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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明星,有多少爱在潜伏?

郭建力律师      阅读:3666

郭建力 律师

联系电话:132305816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银行保险 交通事故 文书起草 合同审查

摘要 近日,八卦杂志爆出周杰伦与嫩模昆凌在欧洲已登记结婚的消息,一时间隐婚、瞒婚的字眼再一次跳进人们的视野,如今明星隐婚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只是偶尔引发的诚信危机让这些当事人很受伤,让千万粉丝更受伤。网友们不理解,明星隐婚到底是为了什么?赤裸裸的欺骗算不算违法?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的郭建力律师。

法邦网: 郭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郭建力律师:     朋友们好,我是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郭建力,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

法邦网: 明星隐婚已成为了演艺圈一道另类的风景线,各大明星不厌其烦的玩着隐婚的游戏乐此不疲,那么什么是隐婚?法律上对此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郭建力律师:     隐婚族,指已经办好结婚手续,但在公共场合却隐瞒已婚的事实,以单身身份出现,因此也成为伪单身。目前,我国尚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邦网: 隐婚、瞒婚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背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目的?


郭建力律师:     回答是肯定的。《婚姻法》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在法律上是一种公示行为,其目的就是让人知、让世知。从这个角度来讲,隐婚、瞒婚都是有悖于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的。

法邦网: “隐婚一族”不仅潜伏于演艺圈,也常常埋伏在职场里,有网友反应:“我爱上了我的上司,为了他我辞去了工作,可是就当要谈婚论嫁的时候,我才发现他早已结婚5年了,为了避免欺骗我建议公开公民的婚姻状况!”对此您怎么看?


郭建力律师:     事实上,隐婚现象的范围还不止于此。但如果把所有达到婚龄人的婚姻状况全部公开是不现实的,也是小题大做。隐婚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现象,其目的也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隐婚”心态之一:为了工作竞争 
  现在的职场上有潜在的竞争法则,已婚的人特别是已婚女性,竞争力往往大打折扣, 虽然“无性别化”职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但女人生理阶段需求这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却是谁也回避不了的。所以选择了“隐婚”。 
 
  “隐婚”心态之二:怕被同事“冷落” 
在同事眼里,已婚的人是有人管的人了,不能疯玩儿了。所以出去玩、逛街、郊游都会自然将已婚人士排除在外。
“隐婚”心态之三:怕不能广交朋友
现实中很多人因为结了婚,朋友圈迅速地减少。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在全方位、立体化发展的今天,交往交流少、人际关系范围小势必影响个人的发展。
“隐婚”心态之四:结婚是个人隐私 
如果说,许多独立、自主、自强的白领被迫以“单身”的姿态出现。那么,还有一种“隐婚”心态则与职场无关,那就是认为结婚是个人隐私没必要公开。
   以上都是可以理解的心理想法。另外就是以欺骗异性、玩弄异性为目的的隐瞒婚史的现象,这实质上与我们所说的“隐婚”概念是不一样的,《婚姻法》、《刑法》都有了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措施,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吧,动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公开公民婚姻状况尚无必要。

法邦网: 据说,周昆二人是在欧洲旅游时,于当地低调注册结婚。那么请问,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国后是否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郭建力律师:     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规定的涉外婚姻,是指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或者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对于这些婚姻,在案件审判时,关于判断婚姻效力问题,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应适用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并无明文规定。
    严格从现有法律来看,具有中国国籍男女在外国登记结婚,一般会受到外国法律的保护。但中国法律一般是不承认其效力的。实践中可以参照1983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来处理,但前提是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适当兼顾婚姻缔结地的实际情况。 

法邦网: 说到关于在国外登记注册结婚的问题。有网友发来提问:“一方在中国结过婚还没离婚,是否能去国外登记结婚?”请您为他解答一下。


郭建力律师:     上面已经提到,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的,要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方在中国结过婚还没离婚,是不能与他人去外国登记结婚的。

法邦网: 国外的结婚登记证书,在我国如何认证?需要那些程序?


郭建力律师:     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作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另外,关于港、澳、台结婚证的认证程序问题:
   1、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2、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3、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郭建力律师:     婚姻是严肃的话题,但“隐婚”更多的是心理现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我们没必要夸大它的危害性。

法邦网: 再次感谢郭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郭建力律师:     一定。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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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力律师
郭建力律师.一九九六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心理学专业.国家心理咨询师。后热衷于法学学习.通过河北省律师专业自学考试,并在公安、法院工作多年。本律师以人为本.以法为基.多视角.多方位处理案件.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将知识转化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有力工具. 联系电话:1323058161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银行保险 交通事故 文书起草 合同审查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230581611
电子邮箱:TSGUOJIANLI@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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