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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还我宝马!

刘国军律师      阅读:5428

刘国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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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名誉侵权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摘要 前几日,从电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里走出来的闫凤娇艳照案才刚刚落下帷幕,同是女嘉宾的孙雅莉又在法庭上唱了一出“悔婚案”,节目里的女嘉宾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有人说这是一辆宝马引出的血案,也有人说都是拜金惹的祸,送出去的宝马还要的回来吗? 为此,《法眼看婚姻》特别采访了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军律师,一起探讨这场“宝马风波”。

法邦网: 以法律视角解读世间万象,大家好!这里是《法眼看婚姻》我是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刘国军律师,刘律师您好!


刘国军律师:     《法眼看婚姻》的网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军律师,很高兴有机会在这与大家围绕本期话题进行讨论、交流。

法邦网: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时到今日很多地方仍把订婚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为兴盛。那么“彩礼”这种古老的名剑习俗,是不是婚姻法中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务”的违法行为呢?


刘国军律师:     两者明显是不同的。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给付“彩礼”实质上就是一种基于结婚为目的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如果用六个字概括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态度的话,就是“不支持、不禁止”。
    相反,“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其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我国法律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禁止的。

法邦网: 案件中,原告代理人表示,原告鄂皆豪赠与的宝马车登记在被告孙雅莉名下是基于结婚目的,因此宝马车是彩礼应当退还。那么鄂皆豪赠与孙雅莉的宝马车到底是不是彩礼?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


刘国军律师:     就本案而言,“鄂皆豪赠与孙雅莉的宝马车到底是不是彩礼”要看鄂皆豪赠宝马车的行为是否是基于结婚为目的,即是要搞清楚鄂皆豪为什么要赠孙雅莉宝马车。
    如果原告代理人所述为事实,该赠与行为是基于结婚目的,那么,宝马车就应当被认定为“彩礼”。相反,如果原告仅是为了博取被告好感或炫富,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给被告送礼,那么原告之行为就构成我国民法上所说的赠与了。
    现宝马车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即应视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无法定撤销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法邦网: 宝马车到底是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彩礼”成为法庭争议焦点,那么如果法庭认定为“彩礼”,对于原告的诉求而言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刘国军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很显然,如果法庭事实认定宝马车为“彩礼”,那么被告应该将宝马车返还原告。换句话说,法院应该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宝马车能要回来。

法邦网: 被告代理人说:“原告和被告相识于《非诚勿扰》,敢于上这档节目,就足以说明原被告的时尚,又谈何习俗呢?”显然被告代理人认为,宝马车不是“彩礼”,两人并无婚约,如果法庭支持了这一观点,那么鄂皆豪赠与孙雅莉宝马车的行为也就变成了普通的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原告的诉求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刘国军律师:     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就是普通的赠与关系了。
    根据赠与是实践性合同,只要赠与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方接受赠与并且赠与物已经交付的,该赠与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赠与方是不能以恋爱关系结束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物的。也就是说,鄂皆豪的宝马要回来的可能性很小。

法邦网: 仅仅三个月,这场时尚的恋情就闹上了法庭,那么这辆宝马车到底属于恋人间的礼物,还是习俗中的彩礼?您如何理解?


刘国军律师:     还是那句话,两者的分界线在于是否出于结婚目的。至于到底是哪种,需要在查明案情事实的基础上方能做出判断。
    在民事诉讼当中,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方式是让当事人举证,即拿证据说话,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掌握充足证据才是胜诉的关键。 

法邦网: 在法庭辩论期间,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鄂皆豪赠宝马车是为了给女友炫富,获得被告孙雅莉的好感,已达到玩弄女性的目的。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对鄂皆豪花心的指责,是侮辱了原告的名誉权。最近各大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中“玩弄女性”的字眼也是铺天盖地,那么原告鄂皆豪可否以损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呢?


刘国军律师:     如果原告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但原告是否能够胜诉,则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邦网: 有句话说“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这场沸沸扬扬的“宝马风波”背后,依然是不变的拜金主题,只不过是借助《非诚勿扰》这个电视平台,让爱情和金钱的厮杀更加赤裸裸了些。《非诚勿扰》到底怎样才能让爱情真的“非诚勿扰”呢?对此您有何看法?


刘国军律师:     我想说的是:本案并非个例,当今社会“爱情拜金化,婚姻物质化”的趋向越来越严重了,这是社会道德滑坡的一个具体表现。
    我想强调的是:婚姻毕竟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稳固的,而纯粹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婚姻也是不长久的!
    我想告诫的是:像《非诚勿扰》这类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仅是一个男女相识交流的媒介,而真正的婚姻则需要经历从相识到相知最终相爱的全过程,此类电视节目不应将婚姻爱情过度娱乐化。
    我想呼吁的是:婚姻应当回归婚姻的本质,千万不要让它沦为谋取物质财富的工具和手段。

法邦网: 请您为我们今天的话题做最后的总结。


刘国军律师:     首先,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社会有义务有责任提升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对婚姻的认识,让他们树立正确的姻恋观。
    其次,在“彩礼”的问题上,广大网友要努力破除陈旧的思想观念,逐渐树立新的婚恋风尚。

法邦网: 送礼有风险,悔婚需谨慎!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刘国军律师的参与,感谢广大网友的支持。如果您对我们的节目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发送到栏目邮箱(fabao365@163.com)。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婚姻》我是魏彬彬,下期节目再见!


刘国军律师:     谢谢大家,谢谢法邦网,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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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律师
刘国军律师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致公党员。现任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刘国军律师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参与承办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各大领域。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名誉侵权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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