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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咬父的“野人风范”何来?

刘春梅律师      阅读:3721

刘春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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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摘要 都说养儿防老,可是有时候老人含辛茹苦拉扯大的孩子也可能会变成“白眼狼”。近日一位公务员打骂咬生父帖子发出后,立即引起网友围观,年近六旬的老父老母,从老家赶来帮儿子带孩子,没想到竟被身为公务员的儿子辱骂和殴打。百善孝为先,可是孝道都被他丢到哪里去了? 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刘春梅律师。

法邦网: 刘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刘春梅律师:     大家好,我是创为律师事务所的刘春梅律师。

法邦网: 百善孝为先,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可是这亲生儿子欧母咬父的行径却让人汗颜,赡养老人不仅是社会所提倡的美德,而且还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赡养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又分哪几种情况?请您为大家解释一下。


刘春梅律师:     赡养义务指是儿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经济上对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赡养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法律中,《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关于赡养的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了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实际上赡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物质供养、精神抚慰、生活照料。而且儿子和女儿的赡养义务是一样的。
    赡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一种是晚辈对长辈的赡养。第一种情况是指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当依法尽力履行赡养义务直至父母去世。 
    第二种情况是指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法邦网: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因收养子女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恶化,随后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纠纷,从而也提出了“后赡养义务”这个概念,那么“后赡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有什么不同吗?我们该如何理解“后赡养义务”?


刘春梅律师:     “后赡养义务”是相对于“赡养义务”而言的,与赡养义务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赡养义务”主要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和继子与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之间。而“后赡养义务”存在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后赡养义务”是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
    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后赡养义务。
    首先,后赡养义务发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这是有别于一般赡养关系的形式特征之一。
    其次,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而名义上的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尚未成年女子,都不能成为后赡养义务的主体。
    再次,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即要缺乏劳动能力又要缺乏生活来源,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最后,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有别于一般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普通的赡养义务即包括物质上的赡养也包括情感上的抚慰,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存在了,所以更注重温饱问题的解决,物质赡养是显著特征。

法邦网: 对于老年人的权益我国法律上是如何保护的?有哪些法律对赡养老人做了具体规定?请你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


刘春梅律师:     目前,我国有多种部门的法律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前面已经谈及,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都有关于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其实也就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我国还专门颁布特别法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生活。

法邦网: 对于父母而言经济上和物质上的帮助是维持生活的基本,但他们更渴望在精神上不被抛弃,然而在法律上物质是很容易衡量的,但精神却是无法具体来规定的,公务员殴打母亲咬伤父亲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范畴?如果是他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刘春梅律师:     履行赡养义务即包括物质方面的供给也包括精神层面的抚慰,很显然本案的廖某不但没有精神上的抚慰,还对父母进行了殴打,对父母的身体权利进行了侵害。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廖某的这种行为不仅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范畴,也涉及侵害父母合法权益的问题。
    实际上按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视情节对其进行治安拘留,或是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如果说已经殴打致轻伤,就要构成故意伤害罪了,但如果长期的多次的殴打的话,将可能构成虐待罪,都要面临刑事责任的问题了。

法邦网: 在案件中这位公务员廖某对父亲撕扯抓咬是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有网友提问:“廖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都是一般都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吗?”请您为他解答一下。


刘春梅律师:     廖某的行为应当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情况。
    家庭暴力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或者说广义上的家庭暴力是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既包括夫妻之间的暴力,也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这些都可以称其为广泛的家庭暴力。

法邦网: “家庭暴力”一直是伤害家庭成员关系的一把利剑,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刘春梅律师: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方面对家庭暴力都有规定。
    在民事方面,婚姻法修正案赋予受害人有要求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对家庭暴力予以劝阻、调解的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并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修正案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受害方可因此要求离婚,并有权要求施暴者给予损害赔偿。
    在行政法方面,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因家庭暴力构成杀人罪、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及虐待罪等刑事犯罪的,施暴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同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查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邦网: 有网友提问:“如果发生了家庭暴力,怎么办,我能向法院起诉吗?”请您为她解答一下。


