好详细确定。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物业公司真的不需要对业主产生赔偿的责任。我们可以继续分析。我们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有附随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呢。所谓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当事人的义务,这样的附随义务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也不需要法律规定,是一种维护公序良俗的传统而来的义务。打个很简单的比方,现在农贸市场上卖菜的都会用一个方便袋为你装好菜。我们到市场上买菜,那么买菜的人在称完后为我们装袋或者用东西捆好,我记得小时候买韭菜,我们买半斤,那么卖菜的人就会拆开韭菜捆。而用沾了水的稻草单独给我们捆上半斤韭菜。卖菜的帮我们装袋或者捆菜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附随义务,因为没有什么规定卖菜的人必须这样做。而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我们方便带回家。大家在明白了附随义务后,我们再回到小区车辆损害这个事情上来。物业公司其实有个附随的义务就是看管车辆。为什么这样说呢?业主交费一是找个地方放,而是为了车辆的安全。如果没有车辆的安全保障,车主为什么要选择交费停车啊,车主完全可以选择一个不交费的地方,那样多合适啊。所以物业公司在服务合同上有个附随的义务就是保障车辆的安全。从这个角度上讲物业公司就是对车辆的安全负有义务。那么车辆的损害物业公司就是有责任的。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问题就是物业公司是否应该百分百的承担责任,而没有免责的可能性。经过分析认为,物业公司其实是可以减少责任甚至是免责的。当然物业公司要达到减少责任和免责,就要证明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损害事件是物业公司无法避免或者已经采取了足够的措施减少损失的。则物业公司可以减少责任甚至免责。
    其实这个案子是挺复杂的。按照我们讨论的物业公司承担了责任,那么具体的损害人那是真正的违法之人,他的责任被物业公司承担了,那么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是不是就没有了。其实不是的。在这个案件上,作为受害业主针对自己的损害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侵权人也就是加害人来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物业合同来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在法学理论上这叫请求权竞合。针对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是当事人只有一次的选择机会。比如本案中若是受害业主选择了物业公司的赔偿,那么就必然要把对加害人的请求权转移给物业公司。而如果受害业主选择了加害人来请求赔偿,则物业公司当然免除承担责任。因此案件的最终赔偿责任是由加害人来承担的。

法邦网: 接下来我们还是主要聊一些网友比较关心的保险方面的常识性问题。我们知道说到投保必然涉及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姜福辉律师:     今天讨论的案例有事实就是对受损车辆,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合法?目前我们没有见过这些业主的保险条款,我们暂时无法界定拒绝赔偿的合理性问题。因此我们仅仅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谈谈希望能够对大家提醒一下,避免以后被拒赔的情形发生。主持人讲了,投保必然要涉及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法律关系存在的依据。保险合同到底应该具备什么内容或者条款。这个在保险法、合同法都对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在法律上做了规定。大家可以查看一下。这里我们仅就投保的时候应该针对保险合同我们应该着重审查的内容进行提醒一下。
    作为保险合同,也叫保险条款,应该特别注意审查的内容有三点。第一点是“告知条款”。 重点审查的第二点是“保险责任”。 重点审查的第三点内容是:“免责条款” 。第四点需要审查的内容称为:“理赔条款”。
下面我们分别谈一下。
    第一点是“告知条款”。,告知条款中规定的是投保人应该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项,比如投保人姓名,保险标的也就是财产的情况,如果是人身保险还有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这个告知条款之所以要重视,是因为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会援引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情况可谓司空见惯。我曾经起诉过某人身保险公司就是这样的情况。关于告知内容一定要详尽的了解并理解。如果不明白,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解释。
    重点审查的第二点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换个角度就是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这个条款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赔偿多少的问题。这是投保人的保险收益。也是计算保费投入和收益比例来确定适合不适合自己的投保的重要条款。作为投保人你必须弄清楚你投保了该条款的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你会得到多少的利益。什么情况下你才可以得到赔偿。都需要在这方面的条款里规定和看出。
    重点审查的第三点内容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就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于赔偿的情况。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而设置的。要审查这些免责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第四点需要审查的内容称为:“理赔条款”。理赔条款是指的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理赔的时候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手续,履行什么样的程序,这些内容决定了,你是否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得到相关资料按照程序得到理赔的内容。也是实现保险利益的保障。这里我可以跟大家说一个前些日子我经历过的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强制第三者保险的事情。我带当事人到某财产保险公司去理赔第三者强制保险,药费花了是1200元。保险公司告知会被扣除20%,我就问保险公司这是强制保险,谁给你的权利扣除,应该按照规定在万元内全部赔偿。保险公司告诉我说,如果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按照全额赔偿,但是自己理赔的话,就要扣20%。至于为什么,这是公司规定,每个公司都是这样的。大家听到这个事情就应该知道理赔条款的重要性了。
    在审查上面我们介绍的四种内容的时候,针对保险合同条款,一般的投保人往往是很难弄明白保监会制定的这些具有晦涩语言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就条款进行解释。但是在实践中,那些保险业务员甚至什么也不懂,更何况保险业务员还有可能受高额佣金的诱惑而误导投保人,所以在实践中不应该期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条款的解释。而应该拿到保险条款寻找专业的律师进行研究论证保险条款。这里,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保险条款并不是任何律师都能够研究到位的,所以应该找比较懂保险的律师去研究一下。

法邦网: 保险合同双方有哪些义务?就如何最大权益地维护投保人的权益这个问题,您有没有好的意见或者建议?


