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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分手费,爱情真的伤不起!

潘先贵律师      阅读:4638

潘先贵 律师

联系电话:1599443467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摘要 有人说,爱情就是上辈子欠下的情债,这辈子来还。可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却是 情债牵出情仇,出来混的总是要还的,可是怎奈情债难了,钱债亦难了。心灵的平静与物质的安慰,选择哪一种才不会错?分手费,到底该不该要?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潘先贵律师。

法邦网: 潘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潘先贵律师:     各位忠实的网友,各位法律同行,大家好!

法邦网: 分手费是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值得关注且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谈钱伤感情,可是不谈钱心中又是那么多不忿,那么请问什么是分手费?这种费用于法有据吗?


潘先贵律师:     “分手费”,也有人称为“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一般是指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自愿给付对方或一方要求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分手费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值得关注且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但是,这种费用于法无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邦网: 同样是给付金钱和财物,在法律上分手费和礼金礼物彩礼有什么区别吗?


潘先贵律师:     虽然这两种财物都与男女之间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息息相关,但是,分手费与礼金礼物彩礼还是有差异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分手费”这样的法律概念,现行法律不承认分手费的存在;而礼金礼物彩礼得到婚姻法的肯定和规范,合法的收取即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给付或收取的意愿不同。分手费往往是“报复性索取”或“迫不得已的纪给付”,要的不满意,得的不开心。
    第三、目的各异。分手费是基于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而纪给付或收取;但礼金礼物彩礼是基于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而给付或收取。

法邦网: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到底能不能要求赔偿?请您从法律上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


潘先贵律师:     提到“赔偿”这个法律概念,我想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上的“赔偿”。
    赔偿,是指一方基于过错或虽没有过错但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方承担给付财物以弥补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中,分手,并不一定有过错,往往只是性格不合或想念不一样导致分手。所以,分手后,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要求赔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很难站得住脚的。之所以有人提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因为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很多人知道有这条法律规定,但却没有正确、全面理解这条法律规定。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有法律规定的身份条件,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情节,自行主张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得不到法院的支付的。
    更重要的一点是,青春是无价的,金钱是无法衡量青春的价值的。

法邦网: 有网友发来提问:“我决定和女朋友分手,可是她让我支付八万元青春损失费,不然就别别想分手,无奈之下我只好给她写了一张欠条。请问这张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您为他解答一下 。


潘先贵律师:     这位网友写这张“欠条”,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只要这个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欠条”就是有效的。
    首先,既然你们已经恋爱,说明你们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虽然你“无奈之下”写了欠条,但这里涉及到举证的法律实务问题,你基本无法举证你是受“胁迫”所写,因此,可认定你是出于自愿,写“欠条”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在你们双方之间写“欠条”,是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份欠条有合法有效的。

法邦网: “不给分手费等着收艳照”从索要分手费到敲诈勒索罪,违法索取分手费事件频频发生,那么法院在处理分手费纠纷上应当适用什么法律?遵循哪些原则?


潘先贵律师: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认为应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而有一双反悔不履行分手协议的,应当按一般的民事纠纷来处理,并认定分手费的合法有效。
    第二个层次,如果索要分手费的过程中,索要一方有比较轻微的“胁迫” 情节,法院仍应按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并认定“因受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为宜。
    第三个层次,如果索要分手费的过程中,一方以“不给分手费等着收艳照”等为手段,对另一方的人身、名誉或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如果情节严重,证据确凿,法院应以刑事案件,依据刑事程序来办理。
    结合这三个法律适用的层次,法院应遵循的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邦网: 分手费纠纷时有发生,但在我国婚姻法中尚无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司法界在司法实践中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所适从,对此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潘先贵律师:     分手,更多的是道德观念的问题,应尽可能用道德手段进行规范和调整。但当与分手有关的一些行为进入了法律领域,法院也应当依法办事,以和为贵,尽可能促成双方调解,好聚好散。如果双方均不愿意调解的,宜根据案件的有关证据,结合现有法律,本着保护女方的权益为出发点,作出公正裁决。

法邦网: 有人说,我们谈的不是钱,是寂寞。我们都知道钱不能买到爱情,但钱到底能不能抚慰被爱情伤过的心?请您谈一谈您的看法。


潘先贵律师:     谈钱伤感情,不谈钱心中又是那么多不忿。既然谈的只是寂寞,那就没有感情可伤,那就谈钱吧。但是,谈到钱这个问题,我想引用一个朋友说的一段话吧:做得好的,有大量钱财弥补内心挫败;做不好的,人财两失徒增笑柄;抑或是,钱财到手人已杳然,徒留内心羞耻日夜噬咬。所以,钱在很多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抚慰受伤的心的。
    我再引用一首老歌吧,“既然曾经爱过,又何必真正拥有你”。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潘先贵律师:     时间关系,其他的就暂时不说了。如果以后有机会,希望能经常与各位网友在法邦网这一平台中多多交流和学习。

法邦网: 再次感谢潘先贵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潘先贵律师:     希望你们继续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继续为律师提供更便于为公众服务的法律交流的平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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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贵律师
潘先贵律师,广西师范大学毕业,学士学位,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市)专职律师,成功地为南宁市金木财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丰林集团、南宁安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福到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5994434676
电子邮箱:pan_lvshi@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潘先贵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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