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1月11日是被网友们誉为百年一遇的“世纪光棍节”,在这一天淘宝商城联合130多家商城卖家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网购狂欢节,当淘宝将33.6亿收入囊中后,网购狂欢的后遗症也凸显了出来,淘宝身陷“欺诈门”,亲们表示“很受伤”,这里面到底藏着什么猫腻? 为此,《法眼看经济》特别邀请了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李明律师,带您一起走进淘宝“欺诈门”。
法邦网: 在天涯论坛中,一篇题目为《31亿惊天大骗局,淘宝商城双十一的5折原来是先提价再5折,骗人啊!》爆红,帖子后有近千人次通过回复大吐苦水,都表示遭遇了淘宝商城商家的欺骗,很多所谓的五折销售都是商家做过手脚的,先提价再降价。请问打折价标准如何定?淘宝商城5折销售的商品其“原价”标准又该如何来界定呢?
法邦网: 白领杨小姐说:“11月11日凌晨我在淘宝商城半价活动上花368元买到了某品牌粉底液,正当我对淘宝商城感恩戴德的时候,却被无情的事实击倒,第二天我发现在另一家化妆品代购店里我买的粉底液标价才350元!不是半价吗?这是肿么了?到底肿么了?”面对这种折扣不实,五折后并未“没便宜”的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否要求索赔?
法邦网: 据买家朱先生反映,11日上午,他在淘宝商城以464.5元的价格拍下的婴儿车并成功付款,但晚上8时却发现订单已变为“退款处理”,退款类型是“卖家已发货,买家未收到货,全额退款”。朱先生说根本就没有人送过货,而再次进入商品页面,价格已回复原价909元。千篇一律的退货理由激怒了众多买家,那么在这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生效?如果已经生效,那商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请您详细为大家解释一下。
李明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由于电子合同不依赖于纸面介质,而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所达成,所以承诺生效的时间便于传统合同不同。
《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买家点击确认购买商品后便是对卖家发出了承诺,当买家在有效期内付款至支付宝,即与卖家的买卖合同成立。
一旦买家与卖家的买卖合同成立,即买家已经与淘宝中的卖家建立了关于该商品买卖的合同关系,卖方应当履行按时给付商品的义务,卖家未履行发货义务或者自行取消了交易已经构成了违约,买家有权要求卖家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法邦网: 夜半三更,端坐电脑桌前,一双眼睛死死盯着屏幕上的倒计时秒表,右手紧握鼠标,左手紧张得差点把桌子抠出一道道划痕,屏住呼吸等待午夜零时的正式到来。这是买家们熬夜等待“秒杀”的真实写照,然而当期待的狂欢不幸闯入淘宝的“欺诈门”中,也可谓是一大“杯具”,那么被忽悠的众多买家能否向淘宝商城索要精神赔偿呢?
法邦网: 11月11日零时仅过了1分钟,342万用户拥入淘宝商城;8分钟,淘宝商城支付宝交易额突破1亿元;20分钟,实现2亿元交易额;1小时,实现4.39亿元交易额。淘宝商城当日的支付宝交易额达到33.6亿元,是去年11月11日活动交易额的4倍左右。一个虚拟的节日,一种疯狂的营销,一群无处寄托情感的“神棍”,最终成就了一场电商们的盛宴。但在这些疯狂的数字背后,买家对商家不主动提供商品发票却产生了质疑,在方便快捷的电子商务中,避税难道成了一种“潜规则”吗?对此淘宝商城是否存在责任?
法邦网: 针对淘宝“光棍节”促销的抱怨远不止“被退款”、“提价后五折”疯狂购买力被释放后,促销背后的负面评价也是布天盖地,“价格被注水”、“购买多限制”、“限时成空话”等等,面对众多商家的5折商品“忽悠”式推广,淘宝也再次被放在商业诚信的审判台上。对此,您有何看法?
李明律师:
由于操作简便快捷、信息量大、物美价廉等特点,网上购物在近几年大受消费者欢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其毕竟属于新生事物,与实体店购物相比还存在商品信息虚假、网上交易不安全、退货不便等缺陷。由此,低价诱惑、虚假广告、设置格式条款等网购陷阱也营运而生,坑害着众多毫无防范的消费者。导致网购过程中经常引起消费者的疑虑,一部分人对其口碑极差。
近几年网购市场的蓬勃发展为我国拉动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但由于其存在种种弊端,国家法律对于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这就需要加快国家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对商家与消费者进行正面引导,对不正当网购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有效规制网购行为,建立一个健康安全的网购市场环境。
法邦网: 不管平台运行商赚的怎样盆满钵满,但钱还在咱的口袋,买不买决定权还在我们自个儿。所以,大家淡定啊淡定!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经济》本期节目就探讨到这里,感谢李明律师的参与,感谢网友们的支持,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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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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