刘春梅律师:     如果遇到家庭暴力的话,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如果比较严重的话,应当要求警察作笔录,并要求对伤情进行鉴定,留好证据,当然也可以在日后适当的时机选择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如果是离婚案件的话,轻微伤的鉴定一般就可以拿到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也可以向妇女儿童组织反映情况,或是向施暴者的单位及领导反映情况,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法邦网: 家庭暴力屡屡发生,但这一社会问题引发的犯罪暴力事件已经不容忽视,据了解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难题,呼唤出台全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声音也越来越多,对此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刘春梅律师:     对于家庭暴力,我觉得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有一些不足,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首先对家庭暴力取证工作较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里,外人无法知道。如果损害后果不重的话,举证是很困难的。因此,建议降低举证难度,也好让更多的人一旦受到家庭暴力的话,可以拿起诉讼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另外就是对家庭暴力处罚的力度不够,实际上可以考虑加大处罚力度,也可以分几层次。例如刑法上的量刑尺度是否可以考虑加大,婚姻家庭领域的过错赔偿的数额尺度是否也可以考虑加大。这样才可以作到防患于未然,对施暴者才有一个威慑力,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以保护更多的处于家庭中的老人、孩子、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邦网: 先是李阳的“疯狂家暴”继而是公务员廖天野的欧母咬父,这些发生在亲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一次次的突破道德的底线,高调亮相在大家的视野里,那么就国家、社会、家庭等各层面而言,我们该如何预防和制止这些家庭暴力呢?


刘春梅律师:     预防的话,就是加强普法宣传,让公众明白家庭暴力已经不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如果每一个公民都清楚地意识到,实施家庭暴力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可能很多人也就不敢以身试法了。如果每个人都能有这种意识的话,打人的不打了,被打的也不忍了。家庭暴力的现象自然就少了。
    说到制止,每个人都有义务、有责任对家庭暴力说“不”,那是极其粗鲁和不文明的表现。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和家庭暴力坚决的说不,决不退让、决不妥协。现在法律上的各种救济途径还是很多的,所以只要有一次家庭暴力就要采取坚决的反击的话,就不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也就不至于造成更严重的难以挽回的后果。

法邦网: 回到案件中廖天野的父亲再被殴打之后,向当地公安局报了案,可是警方称暂时无法立案,这样的回应让忿忿不平的网友们很是不解,请您为大家来解释一下公安机关为何无法立案?假如证据确凿,廖父是否可以起诉自己的儿子?


刘春梅律师:     首先公安机关不立案是认为还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如果成立,是要有致人轻伤这样一个法律后果的。如果没有这个一个法定后果的话,刑事立案是很难的。
    如果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实有殴打的行为,情节又比较恶劣的话,公安机关是可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的。而且如果留好相关证据的话,父亲是可以启动民事赔偿诉讼的。民事上父亲的相关的医疗费用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可以支持的。

法邦网: 我们知道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是与廖天野的身份离不开的,据媒体报道廖天野是天津财经大学的硕士,还曾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交换学习过,并于2010年在深圳考上了公务员,更让人吃惊的是他还是一名执业律师,无论事情的原委如何我们都无法把殴打老人这样的事情和如此优秀的他联系起来,但事情就是这样出乎意料的发生了,对此您有何看法?


刘春梅律师:     这让我们看到了品德教育的缺失,本案中廖某的品行低劣、道德伦丧,这些与职业、学历都没有直接联系。同时,这种现象也给我们的父母,我们的社会提出了一个新的教育目标,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孩子的优秀不是简单的以成绩论英雄,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品德优秀才是最重要的,哪怕他是一名普通工人。

法邦网: 在众口一词的谴责声中,有媒体高调声称廖天野不配做公务员,他的这宗家庭暴力行为总有一天会延展到社会单位,怎能承担公共管理的角色?并要求所在单位开除他!对于这样的舆论导向您如何看待?


刘春梅律师:     这样一个道德素养的人,我认为就是一个普通的职位都很难胜任,别说这样一个公共管理的窗口角色。任何工作和职业,最重要的是如何做人,不管你是医生、教师、法官、律师或是记者,都先要有良心,然后才作事情。但同时,任何人都有可能改变,如果廖某能够深入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知错就改的话,我们还是应当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
    希望这个事件给廖某一个警示,以后能够认真做人,好好孝顺父母。

法邦网: 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刘春梅律师:     如果有可能的话,请善待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善待你的家人,尤其是我们的父母,他们已经不再年轻,他们需要我们的照顾和呵护,拿出疼爱我们的孩子的热情去疼爱我们的父母。
    我们可以成为儿女眼中负责的父母,同样也可以成为父母眼中孝顺的儿女,让我们远离家庭暴力。

法邦网: 再次感谢刘春梅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刘春梅律师:     谢谢,也感谢你们给律师和公众架起这样一个信息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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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律师
刘春梅律师,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婚姻家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码1101200511232837。刘春梅律师从业十年,主要研究婚姻法及其它民商法领域,代理离婚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亿元以上资产离婚案件及其他各类疑难离婚案件。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8901104767
电子邮箱:lawyerlcm@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刘春梅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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