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物价不断上涨,不少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孩子一纸诉状,将生父或生母告上法庭,纷纷要求增加抚养费。此类案件屡屡发生,网友们不明白了,这难道都是物价惹的“祸”吗?未成年子女到底能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的刘清萍律师。
刘清萍律师: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对子女抚养费作出规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实践中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做出了一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刘清萍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因此,子女成长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都属于抚养费的范围,有些人以为只要为子女承担一定的生活费和学费的想法是不对的,但这也不是要求父母承担子女的任何所有费用。法律只为父母设定了承担必要费用的义务,即以必要为限,父母对于超出必要费用这个范围的非必要费用均可以拒绝。如,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费等费用应当由父母承担,但如果是因为给子女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或者贵族学校,而多支付的择校等费用,或者因为考试分值达不到录取标准而多产生的各种赞助费用,就不是必要费用,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对于这一费用,子女就读时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就读的父母支付。
(2)子女购买电脑、手机、外出旅游以及购买商业保险等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3)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刘清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尽管在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已经确认了抚育费数额,但在抚育子女的过程中,随着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物价调整,使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品;子女升学;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而使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此时,法律允许子女或者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增加抚养费。若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则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刘清萍律师:
抚养费的具体给付时间首先可以由男女双方共同协商,但协商的结果不能侵犯子女获取抚养费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标准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刘清萍律师:
其实,对于与日俱增的抚养费纠纷,应该说很大一个层面还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比较好的解决一个心理问题——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担心自己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因没有抚养权而被切断,怕付出了抚养费却没有得到子女的感情,最后落得人财两空;以及夫妻离婚时对子女情感的严重伤害,而没有及时抚慰。
从解决纠纷,缓和父母子女之间矛盾,以促使子女更好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而划分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负担时,可以考虑一种更为和谐的方案。如,协商确定一份周密细致的抚养方案,把未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方式等设定的尽可能详尽,并将此告知自己的子女,以增强双方的情感交流;甚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轮流抚养子女,以给予子女全面的父爱和母爱,使其更好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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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萍律师
本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成为专职律师.从业以来.专志于为客户保驾护航.像"法律丛林"的引路人.凭藉深厚的法律功底与娴熟的执业技能.帮助众多客户顺应法律规则.实现利益.始终以客户利益至上.高效勤勉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房地产 追索债务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合伙联营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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