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名人谈

小偷就该被扒光示众?

杨金元律师      阅读:2712

杨金元 律师

联系电话:13806209570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外商投资 国际贸易

摘要 近日,各大论坛及微博里出现了“女小偷被抓遭扒光当街示众,有图有真相!”的消息,瞬间引起网友的围观。小偷被游街示众是罪有应得,还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再次引起了网友的争论。 为此,《法眼看时事》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的杨金元律师。

法邦网: 杨金元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时事》。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杨金元律师:   大家好!

法邦网: 自古以来,“偷”就不是一个好的词语。做小偷是一件让人不齿的事情。小偷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抓住了小偷,该如何处置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恰当的做法是什么呢?


杨金元律师:   打110报警或直接送公安局。

法邦网: 在这次事件中,被偷者将小偷游街示众,还在小偷身上写了侮辱性的词语,侵犯了小偷的什么权利?小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详细解答一下。


杨金元律师:   显然侵犯了“小偷”的名誉权,可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还可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维权的形式可先与侵权者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等;若协商不成的话,可向法院起诉。

法邦网: 有网友将这件事情发布到了论坛,其中有当事人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对此,作为受害者该怎么办?


杨金元律师: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以盈利为目的。本案中初步判断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应属侵犯名誉权。受害者的维权方式同上。

法邦网: 该事件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围观,有网友说这是有人在恶搞。近日,也有一篇新闻报道:一男子在微博上直播自杀,最后发现是一起闹剧。针对网上的这种虚假信息,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


杨金元律师:   对于网络虚假新闻传播的惩戒,国内立法不能说没有,但是不全面、不系统,而且还很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若散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话,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直至行政拘留)。

法邦网: 在以前的新闻报道中有小偷被抓后被暴打致死的事情。针对小偷被打,对打人者会怎样处理?如果小偷在挨打过程中,采取防卫措施,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如何来界定正当防卫?


杨金元律师:   针对小偷被打,根据受伤的程度进行处理,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则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若仅是轻微伤的,则可要求民事赔偿。当然,打人者涉嫌犯罪的,受害人也可向法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如果小偷在挨打过程中,采取防卫措施,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法邦网: 有很多网友分不清楚什么是盗窃罪,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请详细解说一下?


杨金元律师:   主要区别根据盗窃数额而定,根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的,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具体金额由各地方自行规定,譬如江苏规定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若盗窃数额小于上述金额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可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杨金元律师:   我们要充分尊重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指出的是,未经法院审判,不得视为犯罪。

法邦网: 再次感谢杨金元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杨金元律师:   好的,谢谢。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杨金元律师
本站暂无简介!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外商投资 国际贸易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806209570
电子邮箱:643426273@qq.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杨金元律师联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