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都说虎毒不食子,可在浙江却有这样一位父亲,先试图掐晕女儿,见女儿昏迷后,又将其拖出第一案发地点抛入河中淹死。作案后,男子贼喊捉贼,故意报警称女儿失踪多日。调查发现,男子作案前,曾为死者买过保险。犯下如此人伦恶行,是否涉嫌骗保?如确属实,那么该男子又该面临怎样的严惩?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山东海宇清律师所的姜福辉律师。
姜福辉律师:
在本案件中,假设犯罪嫌疑人为死者购买过人身保险,是否构成骗保,我们首先应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骗保。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骗保有如下几种形式: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上面这五种形式涵盖了人身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诈骗表现形式。
就今天我们访谈中所涉及的案子来看,属于投保人故意造成了受害人死亡。后来报案失踪,也属于编造的保险事故。如果进行保险理赔,肯定是涉嫌保险诈骗。但是,认定是否构成保险诈骗在主观上应该是故意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犯罪嫌疑人拥有故意欺骗保险公司获得赔款的行为。就本案开始犯罪嫌疑人处于何种主观心态把孩子弄死,我们不得而知。单就编造失踪索赔就足够构成保险诈骗。但是,案件最后定的罪名不一定是保险诈骗。因为这里牵扯到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的问题。牵连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就本案来讲,如果杀害孩子的行为本身就是为了索赔,那么就属于牵连犯,牵连犯在法律上按照从一重的原则进行判刑。就是说一个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让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保险诈骗很显然比故意杀人罪是轻的。但是,如果开始的杀人行为是出于其他的故意,是杀人后才想到骗保,那么就是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应该按照两个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姜福辉律师: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是保险标的的区别,在签订合同中,针对人身保险一定要注意投保告知条款,在实践中往往保险业务员对保险告知条款不去为你解释而是要你急于签订保险合同,事后发生保险事故则说没有如实告知而拒绝赔偿。人身保险的告知内容,往往都是身体健康情况的告知,需要医学知识。必要的时候应该体检。另外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以死亡为给付的必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现在一般百姓投保的财产保险基本上可以划分两类,一是生活资料,一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包括家庭日常用品,现在应该最主要的是汽车。生产资料是指生产用的设备等。投保财产保险,最应该注意的是投保的财产价值的确定和赔偿的价值问题。投保的财产价值一定要确定、这是确定保险费的缴纳的,同时也要看合同的赔偿价值是否可以确定,这是保险利益问题。更详细的要参考保险条款仔细审查。
姜福辉律师:
人身保险的粗略分类其实就是两类,那就是生命和健康。生命类的则又可以分为自然意义的死亡和意外死亡,健康类的则可以分为疾病健康问题和意外事故健康问题。从保险的本质上说自然死亡是不应该纳入到保险范围的,但是,近年来保险公司开展的投资型保险普遍把自然死亡纳入到了保险范围。保险在本质上保的是不确定性的可能发生的事故而不应该保必然发生的事故,这就是保险的真谛。所以说以自然死亡为给付目的的是一种投资保险。意外死亡是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健康类其实就是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害需要医疗或者留下残疾这样的后果。
在投保人身保险的时候要了解到你自己所投保的目的是什么,有针对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比如你经常出差那么就应该选择意外事故类的健康和生命保险。如果你是老人,那么可以保以自然死亡的投资保险。
姜福辉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存在形式的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标准,所以,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除非保险人限定或者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最高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投保任何金额的人身保险,而不会发生像财产保险中的超额保险的问题。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以为任何导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各种法律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和分娩等。
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投保人不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就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在应当支付保险费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
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姜福辉律师:
人身保险的合同一些常见条款在保险法里都有规定。作为保险条款也是通过保监会制定的,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印刷的。我们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关于保险利益,在前期访谈中我们已经谈过。最主要的是我们应该注意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合法的: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如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指定配偶、子女或父母为受益人。
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如某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自己为受益人。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不相同。如某人以其儿子为保险人投保,指定孙子为受益人。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即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同,被保险人是另外的人。如某人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投保,自己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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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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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辉律师 本科学历 1990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即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1993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与人合作成立律师所,合作人副主任律师。多年的工作经验练就了姜福辉律师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产品质量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569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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