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一长假本是举国同庆的日子,但是有很多人却处于悲痛之中。在十一长假期间,河北、湖南、河南相继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各地市也相继统计了长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致死、致伤人数。数字触目惊心。在反思的同时,众多网友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提出了许多问题。 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知名的交通事故专家崔玉成律师。
法邦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步进入了普通家庭的生活。汽车的增多带来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比如:堵车、燃油消费、交通事故的增多,这是每个有车一族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刮蹭该怎么办?
崔玉成律师:
一般的刮蹭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报警,拨打122,维护事故现场保全证据,同时向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会勘查现场、调查事故基本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领取事故认定书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交警部门出具调解书。如果,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到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对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主张权利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处理,法院一审案件的最长审限一般是六个月。
法邦网: 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后,受害人要向加害人索赔,赔偿金范围是什么?像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等费用都可以向加害人要求吗?有网友问:为单位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司机赔偿还是单位赔偿?
崔玉成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死亡的,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具体得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而评残主要确定伤残等级,用以计算伤残赔偿金,同时可以对二次手术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项目评定,明确赔偿依据。
加害人是谁、由谁赔偿、司机还是单位,这涉及赔偿主体的问题。一般来说,肇事司机是直接的侵权人。但有的肇事车辆归单位所有,司机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时应该区分情况,司机的一般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司机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应当由该单位和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个人在处理交通事故索赔诉讼实务过程中,从有利受害人的角度,一般都将司机及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崔玉成律师: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赔偿区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很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收入性的损失,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所以造成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甚者相差20多万。我个人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应该有所差别。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看,有条件的承认“同命同价”,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崔玉成律师:
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般是从户口性质上划分的,也是确定标准的一个基本依据。但对于在城镇打工的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按照哪那个标准赔偿的问题也有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多年事务经验,建议在城镇打工遇有交通事故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以此提高赔偿标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提供在城镇的暂住证或者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加以证实。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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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成律师
崔玉成律师 ,德州市资深律师;优秀中共党员,知名律师; 德州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特聘法律顾问; 德州市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金品牌律师网首席律师。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工商查询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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