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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世纪神棍节,撞上淘宝的“欺诈门”

李明律师      阅读:4359

李明 律师

联系电话:1382006106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并购,股份转让,合资合作,调解谈判

摘要 2011年11月11日是被网友们誉为百年一遇的“世纪光棍节”,在这一天淘宝商城联合130多家商城卖家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网购狂欢节,当淘宝将33.6亿收入囊中后,网购狂欢的后遗症也凸显了出来,淘宝身陷“欺诈门”,亲们表示“很受伤”,这里面到底藏着什么猫腻? 为此,《法眼看经济》特别邀请了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李明律师,带您一起走进淘宝“欺诈门”。

法邦网: 大家好,欢迎来到《法眼看经济》我是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栏目的是李明律师,李律师您好!


李明律师:     魏彬彬你好,各位朋友好,今天非常高兴能与各位朋友就淘宝“欺诈门”这个热点话题在线互动。

法邦网: 在天涯论坛中,一篇题目为《31亿惊天大骗局,淘宝商城双十一的5折原来是先提价再5折,骗人啊!》爆红,帖子后有近千人次通过回复大吐苦水,都表示遭遇了淘宝商城商家的欺骗,很多所谓的五折销售都是商家做过手脚的,先提价再降价。请问打折价标准如何定?淘宝商城5折销售的商品其“原价”标准又该如何来界定呢?


李明律师:     商品打折销售是商家在商品买卖中以让利、减价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的价格优惠,以期达到更好的销售目的。打折标准一般由商家来制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打折销售的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的商品“原价”做出了明确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法邦网: 如果经证实,淘宝商城在活动中的确故意抬高原价再行打折的行为,那么淘宝商城是否涉嫌欺诈?


李明律师: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虚抬价格、谎称降价,诱骗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如果淘宝商城的打折商品没有按前七日售价的最低价作为原价,而是先行抬高原价再打5折销售,则淘宝商城涉嫌价格欺诈。

法邦网: 白领杨小姐说:“11月11日凌晨我在淘宝商城半价活动上花368元买到了某品牌粉底液,正当我对淘宝商城感恩戴德的时候,却被无情的事实击倒,第二天我发现在另一家化妆品代购店里我买的粉底液标价才350元!不是半价吗?这是肿么了?到底肿么了?”面对这种折扣不实,五折后并未“没便宜”的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否要求索赔?


李明律师: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淘宝商城如果向消费者隐瞒了商品的真实价格,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商家给予商品价款的双倍赔偿。

法邦网: 据买家朱先生反映,11日上午,他在淘宝商城以464.5元的价格拍下的婴儿车并成功付款,但晚上8时却发现订单已变为“退款处理”,退款类型是“卖家已发货,买家未收到货,全额退款”。朱先生说根本就没有人送过货,而再次进入商品页面,价格已回复原价909元。千篇一律的退货理由激怒了众多买家,那么在这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生效?如果已经生效,那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请您详细为大家解释一下。


李明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由于电子合同不依赖于纸面介质,而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所达成,所以承诺生效的时间便于传统合同不同。
    《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买家点击确认购买商品后便是对卖家发出了承诺,当买家在有效期内付款至支付宝,即与卖家的买卖合同成立。
    一旦买家与卖家的买卖合同成立,即买家已经与淘宝中的卖家建立了关于该商品买卖的合同关系,卖方应当履行按时给付商品的义务,卖家未履行发货义务或者自行取消了交易已经构成了违约,买家有权要求卖家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法邦网: 对于“被退款”的投诉,淘宝回应:“因消费者购物热情高涨,大量买家涌入商城系统交易,致使部分订单出现异常,敬请消费者谅解。”那么淘宝商城作为第三方是否应该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责任?


李明律师:     淘宝商城与卖家系合同关系,卖家通过服务协议向淘宝商城缴纳保证金、技术服务年费等费用,相应的,淘宝商城为卖家提供技术支持。由于商城系统交易出现异常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的,应先由卖家承担责任,卖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可向淘宝商城追偿。

法邦网: 夜半三更,端坐电脑桌前,一双眼睛死死盯着屏幕上的倒计时秒表,右手紧握鼠标,左手紧张得差点把桌子抠出一道道划痕,屏住呼吸等待午夜零时的正式到来。这是买家们熬夜等待“秒杀”的真实写照,然而当期待的狂欢不幸闯入淘宝的“欺诈门”中,也可谓是一大“杯具”,那么被忽悠的众多买家能否向淘宝商城索要精神赔偿呢?


李明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害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邦网: 11月11日零时仅过了1分钟,342万用户拥入淘宝商城;8分钟,淘宝商城支付宝交易额突破1亿元;20分钟,实现2亿元交易额;1小时,实现4.39亿元交易额。淘宝商城当日的支付宝交易额达到33.6亿元,是去年11月11日活动交易额的4倍左右。一个虚拟的节日,一种疯狂的营销,一群无处寄托情感的“神棍”,最终成就了一场电商们的盛宴。但在这些疯狂的数字背后,买家对商家不主动提供商品发票却产生了质疑,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务中,避税难道成了一种“潜规则”吗?对此淘宝商城是否存在责任?


李明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淘宝商城的卖家每笔交易都需要开据正规发票给消费者。淘宝商城内部也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商城的卖家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可进行“售后保障服务”的维权,等待淘宝商城工作人员的介入处理。如果工作人员不进行处理或者怠于处理,则淘宝商城应当付相应的责任。

法邦网: 针对淘宝“光棍节”促销的抱怨远不止“被退款”、“提价后五折”疯狂购买力被释放后,促销背后的负面评价也是布天盖地,“价格被注水”、“购买多限制”、“限时成空话”等等,面对众多商家的5折商品“忽悠”式推广,淘宝也再次被放在商业诚信的审判台上。对此,您有何看法?


李明律师:     近几年网购市场发展迅速,逐渐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网购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淘宝作为网购行业的代表,应当起到行业表率作用,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商业诚信放在首位。如果像淘宝这样的网购巨头今后依然不能对网上不正当交易有所规制,必然导致网购的不正当竞争,最后会使广大消费者丧失信心,形成恶性循环,后果不堪设想。

法邦网: 请李律师为我们今天的话题做一个总结。


李明律师:     由于操作简便快捷、信息量大、物美价廉等特点,网上购物在近几年大受消费者欢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其毕竟属于新生事物,与实体店购物相比还存在商品信息虚假、网上交易不安全、退货不便等缺陷。由此,低价诱惑、虚假广告、设置格式条款等网购陷阱也营运而生,坑害着众多毫无防范的消费者。导致网购过程中经常引起消费者的疑虑,一部分人对其口碑极差。
    近几年网购市场的蓬勃发展为我国拉动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但由于其存在种种弊端,国家法律对于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这就需要加快国家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对商家与消费者进行正面引导,对不正当网购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有效规制网购行为,建立一个健康安全的网购市场环境。

法邦网: 不管平台运行商赚的怎样盆满钵满,但钱还在咱的口袋,买不买决定权还在我们自个儿。所以,大家淡定啊淡定!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经济》本期节目就探讨到这里,感谢李明律师的参与,感谢网友们的支持,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李明律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朋友的热心参与。我希望通过这个节目可以切实解决大家在生活当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真正为大家排忧解惑。

法邦网: 节目简介:《“法眼”看经济》由中国经济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视频直播节目。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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