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土资源部召开会议,在表示力争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这次通气会议再次将小产权房推上风口浪尖。很多网友在关注退房潮的同时,将目光聚向了小产权房。那这次政策的发布对小产权房有什么样的影响? 为此,《法眼看房产》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曲柏杰律师。
法邦网: 民生无小事。房子是一题。今天我们要聊一聊小产权房的问题。首先,欢迎来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得曲柏杰律师。曲柏杰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房产》。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曲柏杰律师:
“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一是没有房产证。这是最大的问题,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类住房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障。也就是说,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的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二是拆迁难补偿。购房者虽然双方签有购房合同,但却属无效合同。小产权房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还是违章建筑,有被拆除的危险,业主也得不到安置补偿。三是质量难保证。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四是配套不完善。这些房子几乎都没有暖气、天然气等配套设施。而且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可能连水电都没有。五是遗赠也麻烦。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名义,是“小产权房”目前普遍的运作模式,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一位业内人士还透露,因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所以这种房子房价一般都很低,有些开发商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清盘,兑现不了承诺马上撤离,后续引发的许多麻烦都甩给购房者。
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曲柏杰律师:
当然,我们也得承认,小产权房也有其存在的一定道理,主要还是需求上的原因。根据务实的态度,应当有解决的办法,而统统一棍子打死也不利于权利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许多小产权房是村集体之间通过整合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然后再在整合之后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这事实上是对集体土地有效入市流转的一种尝试。这类小产权房不仅解决了城市居民住房难的问题,也实现了农民增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问题。很多城市居民都已经购买了这类房产,这也证明了小产权房的确存在一定的市场。因此,除非严重影响国家和城市的统一规划,对于那些合理合规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为了防止不纳入规划建设房屋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对于正在建设和新建的小产权房则要抓紧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当中,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予以确认或者制止。在适当的时候和适当的地区有条件地为为小产权房颁发“准生证”,但也不能指望所有的小产权房都能得到“准生证”。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曲柏杰律师: 我个人觉得还是应当深化土地产权变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如果还继续实行集体所有的话),应该和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样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的市场原则定价。城市居民的宅基地,虽然是国有,但是其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继承和转让,而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既不能出租、抵押,又不能继承转让,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卖给出价高的任何人,而农村居民的住宅不能卖给出价更高的城市居民,这既违反了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又限制了居民迁徙定居的自由。应该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权、同价”。
法律名人谈 是中国法制类访谈第一品牌,每期邀请知名律师、专家做客法邦网,通过主持人与嘉宾一对一的对话形式,畅谈法律热点事件,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解答法律问题。
曲柏杰律师
曲柏杰律师简介
曲柏杰,男,1964 年生,军人出身,曾自愿到西藏服役多年,任过军事主官、政工干部。空军院校指挥专科、辽宁大学法律本科、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学历。现为辽宁最大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90137926
电子邮箱:qbojie@126.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曲柏杰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