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丈夫离奇失踪,妻子带女寻夫,无望之下起诉离婚,哪知丈夫登记结婚时竟用的是假证,丈夫身份无法确定,司法途径屡屡受阻,她被圈禁在婚姻里,没有门的围城牢牢的锁住了她。谁能帮她打开婚姻的枷锁?这场苦涩的婚姻难道真的无“法”解脱了吗?广大网友迷茫了。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的潘勇律师。
潘勇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由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为2年。
法邦网: 两年后妻子林仙芹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要求她提供证据,妻子几经走访才发现丈夫李先军登记时使用的名字、身份证和户籍地址全部是假的,因此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有据吗?
法邦网: 案件分析到此处,不难看出妻子陷入“离婚难”的困局的原因之一是当初结婚登记时的程序存在瑕疵,那么当初双方结婚的登记机关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换言之,瑞昌市民政局是否具有审查结婚双方身份真实性的义务?
法邦网: 终于在2011年10月12日妻子第三次来到法院,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瑞昌市民政局列为被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办理原告林仙芹与丈夫李先军的结婚登记行为。您觉得妻子会胜诉吗?是否有法律依据?请您详细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潘勇律师:
应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该案件中的妻子要提起行政诉讼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是,有了诉权并不一定就有了胜诉权。妻子即使现在进行行政诉讼,也面临着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是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算还是从妻子知道丈夫的虚假身份之日起算?抑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生效之日起算?再比如,丈夫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属于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吗?
我认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生效不久,有些问题会引发产生不同的观点。对于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取决于法院对本案的价值取向。
法邦网: 身陷这座没有门的围城,一张假身份证让妻子饱尝婚姻的背叛和无助。据悉,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分布在三个部门,即民政部门掌握结婚登记和协议离婚信息,法院记录判决离婚的信息,公安部门通过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变更等手续掌握部分婚姻状况信息。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民政、法院和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把造假者挡在婚姻登记的大门之外呢?对此,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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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勇律师
潘勇,男,汉族,1971年出生,大学文化,专职律师、经济师、二级建造师。律师执业已逾10年。个人立志毕生执着于律师事业,厚积薄发,不断沉淀,感悟逐渐深刻,也逐步感受到了律师工作的快乐。
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律师服务业绩突出,在四川省内有一定影响。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20636599
电子邮箱:pan51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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