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截至目前为止,QQ用户已经过亿。作为普通大众使用最多的交流工具之一,QQ一直深受青睐。但是根据腾讯QQ用户协议,作为用户的我们对QQ只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如果我死了,我的QQ能被继承吗?QQ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大成(江西)律师事务所的熊恒明律师。
法邦网: QQ能被作为遗产继承吗?近日,市民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王女士的老公去世了,在老公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作为一个妻子,王女士想要整理QQ邮箱里的信件和照片以作留念。在向腾讯客服询问时却被告知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有网友问:什么是财产的所有权?什么是使用权?
法邦网: 像王女士这样对数字遗产继承存在困惑的大有人在。有网友在论坛里发帖询问:如果我死了,我的QQ能被继承吗?请问:什么是数字遗产?《继承法》里规定的遗产继承的范围是什么?像我们平日里在网络里上传的文字作品、资料、图片和影音这些数字财产属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熊恒明律师:
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将遗产界定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一个权益或者物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关键是要看这个权益或者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畴。那么什么是财产呢?财产是指能够被拥有的任何有形或者无形事物。多指具有经济价值,以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总体。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的范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扩张的。
我们平时在网络里上传的文字作品、资料、图片和影音等数字图文,有些可能是我们(或者作者)原创的“作品”,因此这可能就会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了,我们知道,作者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完全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这个没有什么问题。另外,如果这些图文资料对外界来说不具有经济价值,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些东西就不能被继承呢?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继承的,比如死者生前的照片,在外界看来并不具有什么经济价值,但对于死者的家人来说可能就具有非常特殊的纪念意义了。
法邦网: 作为第一批腾讯用户的刘先生,曾有人出过1万元的高价要收购他使用的QQ账号。在淘宝上QQ号码也被当做商品买卖,价格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有的甚至过万。我国对数字财产的保护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熊恒明律师:
数字财产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新生事物,在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数字财产确实难以找到正确定位。
数字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目前基本还是空白,发生纠纷时,都是比照传统财物来处理的,不能形成一套全面、有效的数字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现在互联网技术已经深入千家万户,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人们在使用并涉及到数字财产。每年因数字财产发生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可是司法机关只能比照现实中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来诠释数字财产,并用现有的调整现实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纠纷,达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平衡,甚至有的司法机关不去受理因数字财产产生的纠纷。造成这种司法保护尴尬的根本原因是调整数字财产的法律的缺失,立法工作的滞后。
熊恒明律师:
由于数字财产本身就有财产属性,所有者的后人也应拥有相应继承权。这些“数字遗产”包括文本、数据库、影像、音带、照片、软件、网页,形式广泛并不断增加,这些材料中很多都有长期的、重大的价值,因此作为一种遗产,应将其予以保护。但一直以来,互联网信息保存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数字遗产”的法制化进程受阻。
数字财产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可以以民事行为主体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以其具有物权的属性,是一种虚拟物权。既然是一种排他性的个人财产,就应该是继承关系调整的客体,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调整这种继承法律关系。
2003年,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了两个通信和信息方面的文件,其中之一是《关于保护数字遗产的宪章》,旨在帮助成员国制定国家保护数字遗产的政策和获取此类遗产。
熊恒明律师:
网络环境下,资源信息具有开放性、共享性,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某种手段得到想要的信息。数字遗产同样面临着由于开放性与共享性而带来的易破坏性问题。数字遗产在网络环境中被高度共享与广泛传播,与此同时,对数字遗产的篡改、删除、破坏等问题也日益凸现。由于没有任何针对性的法制化强制性限制,没有任何法律制度对破坏数字遗产资源信息的原始性与真实性的行为提出责任限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破坏行为的发生。
数字遗产的侵权问题严重。数字遗产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有其产权所有者,理应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网络中的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由于数字遗产在网络中广泛传播,对于数字遗产的著作权、传播权、隐私权以及有意为破坏他人技术措施提供服务或设备的行为都可以构成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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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恒明律师
熊恒明,1981年11月生于江西南昌,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在北京法文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法律顾问,2010年5月进入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现北京大成(江西)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担任江西宣德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海事海商 常年顾问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870629926
电子邮箱:xionghengmi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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