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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你办了吗?

曹书珍律师      阅读:4649

曹书珍 律师

联系电话:1366127537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劳动争议 追索债务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摘要 人生在世,事事无常。平静的生活中可能暗藏危机。今天还美美的吃着早餐,明日就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给予生活一些保障,我们才能在危机发生时不至于措手不及。社保就那样进入我们的生活。提到社保,大家的脑海里就出现一个名词“五险一金”。有许多网友发来咨询询问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 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的曹书珍律师。

法邦网: 曹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职场》。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曹书珍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能认识大家,也很高兴能作为这期的嘉宾律师。

法邦网: 曾经看到一个笑话:如果地球灭亡了,那么能存活下来的,除了小强还有中国人。这个笑话不仅仅是说中国劳动人们顽强的生命力,更多的是对各种事故的担忧。现在的社会出现了很多问题,地沟油事件、小悦悦事件、7.23动车事故等等。为了给生活增加一份保障,今天我们就聊一聊“五险一金”,请问“五险一金”具体指的是什么?


曹书珍律师:   五险指的是:第一养老保险,第二是失业保险,第三是医疗保险,第四是工伤保险,第五是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法邦网: 五险应该由谁来缴纳?具体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曹书珍律师:   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1% ,个人缴纳0.2%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10% ,个人缴纳2+3% 。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法邦网: 有的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曹书珍律师:   用人单位的约定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劳动局、社保中心反应,要求单位为自己补交保险。如果单位不为自己缴纳,还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单位不但要为您补交保险,还要支付您经济补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邦网: 有网友说:在单位工作了两年未办理社保。现在单位开始办理,那前两年的社保费用单位是否应该补上?


曹书珍律师:   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管是事实劳动关系,也不管是否有合同,还是对以前的劳动期限的保险,都应该补交。

法邦网: 有网友问:在以前的单位离职了,以前办理的社保如何转移?如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转移时有违法行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曹书珍律师:   跨省转移: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转移手续,可以向社保行政单位反应,或者向劳动部门反应,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法邦网: 按照《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金”是否也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提取需要向哪个部门提交什么材料?


曹书珍律师:   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提交的材料应该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购房的,需要购房合同即发票,退休的,需要退休证明,出境定居的,需要户口销户证明等等。

法邦网: 我们前面谈到的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作为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和前面谈的社会保险有区别吗?


曹书珍律师:   这个是有区别的,按照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曹书珍律师:   保险是对职工的保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个别单位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尽力减轻自己的义务,包括把工资割裂开来,然后明明是工资,说成是保险补偿,这都是不合法的。此外,单位也应该尽力承担起自已的义务,否则不但要为员工补交保险,交纳滞纳金,还要面临这保险行政部门的罚款,如果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要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得不偿失。

法邦网: 再次感谢曹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曹书珍律师:   贵网建设的不错,是值得信赖的网站。希望贵网能够成为最有影响力的网站。谢谢您和公众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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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书珍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曾经在北京市九和律师事务所学习执业,现为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凭着自己的不懈的努力,抱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认同和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劳动争议 追索债务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661275371
电子邮箱:coco_shuzhen@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曹书珍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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