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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优先”的隐忧

雍雪林律师      阅读:3467

雍雪林 律师

联系电话:1341600605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摘要 最高法27日对外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意见》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

法邦网: 雍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雍雪林律师:   大家好!我是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的雍雪林律师,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探讨“调解优先”的话题!

法邦网: “调解优先”原则提出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为什么要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雍雪林律师:   调解制度是我国独创、特有的一项社会制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各司法行政机关就致力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目前,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厂矿、企业内部都设立了调解委员会,有些地方还创立了由法院、司法所、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的三方联调机制,对涉诉敏感案件利用社会资源共同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设立了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必须进行调解的程序,通过调解,解决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对社会稳定和提高司法效能作出了积极作用,同时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利益纷争凸显、各类社会矛盾频发,一些体制性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群体体事件、缠诉上访问题不断涌现,维护稳定和社会和谐的任务艰巨繁重。我国法院近十多来进行审判制度改革,一直倡导“调解为主”的审判理念,而“调解优先”原则,是遵循民事诉讼“自愿、合法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最便捷的方式,对化解社会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能,发挥人民法院的调解职能作用有着深远的意义。
  中国是个“礼仪之邦”, 孔子也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而“家和万事兴”、“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案结事了”的传统文化具有进行、接受调解的文化内涵,受此影响的中国人更愿意接受以调解的方式了结纷争。推行“调解优先” 原则,继承和发扬司法调解的传统作法,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是发展创新中国法院审判制度的有效举措。

法邦网: 有观点认为“法院裁判是判断是非,调解是化解纠纷,二者差别巨大,调解优先意味着法院回避是非判断”,这样会损害司法的正义,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雍雪林律师:   个人始终认为,和谐要建立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才是最稳健的和谐,善不扬,恶不除,美不讲,丑不去,正气不正,鬼蛇横行。弘扬积极健康的社会文化,培养正当进步的伦理道德,才能逐步弼消社会矛盾。
  “调解优先“不能回避是非判决,而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不要过多地彼此伤害(损害),互相谅解,解决矛盾。尤其象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伤害事件、经济案件等,通过调解,使纠纷化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现有矛盾,而且为当事人将来和睦相处,减少矛盾在时间和空间上留下了余地。调解不是无原则地压制有理一方,满足无理一方,不是无原则的抛开法律,进行权利和利益的搏奕,而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寻求解决当事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和条件,使得案件处理更加便捷、迅速,纠纷化解更加及时、有效。
  相反,如果善恶不分,为了权宜而调解,不但会达不到消除社会矛盾的结果,还会酝酿新的、更尖锐的社会矛盾,肯定会损害司法正义,破坏司法机关的公信与威信。

法邦网: 《意见》要求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但是我们知道,为了避免政府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而损害公共利益,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规定调解的原则,那么“调解优先”在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扩张是否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


雍雪林律师:   “调解优先”原则由民事案件扩张至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是我国法院司法实践的创新和突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修复人际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其原意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对错,对行为性质不做调解,以避免损害公共利益。对行政案件的调解,只能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调解,她即对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这一点,《行政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
  同样,《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调解,刑事案件的调解,并不是对刑罚的调解。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不再单纯是追究和惩罚犯罪制度,关注所有当事人的利益,既关注被害人的精神康复和物质补偿,也关注加害人的回归,所追求的是一种具体的正义———人际关系和谐和社会和平。例如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提倡“恢复性司法”,美国实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就是刑事司法领域的和解制度。对于有些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使得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互相谅解,有利于平复受害人的心灵,维护双方关系的和谐,弥补了刑事法律人文关怀不足的缺陷。我个人认为,“调解优先”原则在必要时可以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

法邦网: “调解优先”的提出,特别是调解案件的范围从民事案件向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等的扩展,对法官而言是一种智识上的挑战。但也有人担心所谓的调解,可能是法官为了达到减轻被告人刑罚的目的,用审判权为后盾,用赔钱为诱饵,强迫受害人调解。所以,媒体与网民将这种原则简化为“赔钱减刑”。您认为有这种可能吗?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雍雪林律师:   “调解优先”原则的运用,是为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利益得到尊重和恢复,使加害人真正悔改回归社会,使得双方从对抗走向和解,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调解优先”原则的推行不但要建立在自愿、合法之上,而且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不能将“调解优先”的原则的程序性要求演变为实体上的“赔钱减刑”。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宽有限,严有度,宽要有根据。不能把“调解赔偿”演变为“以钱代刑”。 

法邦网: 调解优先是否会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雍雪林律师:   “调解优先”原则的运用,我认为不会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现代司法体制,立足于个人本位价值观,给予各方当事人更多的关注和尊重,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更加强调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的补偿和对人际关系的修复,更加注重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权利的平衡,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矛盾和积怨,维护社会和谐。

法邦网: 实践当中,法院还有一些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调解率成为法院法官的考核指标,而最高院这份《意见》的出台更是明确调解的重要性,那么会不会造成强迫调解呢?


雍雪林律师:   这正是我所担心的。“调解优先”不是“强迫调解”,但实践中有些法院就有为追求调解率而强迫调解。所以各级法院不仅不应当下达调解指标,还应当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严格把握调解时限,调解不了的,不能硬调,不能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和法律利益、不能以牺牲公众对法律公正信仰为代价,去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法诉求。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加强监督机制,制定有效措施,以为了达到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为目的,而袒护一方的日的而强迫调解的现象。

法邦网: 在推行“调解优先”和这一原则的扩张中,如何在促进社会和谐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进行平衡?您能简单给我说一下吗?


雍雪林律师:   如何促进社会和谐与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进行平衡,防范强迫调解,也是各级法院必须直面的难题。我个人的经验是:分清是非,保护权益,互谅互让,促进和解。

法邦网: 再次感谢雍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雍雪林律师:   在敏感问题和前沿问题的探讨上,《法邦网》已经做得很好了,希望以后在民生问题上如电信收费、保险不代位、风水政府建设和财政资金监管方面等更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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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雪林律师
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从事专职律师职业十余年,致力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曾参加中国与澳大利亚反家庭暴力会议,专长于办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等案件,办案风格细致、尽责,以法律的智慧关怀人,以专业的技巧帮助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撰写的理论文章多次获奖,其中《用理性与激情演绎律师的职业角色》获2009年中国律师原创文章大赛二等奖。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416006055
电子邮箱:yongxuelin12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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