姜福辉律师:     任何合同都是权利义务的内容。作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再次我们不一一列举双方的权利义务。我们还是仅仅选择很重要的去看,其实保险合同说简单了投保人的义务就缴费,保险人的义务就是理赔。投保人的权利就是发生保险事故享受保险利益。保险人的权利就是收取保费。这是最主要的也是合同的不可缺少部分。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当前保险公司遍地开花,我研究保险纠纷,我现在都不知道到底已经存在了多少的保险公司,对当今在社会上跑拉保险的人到底有多少就更无从知道了。正因为保险业务的面大,范围广。现在是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保险公司的客户了。因此如何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了。
    其实要维护投保人利益,必须注意保险公司的几个看起来不重要却对投保人影响很大甚至能够成为陷进的义务给予高度充实。一个是保险公司的解释义务。前面我们谈过保险条款是晦涩难懂,一般的人是看不明白的,作为投保人看不明白的话,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个解释的业务。就是保险公司必须给予解释是什么含义。另外保险公司还有解释免责条款的义务。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不明白如果不解释的话,产生了两种意见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对格式条款,限于时间关系就不多解释了,我只是告诉大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对于免责条款法律规定不解释就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都是从法律上保护投保人作为弱者的规定,尽管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保险公司也会利用一个解释的声明让投保人来签字确认已经解释过了,从而避免自己的承担责任。这个解释声明也都是印刷好了。大家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的审查看看声明上的内容,是不是都已经真正的解释过了。这里我要提醒一点的是由于业务员的素质问题,在解释上有可能存在误导,那么是否就可以认为业务员的解释就一定是条款的本意,这个作为律师我不敢苟同。实践中,有必要在这个解释声明中,让业务员写上是如何解释的才签字确认,这样就可以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确认是不是误导。大家不用害怕业务员不同意,如果不敢于手写上,那就至少说明业务员自己都不敢保证自己的解释是正确的,如果可以确保是正确的,有什么不敢写的。不过话说回来,投保人在保险知识上与保险人是不对等的,要让对方去解释对投保人的有利的东西还是不放心的。最合适的方式是在投保的时候还是请律师去审查保险合同条款。这样投保人弄明白是不是该保险适合自己才是比较有效的途径。大家知道正常做生意的人签订贸易生产合同,自己是内行人合同都需要律师审查,更何况对自己是外行的保险合同呢。

法邦网: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后是否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姜福辉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是允许当事人根据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和修改的。但是,针对保险合同的变更则不是那么的容易。实践中对合同的内容基本上没有变更的可能性。唯有可以变更的是可以对投保人进行变更也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这个要结合具体的保险险种进行确定。这里提醒大家的是车辆的商业保险如果车链发生买卖应该及时的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产生不理赔的效果。

法邦网: 对汽车投保,显然属于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这里涉及到“保险利益”一词。请问什么是保险利益?您就本期访谈中的案例具体解释一下吧。


姜福辉律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这是一个法律名词。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一种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结合本期访谈的案例来上说,业主对于自己的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一种合法权益,因此这这种权益就成为了保险利益,就可以以这样的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我们谈到非法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比如说本期访谈里谈到的损害车辆里,如果有一辆是业主偷来的或者是购买的销赃的车,那么就是一种非法利益,就不能成为保险标的。

法邦网: 如果业主已经对车辆投保,那么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保险公司的“该事件属于刑事案件,受损车辆不予赔付“的答复是否合情合理?


姜福辉律师:     本期访谈里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主持人提出来了,那就是对该事件中的车辆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这个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好下准确的结论。因为这要看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里的保险责任是怎么规定的。首先投保车辆保险一般是包含意外损害、盗抢等。对于案件中的保险责任是否包涵意外或者他人损害而我们不清楚。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存在这样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否成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因为这是刑事案件,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从保险法和保险历史上看都不存在刑事案件拒赔的情形存在。如果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那就意味着大额的损失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的结论。因为从本案的情况上看,这个刑事案件定罪就是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就是损坏公司财务价值较大的行为。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不赔偿,那么就让保险失去意义。小额的损失可能投保人不计较,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是发生了自己承担不了的损失而转移损失给保险公司。这才是保险的真谛。所以首先从理论上说,如果允许保险公司的理由而拒赔,那么是有悖于保险本意的。因此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以刑事案件作为免责事由。因此因为保险公司的答复是错误的。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姜福辉律师:     其实今天的话题我们涉及到了两个合同,一个是保险,一个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我谈的也比较详细。这个话题可以告诉大家在处理一些问题上,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要综合分析确定维护权利的最佳途径。这里我送给大家一个老生常谈的话语吧。重在预防。要投保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请专业人员审查保险合同,把纠纷消灭在萌芽里。
谢谢大家。

法邦网: 再次感谢姜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姜福辉律师:     也再次感谢网站的信任。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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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辉律师
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姜福辉律师 本科学历 1990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1993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与人合作成立律师所,合作人副主任律师。多年的工作经验练就了姜福辉律师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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