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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城热“贷”,空中楼阁如何继续?

关绍斌律师      阅读:2993

关绍斌 律师

联系电话:1332200080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摘要 近日,84名温州老板“跑路”潮引爆了这次震惊全国的温州信贷危机,也敲响了全国的“高利贷”濒于崩盘的警钟。为了避免温州经济造成骨牌效应,国务院12日紧急出台了“国九条”救市。网友们迷茫了,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高利贷这种古老而血腥的获利方式在现代经济繁华之地大行其道?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的关绍斌律师。

法邦网: 关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关绍斌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应法邦网邀请做客《法眼看经济》与广大网友一起探讨温州信贷危机问题,非常荣幸。

法邦网: 温州老板“跑路”再一次让中国中小企业生存困境备受关注,而由此带出的民间借贷恶果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有哪些规定?


关绍斌律师:     一、所谓民间借贷,是指以自然人为出借人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二、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125条对民间借贷作出了规定外,我国《合同法》第211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还对民间借款的利率问题作出了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邦网: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它有哪些法律特征呢?请您为大家解析一下。


关绍斌律师: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有:
    (1)民间借贷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只要符合国家法律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方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作为出借人,否则涉嫌扰乱金融秩序,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民间借贷实践合同,或者说是要物合同。合同关系成立后在出借人没有实际支付前合同没有生效,只有当出借人按照约定将货币支付给借款人,这时借贷合同才算发生法律效力。 
  (4)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是有偿还是由借贷双方约定。如果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没有约定有偿,当债务到期应当还款而没有还款,从此时债权人可以按银行利率主张利息,即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
    (5)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否则借贷合同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法邦网: 有人说,“温跑跑”事件都是高利贷惹的祸,那么什么又是高利贷?它与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我国法律对于高利贷有没有相关规定?


关绍斌律师: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模式,只要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即可视为是高利贷,在双方借贷后如果发生纠纷,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很明显,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

法邦网: 温贷危机消弭未竟,一份涉及金融财税多项优惠措施的政策“大礼包”由国务院派出,旨在加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您认为“国九条”是否能真正救市?我们该如何解读“国九条”?


关绍斌律师:     “国九条”的大致内容是:提高小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适当提高对小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在我看来,“国九条”的出发点是好的,国家通过政策上的扶持给予中小企业在资金面上的宽松。但关键问题是中小企业在获得资金后,该资金究竟是用于实体还是用来投机?个人认为,用于实体经济的,国家要大力扶持;用于投机的,就不应再给予扶持甚至给予处罚,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管。

法邦网: 从南到北,中小企业一片哀鸿。那么对于民间形形色色的借贷中介机构,我们该如何判断它的合法性呢?


关绍斌律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贷款职能已不足以满足人们对融资的需求,再因目前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偏低,民间借贷于是大行其道,从而也产生了各种形形色色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判断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合法性的标准如下:即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民间借贷中介的结果层面来说,可能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有所联系,但正如合同虽会被用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相混淆,不能因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中介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从法律层面来说,无论是以代理或是居间方式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法律都没有明确禁止,在民法原理上,“法无禁止即为合法”,因此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是合法的。

法邦网: 温州“跑路潮”未平,北国瑟瑟寒风中,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已入深秋。因涉民间借贷,老板们的跑路、自杀以及跳楼刺激着我们的眼球。可是民间借贷的立法却长期处于灰色地带,那么如何才能走上阳光路?对此您有什么好的立法建议吗?


关绍斌律师:     首先在立法上对民间借贷设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具体操作模式。我国现有的法律和金融体制一直没有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说法,更没有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
    其次,应设立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门监管,使其健康发展。与其放任自流,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金融监管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不同于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在监管方式上应存在明显不同。
    再次,要建立规范、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往往是基于借贷双方的信用,借贷资金的数量、流向以及用途等相关信息很不透明。因此,有必要要求资金使用者披露其财务状况、资金用途、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以此让出借人及时了解,提高其风险意识,以规避风险。

法邦网: 温州的“跑路”和鄂尔多斯的高利率让“民间借贷”火了起来,一方面是民间借贷的空前繁荣,另一方面却是频频爆出的恶性案件。对此您有何看法?


关绍斌律师:     对于民间借贷不能“一棒子打死”,要真正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在立法上给其明确的定义及具体操作模式,同时要对民间借贷进行必要监管,以此来放开民间金融,盘活民间资金,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关绍斌律师: 没有了,谢谢。

法邦网: 再次感谢关绍斌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关绍斌律师:     感谢法邦网及网友给我这次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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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绍斌律师
关绍斌,男,1957年8月出生,满族,籍贯辽宁辽阳,大学本科(参加过民商法研究生班学习),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民主同盟海南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经济师,高级经理人;海南大学研究生实训指导老师,海南政法学院(民法、合同法)客座教授,海南省司法厅普法讲师团团员。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22000808
电子邮箱:guanlvsh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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