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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被退休”五旬女工漫漫维权路

张荆律师      阅读:8517

张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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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摘要 当光荣的退休证摆在徐海仙面前时,这位五旬女职工的脸上是满满的愤怒,明明已经拿到了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延迟退休的文件,可是还是莫名其妙的“被退休”了,几经争取无果后,她毅然拿起了法律武器坚决的对“被退休”说“不”。到底是谁动了她的退休权?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张荆律师。

法邦网: 张荆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荆律师:   各位网友大家好,十分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

法邦网: 在访谈一开始,请您首先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子的大致情况吧,以便于我们的网友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张荆律师:   关于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在50岁时被强制退休一事,我已在多家媒体上多次谈到这个话题。本案中的原告名叫徐海仙,是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供电局职工。徐海仙于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8日,开化县供电局与徐海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徐海仙在会计岗位工作。徐海仙连续从事会计工作17年,历任供电局的会计员、电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科副科长、财务供应科长、办公室审计等职务。其一直在县供电局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并且为管理岗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徐海仙有权申请55岁退休。
  2011年6月7日,开化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经徐海仙书面申请,以开人劳(2011)44号文件形式,批准徐海仙延迟退休至55周岁。正当徐海仙在本职工作岗位继续努力工作时,人劳局突然无故又以开人劳(2011)62号文件撤销了对徐海仙申请延迟退休的批准。2011年7月8日,人劳局正式在供电局申请徐海仙退休的审批表上签章批准徐海仙退休。至此,徐海仙在50周岁时被供电局及人事劳动保障局强制办理退休已既成事实。

法邦网: 本案件是围绕退休权展开的,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劳动者的退休权都做了哪些相应得规定?


张荆律师:   迄今为止,我国尚还没有专门的《退休法》。对退休相关的规定散见于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章中。
  最早的规定是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这个规定是当时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当时女性参于工作的机会少,并且有一部分是重体力劳动,故该规定出于对女性职工的特殊照顾,规定女工人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男职工一律60岁退休。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大量的女性职工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来。于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打破了工人、干部的身份区别,一率以劳动者统称。故关于退休的年龄适用问题,国发104号文件已不能再简单适用了。之后,劳动部就退休问题出台规定,即《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75条规定,关于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打破工人、干部身份区别之后,如何确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以其退休前所从事的岗位来认定的。退休前在工人岗位的,按50岁退休,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本人可在50岁时选择55岁退休。此后,各省市根据当地情况相继出台了类似的规定。

法邦网: 在本案中提到,2008年11月徐女士向单位及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了延迟退休,之后又拿到了批准文件,但是2009年4月却突然被通知,批准退休的文件已被撤销,并且她的退休手续已经全部被办完,请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者退休工作程序有哪些?徐女士退休的程序是否合法?


张荆律师:   主管部门在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退休申请资料时,应当首先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的条件进行审查。本案中,主管部门在第一次审查徐女士的资料时,按照相关规定批准了徐女士延迟退休的申请,是正确的。但之后,又撤销了这个行政决定,令人遗憾。对徐女士退休权利最终产生影响的是主管部门的批准决定。应当说,这个批准决定是与目前整个大环境关于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退休的趋势是相悖的。

法邦网: 说到干部和工人这个具有时代意义的名词,就不得不说到我们国家的退休金双轨制了,请您为广大网友来解析一下这一制度。


张荆律师:   在企业内部,关于“工人”“干部”这个称谓,应该说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根据其自身情况,存在身份上的划分。比如,是干部身份的,在入职的原始档案中,记录其身份为干部,如果是工人身份,则在档案中体现为工人。这样的身份划分,除了在工资、福利等待遇方面会有区别外,在女性职工中,还有退休年龄的区别。
  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打破了工人、干部的界限,一率统称为劳动者。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退休年龄规定没有明确废止的情况下,那么如何确定适用工人还是干部的退休年龄,劳动部做了相应的规定。网友们可参见《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即根据岗位来确定劳动者的身份。在工人岗位即为工人,在干部岗位即为干部。在企业内部实行打破干部终身制。

法邦网: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案件中的徐女士是属于哪一种情况?是否可以工作到55岁再退休?按照正常程序她该怎么做?


张荆律师:   徐女士在会计岗位工作17年,直至退休前始终未离开过专业技术岗位。其本人在50岁时,又以书面申请,向单位及劳动主管部门明确表示,申请延迟至55岁退休。无论是从其本人条件,还是程序方面,徐女士都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应当说,徐女士本人情况完全符合55岁退休的情形。

法邦网: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女性在社会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50退休与55岁退休,区别仅仅在于五年的工作时间吗?除此之外,在法律规定及社会生活中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对此您有何看法?


