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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一名31岁的女白领为了保住升职机会,背着丈夫偷偷作了人工流产,丈夫盛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了法庭。一时间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男性生育权的冷思考,面对婚姻法生育权的新解释,男人感叹“伤不起”!职场“杜拉拉”们不结婚生子就是女强人了吗?网友们不解了。
为此,《法眼看婚姻》特别采访了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李军律师,带大家一起讨论解读男性生育权。
法邦网:
大家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婚姻》一起探讨恋爱、婚姻、家庭的悲欢离合。我是主持人魏彬彬,今天来到我们栏目的嘉宾是李军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军律师:
大家好,主持人好!我是上海军拓律师事务所的李军律师,很高兴来到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生育权这一话题。
法邦网:
近年来,作为法律概念的生育权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很多尴尬,“夫妻生育权冲突案”时见报端,也引发了一些争论,那么我国法律对公民的生育权是如何规定的?
李军律师: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它包括: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4、公民有权获得生殖健康方面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患不孕症的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法邦网:
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特别强调性的规定了妇女享有生育权,这样的规定是处于怎样的立法目的?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强调男性生育权,那么男性到底有没有生育权?
李军律师:
从立法背景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我国的法律才特别强调的生育权。可见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中国已签约)相一致的,故特别规定妇女享有该权利,使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与男性强势群体平等起来。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可见,法律未明确强调男性生育权,并不表示否定男性的生育权。
公民的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法律上从没有剥夺男性生育权。所以说,男性与女性都拥有生育的权利。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方有生育权的条款,但无论从婚姻家庭本质和功能的伦理角度,还是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理角度,都无法否认男子也应成为生育权的主体。
法邦网:
有学者认为“胎儿是丈夫精子与妻子卵子复合后的孽息,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合伙财产之一,怀孕的妻子无权单独处置”。您认同他的观点吗?请您谈一谈您的看法。
李军律师:
不能认同这样的说法。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不能强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民既有生育的权利,也同样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权作为一种权利,其必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怀孕的妻子有终止妊娠的权利。
法邦网:
回到案件中,31岁的女白领人工流产的行为,对于34岁的丈夫而言,无疑是个“重磅炸弹”,作为“准父亲”他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对于他们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
李军律师:
我们说妻子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但是权利的行使毕竟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说承担一定的代价。生育作为家庭中的大事,应当夫妻之间共同商量来决定,夫或妻在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时候应当顾及到对方的感受,相互商量,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势必会伤害到对方。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应准予离婚。
该条实际确认了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邦网:
对于怒不可遏的丈夫提出精神赔偿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这样的决定于法有据吗?
李军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丈夫提出的精神赔偿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邦网:
在法庭上妻子无奈的说:“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我向他提出过暂时不要这个小孩,但他坚决反对,我没办法才悄悄的将孩子打掉。”妻子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李军律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据这一规定,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男性行使这项权利时,是不能侵犯女性不生育的自由权的。
由此可见,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女性享有最终决定权,男性是不能强迫女性生育的,因而妻子虽然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但该行为并不能视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法邦网:
有网友认为,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不能擅自中止妊娠,否则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额“一般侵权行为”,或者为民法通则里的“违约责任”。这种说法在法律上说得通吗?
李军律师:
这种说法说不通的。我们认为法律已经赋予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叶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因此,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婚姻不是契约,因此也不存在违约责任。
法邦网:
一位职场女性坦言:“我不想像我的同事们那样“奋不顾身”,不是说我有多强的事业心,而是,我得靠自己养活自己。这个世界就是这样,你在公司工作,不结婚,你就是女强人,是上司可以依靠的对象;结了婚的,就是找到依靠的主儿,要是再去生孩子,那简直就没有事业发展的可能了。”您如何看待婚姻与职业的冲突?
李军律师:
现代女性越来越独立,强调要有独立的人格权,要有事业,不能为了生育而回归家庭,而且女性生孩子确实会给事业的发展带来影响,我们认为在选择生育的事情上,夫妻之间还是应当相互商量,去找平衡点,一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照顾到家人的感受,不要轻易的作出决定。
法邦网:
现实中,很多职业女性要面临保住饭碗和进行生育的选择。那么生育到底是不是职业发展的阻碍呢?对于职业女性的生育权用人单位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李军律师:
生育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大事,因此,对于女性生育,全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肩负法律和社会责任,保障生育女性的合法权益。现实中,由于女性生育会给用人单位的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加上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损害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因此,女性在决定生育的时候会有很多的担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很多地方性法规也做了相应规定,比如《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以上规定,都反映出法律在女性生育方面赋予女职工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法邦网: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由于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大,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对婚姻前途前途缺乏充分信心等原因,有些女性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起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有人称司法解释三剥夺了男方的“生育权”,对男方很不公平。对此您如何看待?
李军律师:
生育权虽是夫妻共同拥有,行使时,却并非平等分配。因为男性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最终是通过女方怀孕后单独生育来完成的,所以,法律又赋予了女性独立的生育决定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据这一规定,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男性行使这项权利时,是不能侵犯女性不生育的自由权的。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认妻子有终止妊娠的权利,体现了女性独立的生育决定权.但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赋予了离婚请求权这一救济权利.
李军律师:
女性的独立生育权固然应当法律保护,男性的生育权也应当得到尊重,希望男女双方在决定生育问题上能够相互商量\相互体谅,找到平衡点,避免一方擅自决定给对方造成伤害,影响家庭稳定和幸福.
法邦网:
今天的话题就探讨到这里,谢谢大家,谢谢李律师的参与,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婚姻》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李军律师:
感谢《法眼看婚姻》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与大家交流的机会和平台,希望以后能有更多这样的机会与大家交流。
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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