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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侵权责任

朱永晖律师      阅读:2820

朱永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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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摘要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将实施,该法用11个条文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法律条文的框架下,重新解构并试图重建。 那么,这11条是如何规定的? 对咱老百姓就医有什么维权指导意义?今天本网特别邀请到博友律师事务所的朱永晖律师帮您解读。

法邦网: 朱永晖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朱永晖律师:   大家好,我是朱永晖律师,在北京执业多年,如大家有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免费咨询电话:15801682848

法邦网: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朱永晖律师: 解析:患者如果在医治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有过错则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法邦网: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永晖律师: 解析:充分尊重、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更大限度的保护患者利益!

法邦网: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朱永晖律师: 解析:此条作为五十五条的补充或例外,充分体现出医疗机构承担救死扶伤的社会角色。同时赋予医疗机构灵活处理权限。亦是在保护患者利益!

法邦网: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永晖律师: 解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法邦网: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朱永晖律师: 解析:过错推定原则,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证明没有过错外,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邦网: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朱永晖律师: 解析:更大限度保护患者利益,可以向多个相对方要求赔偿,法律救济更容易实现!相应产品生产者、供应者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法邦网: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永晖律师: 解析:医疗机构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的例外。

法邦网: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朱永晖律师: 解析:患者知情权的延伸,规范医疗机构对患者医疗档案管理。

法邦网: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永晖律师: 解析:充分保护患者隐私!

法邦网: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朱永晖律师: 解析:此条在操作上存在难度,无法真正实现立法目的!更多的是靠医生的职业道德来自我约束!

法邦网: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朱永晖律师: 解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干涉,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邦网: 再次感谢朱永晖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法邦网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网站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朱永晖律师: 希望多组织一些普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贵网平台,让更多老百姓受到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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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晖律师
朱永晖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专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刑事辩护方面法律研究工作,有着丰厚的实践经验。朱永晖律师在北京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办理过大量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业务,朱永晖律师还热心公益事业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劳动争议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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