张荆律师: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的退休年龄规定,其立法初衷是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但是其实施的客观效果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却恰恰相反。
  立法时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不宜长期从事繁重工作,同时考虑在解放前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比男性少而工龄较短的现实,给予女性早退休的特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但是时代的变迁使这项保护性制度演变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因为立法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职业女性多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工人以体力劳动为主。改革之后,一方面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涌现出大量民营企业,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尤其是自1986年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退休年龄制度难以落实;另一方面脑力劳动正在逐渐取代体力劳动,成为职业女性的主要工作方式。因此,新中国第一批女干部陆续退(离)休时,即对此项规定产生了质疑。
  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人事制度改革已从“试水” 进入“深水”阶段,体现为打破终身制,授权单位以岗位决定所聘人员的身份。导致干部、工人的身份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而难以区分。因此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与退休年龄改革同步。假如退休年龄制度长期不变,日益滞后于人事制度改革,则必然产生诸多矛盾,成为人事制度改革的障碍。
  另外,由于提前五年退出工作岗位,导致个人养老基金帐户少缴纳五年的养老费用,这在目前我国养老经费出现缺口的状况下,势必会雪上加霜。

法邦网: 您认为这种关于退休年龄差别化规定,对女性来说存在哪些负面因素?


张荆律师:   我个人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职业生涯相对缩短,女性比男性早退休影响晋升的机会,难以进入决策层,且导致缴费工资基数较同龄异性低;
  2.缴费时间短,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相对较少,使养老金随之减少;
  3.女职工自我价值的实现程度随之降低,在家务负担最轻、年富力强时被迫退休,造成对女性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
  4.在客观上导致就业年龄歧视加重,女性40岁以上再就业难,招聘广告甚至打出“35岁以上免谈”。
  5.早退休工龄较短,与工龄挂钩的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也受到影响。
  对此,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曾提出过警告:“根据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女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比较低,这是向所建议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的一个政治性的经济问题”。

法邦网: 有网友发来提问:“我和这位徐女士情况差不多,也是专业技术岗位,向单位申请了延迟退休,上面同意了我继续工作的申请,但是条件是我的退休金、养老保险都只能享受到50岁,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请您为她解答一下。


张荆律师:   首先,个人的养老保险金是伴随着其工作时间长短来决定。继续工作就意味着其个人工龄延长,退休时间推后,那么个人养老金也同时随之延长缴纳期限。所以,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劳动权中附随的各项待遇,是个人依法应得到保护的权利。

法邦网: 遭遇“被退休”的女职工很多,到相关部门上访的人也很多,但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却不多,进入司法程序又能胜诉的更是少之又少,五旬老人的维权道路一走就是四五年,那么作为曾多次成功代理此类案件的资深律师,请您谈一谈您的观点。


张荆律师:   对此我深有体会。几年来,我在山东、安徽、广东、北京、浙江等各地均有过代理“被退休”的案件,其中胜诉的屈指可数。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外,各地区政府及用人单位的态度也是影响案件的因素之一。一个简单的道理,不想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其所在单位效益一定是相对较好。但往往是这样的单位都是安排就业抢手的部门。于是矛盾出现了,一方面是退休年龄如何适用的矛盾,一方面是人员编制不够的矛盾。对此,浙江省应该说在实行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方面,是比较超前的。并且浙江省亦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地方性规定,明确了在《劳动法》实施后,打破工人、干部身份终生制,并且将在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缩短至五年。规定,女性职工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在退休前连续工作满五年,即可由本人申请选择55岁退休。因此,在浙江的退休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概率相对较大。这也使得我本人对此类案件充满信心。

法邦网: 面对愈演愈烈的“被退休”问题,对于立法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上,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张荆律师:   关于这个话题,其实已经算是旧话重提了。早在几年前,就有一些学者和公益机构向全国人大上书,请求废止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建议改为分阶段式的缓步推进退休年龄的规定。这是顺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对女性参与社会工作重视的一个表现。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张荆律师:   关于这个话题,想说的很多。但限于篇辐,只能表达一个心愿,希望立法部门能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尽早出台统一的退休年龄规定。对被强制退休的女性们说,相信法制的阳光能照耀到每一位公民的身上。我们的努力,是推动立法健全不可或缺的力量。

法邦网: 再次感谢张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张荆律师:   关于被强制退休更多的信息,请大家登录网站www.123lihun.com,愿与大家共同交流这个话题,为推动退休年龄立法尽一已绵薄之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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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荆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某市政协委员。 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研究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及两性平等。曾代理过有影响的案件:侯某抚养权变更案、十年无性婚姻离婚案、上访女被强奸案、某洗浴中心拖欠一百多名员工劳动报酬集体诉讼案、某家政工被强奸案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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