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29日,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3517的警车将路边两根电线杆撞倒,致5人死亡3人受伤。目前了解到,王银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件事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 为此,《法眼看社会》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林先海律师。
法邦网: 近日,汝阳车祸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很多网友都在关注这件事情。据媒体报道,王银鹏已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官方消息称王银鹏是酒驾而不是醉驾,请问酒驾和醉驾以有何区别?两者具体的责任是什么?
林先海律师: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11年7月1日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所谓“酒驾”即“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至于二者的具体责任,根据2011年最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对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更加严重,“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除此之外,醉驾还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危险驾驶罪”。
法邦网: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来时,曾引起热烈讨论的是酒驾入刑。刑(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酒驾还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每天都会看到关于酒驾的新闻报道。酒驾为何屡禁不止?国外关于酒驾是怎样处罚的?
林先海律师:
酒驾行为为何屡禁不止,以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酒驾行为人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所谓侥幸心理就是指意图通过违背常规、不合情理的非正常手段使事物顺着自己的意志而发生改变,从而偶然性的获得自己希望的结果的一种心理活动。根据心理学研究,侥幸心理是人的本能,是一种潜意识,当一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时,这种潜意识就会受到激发。基本上所有的因酒驾而发生事故的行为人在酒驾之前都承认自己侥幸的认为不会出事。而能制约这种侥幸心理的措施就包括法律法规。所以,以法律的角度讲,酒驾之所以屡禁不止的原因还在于法规不够严格。从身边的朋友可以看出,自从醉驾入罪之后,开车就成为了可以躲酒的一个重要“借口”。
国外每个国家关于酒驾的规定可以说是各有不同,但是这些不同的规定却存在着共同的特点:一是酒驾的处罚起点低,二是在处罚方式上采用经济处罚和人身处罚并用。国外对于酒驾的处罚普遍体现出严厉的特点,以美国为例,某些州规定,对于造成生命危害的酒后驾驶行为,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驾驶员,最高可适用死刑,甚至有些州规定,可以将酒后驾车行为人喝酒的餐厅以及和他一同喝酒的人同时作为被告起诉。在日本,也有类似规定,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有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林先海律师:
公安部于2003年1月22日发布了“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公安部发布了“五条禁令”对于每一位民警都有规制力,对于每一位民警处于任何情形下也都有规制力,陪领导吃饭而在工作时间饮酒并不能成为违反五条禁令的正当事由,而且公安部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将“陪领导吃饭”列为违反“五条禁令”的排除性规定。所以,不管是不是陪领导吃饭,违反“五条禁令”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法邦网: 在网上新闻照片我们看到,王银鹏是驾驶警车发生的事故,算不算公车私用?前段时间有网友在老挝旅游时意外地发现了一辆云南“农业执法”的吉普车,公车私用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事情,这种现象为什么屡禁不止?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车私用吗?
林先海律师:
所谓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处理私人事务的现象。对于王银鹏驾驶警车的行为,尽管事发时间是周六,尽管他是在喝酒后驾车,都有表明其公车私用的嫌疑,但是事实上是否为公车私用,我们目前不能妄下定论。
对于公车私用为何屡禁不止的原因我想是多方面的,比如意图占用公共资源、享受特权等等,而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公车享有某些特权,特别是像“警车”这样的特殊权力机关的公车,这些“特权”车辆甚至可以忽视交通规则的管制。
对于“公车私用”,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不同的地方,不同的部门一般都是各自出台自己的相关规定。以警车为例,公安部1995年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警车的定义,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并对警车使用范围明确列明:“(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此外,还明确规定了警车应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并且不得将警车于以上范围之外挪作他用。另外,对于公车私用,不同的省市也有着自己的法规,比如河南省立法明令禁止公车私用,青海省实施公车统一标识制度,惠州市实施举报公车私用奖励制度等等。
林先海律师:
根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受侵害人以及死者的近亲属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至于赔偿主体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公车私用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当中,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如果单位存在车辆管理上的瑕疵,那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就只能由侵害人承担责任。如果王银鹏不属于公车私用,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具体标准来说,因为每个省份的经济状况不一样,所以具体标准也不同,一般都是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此案中应当参照案发地河南省的相关标准。
这里的赔偿区别于一般交通事故赔偿的地方首先在于它的赔偿主体可能涉及到王银鹏所在的单位派出所;其次在于法律依据的不同,一般交通事故赔偿的赔偿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这里的行为因为涉嫌犯罪,因犯罪行为而受的侵害不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再次在于赔偿执行难度的不同,因为此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问题,它的执行难度远远大于一般交通事故的执行。
林先海律师: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增加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隐私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具体范围和形式包括:“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通说认为,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属于隐私权的主体,自然不享有隐私权。
法邦网:
节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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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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