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救人”、“认定工伤”……这些关键词让我们在道德滑坡的无助感中再次看到了希望。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工作以谋生计。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认定工伤是众多职工想要详细了解的。 为此,《法眼看职场》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岭律师。
法邦网: 2011年9月6日,卫生部发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这估计在全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在公众对社会公德感到遗憾及绝望时。近日,一则新闻让我们看到了些许希望。南阳首例见义勇为的伤亡视为工伤。非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杨春岭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见义勇为受伤属不属于工伤,关键是如何解释上述视同为工伤的第(2)种情形,也就是见义勇为受伤属不属于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该《试行办法》将救人等见义勇为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虽然该《试行办法》已经失效,但这种解释是比较权威的,是应当参考的。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用的字眼是“在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更弱。退一步讲,当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且法律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个体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因此我认为,见义勇为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邦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在很多案例中,受伤人员被奋力抢救过来之后,按照规定却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其他救济措施吗?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您对这条有什么看法?
法邦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只有在单位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吗?可不可以先于单位申请?
杨春岭律师: 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要向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按照现在大部分地区的行政机构设置,一般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申请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具体程序大体是:(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如前所述的资料。(2)社保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3)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发给职工工伤证,通知单位和个人;经审查,不认定为工伤的或不按时做出认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认定过程中,因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诉讼。
杨春岭律师: 目前,社会上还有很多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给职工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潜在伤害。近年来,为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之后,国家又出台了《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对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今后,职工一旦发生工伤,首先要要求单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要在一年内及时自己提出申请,而不要担心单位是否为自己参加了工伤保险。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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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岭律师
杨春岭律师,男,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律师综合业务实力雄厚,工作尽职尽责,为人朴实诚信。擅长于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现担任中科院多家研究所、北京市煤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与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破产解散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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