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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罐”易拉 “真相”难解?

金占良律师      阅读:8622

金占良 律师

联系电话:13020023664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摘要 近日,巴塞罗那奥运会女子柔道冠军庄晓岩爆料称,她19年前获赠的健力宝“金罐”,经鉴定价值不足百元。一时引来高敏、张山等多位“金罐”受赠者站出来表态,认为自己受骗,纷纷表示要用法律手段维权。奥运冠军们拿到的纪念“金罐”竟是假的!这场官司到底该怎么打? 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的金占良律师,来为我们一起揭秘“金罐门”。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制事件。大家好,欢迎来到《法眼看社会》,我是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栏目的嘉宾是金占良律师,金律师您好!


金占良律师:   主持人好!大家好!很高兴做客《法眼看社会》和大家一起讨论关于“金罐门”的有关问题。

法邦网: 日前,原健力宝集团“掌门人”李经纬因贪污罪被佛山中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一时间,健力宝——这三个曾与中国体育联系密切的字,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然而,风波并未止于此。近日,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柔道冠军庄晓岩表态,她19年前获赠的健力宝“金罐”,经鉴定只值50元。该消息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议论,大家都说健力宝公司把假“金罐”送给奥运冠军是一种欺诈,那么什么是法律上的欺诈?欺诈行为的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金占良律师:   首先我认为欺诈就是说谎,用不真实的行为使他人产生和真实的行为不一致的认识,从而做出了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是将假当真的表示,是违背意思表示人的本意的。
  其次说谎是说谎人故意的,是明知而为之的。目的就是欺骗对方,使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法律上的欺诈有两种,一个就是民事上的欺诈,这样的欺诈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一个是无效,第二个是可撤销。还有一种就是刑法上的诈骗,欺诈达到刑事要件就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了。
  我个人认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个是主观故意;第二个就是有欺诈的客观行为。

法邦网: 健力宝集团当年声称“金罐”是用200克纯金打造的,而然19年后的今天却被鉴定出只值50元,如果此事属实,健力宝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金占良律师:   当年声称200克纯金打造,现在是纯铜了,这件事确实蹊跷,我看了一些资料,健力宝相关人士说是委托他人打造,他们对这些并不知晓,我感到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没有搞清楚之前,我们只能说假如了。
  假如这个就是健力宝公司故意所为,那么就是属于民事上的欺诈,健力宝公司想用很小的付出换来极大的利益,这里可能是一种无形的广告效应。由此健力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被委托单位所为,偷梁换柱,那么可能会构成刑事案件,这要警方来侦察。

法邦网: 健力宝公司赠送“金罐”给奥运冠军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可以看作是健力宝集团与奥运冠军达成的一个赠与合同。对于赠与合同而言,无偿性是它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那么这种无偿性是不是代表赠与人对于赠送物品的真实性不用承担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赠与人在赠与合同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金占良律师:   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一般的规则,但是法律规定中也有例外,比如:附义务的赠与等。但是无偿性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管是无偿的单务合同,还是有偿的双务合同,都是离不开合同的基本原则的,就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由此看来赠与人对赠与的物品的真实性要承担责任的,不然就不能体现自愿的原则不能体现诚信的原则。
  我国法律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义务没有明确的归类,我总结应该是有这些义务,一是保证赠与的物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是告知赠与物品的瑕疵情况。

法邦网: 如果“金罐”造假事实成立,奥运冠军们能否要求健力宝公司兑现赠送200克纯金金罐的承诺?请您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


金占良律师:   我个人认为如果“金罐”造假是健力宝公司故意所为,那么,奥运冠军有权要求健力宝公司兑现赠送200克纯金金罐的承诺,并且有权要求健力宝公司向受赠与人赔礼道歉。这样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和理由的。
  第一是这样的赠与是违背自愿原则的,如果是假金罐,奥运冠军是不会接受赠与的,所谓的赠与金罐的行为就不会实现,从而健力宝就不会达到他们所期待的宣传效应;
  第二是《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个法律的含义,健力宝没有给付本来承诺给付的,也是受赠人真实想接受的那个,那么健力宝应该给付真的,完成这个赠与合同。

法邦网: 通常来说赠与合同也是一种实践性合同,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有人认为,赠与人不管承诺给受赠人什么东西,受赠人只有实际拿到手的东西才算数。所以,不能因为赠与人承诺给受赠人金易拉罐,而实际只交给受赠人50块钱的假货,受赠人就以此为由要求赠与人给金子。对于这样的理解,您如何看待?


金占良律师:   这样的理解是违背法律本意的,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关于赠与金罐的行为,就真的金罐赠与是意思表示一致了,就假的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交付假金罐的赠与本身合同就没有成立,所以就这个赠与合同是基于真的金罐赠与成立而不是假的。那么根据《合同法》189条和191条的法律含义,可以认定健力宝要承担给付真金罐的义务的。如果现在支付不了同类物可以要求赔偿。

法邦网: 自1984年中国重新参加奥运会开始,奥运冠军回国后都会有两个风光的活动,一个是赴香港接受霍英东赠送的金牌,另一个就是健力宝送金罐,这几乎成了一个传统。这份光荣与荣耀在奥运冠军心里都是至高无上的,然而“金罐”突然在19年后的今天变成了“假罐”使得冠军们倍受打击,如果他们向健力宝集团提出精神赔偿,法院会不会支持?


金占良律师:   健力宝集团不但愚弄了奥运冠军,同时更加愚弄了全国人民。健力宝用几十元就做了那么大的广告,获得了极大的利润,由此健力宝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支持。
  同时对健力宝这样的欺诈行为相关部门应当重罚。不然难于提高国民的诚信度。

法邦网: 据了解,奥运冠军庄晓岩还曾把“金罐”存放在银行保险箱里放3年,假金易拉罐让庄晓岩付出了银行保管费等费用,他能否要求健力宝集团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要求于法有据吗?


金占良律师:   由于健力宝的欺骗,使得受赠与人遭受了损失,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就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法理,那么,赠与一个假的赠与物,受赠与人由此而遭到了损失,赠与人就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了。

法邦网: “金罐”不“金”,19年后的今天当事实重新浮出水面时,被伤害的不只是奥运冠军,而更多的是一个民族企业的的诚信。对此事件您如何看待?请金律师为我们今天的话题做一个总结。


金占良律师:   这是一个挑战社会良知、社会道德、诚实信用的行为,这是一个胆大包天的欺诈,对于这个行为应当得以制裁,应当得到惩罚,不然是不能体现正义和公平,不能在社会中树立诚信的信心。
  纸是包不住火的,假的就是假的,总有一天会暴露真实的面目的。当真实的一面暴露后将身败名裂,聪明反被聪明误。诚信是金,我们应该永远记住。

法邦网: 非常感谢金律师的参与。本栏目对“金罐门”事件,仍会持续关注,大家对我们节目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发送到栏目邮箱(fabao365@163.com)。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社会》感谢一直支持法邦网的各位网友,下期节目再见!


金占良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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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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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占良律师
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1993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被聘为北京首届法律援助团成员。现为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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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jinzhanlian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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