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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谢霆锋,走穴惹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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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万人苦等偶像,却等来冒牌货!广西贺州市上演了这样一幕。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听说谢霆锋要来贺州参加某公司项目奠基仪式,粉丝们早早地便到现场等待偶像出现。不料,千等万等却等来山寨版,可是在主办方准备的姓名牌上仍赫然写着“谢霆锋”3个字。这到底是一场误会,还是一场金钱交易? 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刘铭律师,邀您一起走进这场“山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这里是《法眼看社会》我是魏彬彬,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某律师,某律师您好!


律师: 大家好,主持人好!我是某。很高兴能在法邦网这个平台和大家一起用法律的视角来讨论这场“山寨风波”。

法邦网: 这场乌龙事件的主角叫黄宁,他留着谢霆锋早期的发型,戴着谢霆锋招牌的墨镜,一直靠模仿秀为生。近日,他再次模仿谢霆锋,亮相广西贺州某公司的项目开工仪式,却因为广告牌上“谢霆锋”三个字惹上了侵权官司,那么黄宁和活动主办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谢霆锋的姓名权?


律师:     姓名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一个禁止性条款,对他人姓名进行干涉、盗用、假冒,都构成侵犯姓名权行为。
    黄宁和活动主办方的行为就是假冒他人姓名的一种侵权行为。姓名权本身具有专用性,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利用公众对知名人士的崇敬、信任心理,冒名顶替,使用知名人士的姓名从事活动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法邦网: 有网友发来提问:“我一大早天还没亮,就守在活动现场了,可等了半天竟等来个‘水货’真是 ‘坑爹’!像这种冒用谢霆锋姓名的行为,算不算犯罪?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听得出这位网友的满腔怒火,那么刘律师请您来为他解答一下吧。


律师:     假冒他人姓名进行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欺诈行为本身可能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受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有不同的构成条件,即可能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欺诈是行为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公众、对方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上的欺诈可能导致其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如果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的人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但欺诈严重到诈骗罪,需要符合刑法上的构成条件,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要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并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黄宁的模仿秀行为虽违法,但并符合这些条件,很难构成犯罪。

法邦网: 事后黄宁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自己是在一个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这家公司的陈某,不久前,陈某打电话说他跟别人合作的公司要举行奠基仪式,请他做嘉宾并以“谢霆锋”的名字亮相,他当时就拒绝了,坚持要以真名身份。可是出乎意料的是,当日他准时走到嘉宾席时,发现仍然摆放的是“谢霆锋”的水牌。如果黄宁真的不知情,那么他能够免于追责吗?


律师:     无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上的诈骗罪,在构成条件上,都要求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故意。如果黄宁真不知情,就不具有主观上明知和故意,就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但在这个事件中,不管黄宁当时怎么拒绝,黄宁在看到“谢霆锋”的名牌,已经知道是假冒他人姓名了,这时候已经是明知了,所以他是不能免责。

法邦网: 无论愤怒的粉丝如何声讨“堵了枪眼儿”的黄宁,我们都不应该忽视“坐收渔翁之利”的主办方,他们在众目睽睽下操纵了这场“利益秀”,那么活动主办方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


律师:     活动主办方是具体策划和操众者,其和黄宁具有共同的欺诈故意,为共同侵权人,在民法上,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法邦网: 我们再延伸一下,在法律中表演者具有表演者权,而模仿者是对表演者的模仿,那么这种模仿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模仿者的表演在何种情况下,才不会触及被模仿者的表演者权和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律师:     首先,我们要知道表演者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表演是否构成独立作品?是否是演绎作品?这在理论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
    如果构成独立作品,模仿者不能随意模仿,但我国著作权法仅将表演者权作为一种邻接权来保护。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通过表演、演唱、演讲、朗诵等方式表演,是对别人的作品进行解释和传播的行为,不是独立的作品,不是演绎作品。当然,这种解释和传播也需要特殊的技能、技巧,体现着表演者的个人特点、个人风格。
    表演者对其表演,作为邻接权,也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比如: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复制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后四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当然,他也有义务,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本身也要经过许可和支付报酬。即使在些法定许可情况下,也是要支付报酬的。
    模仿行为的形式很多,肖像、声音、动作、神态都可以模仿。那么,我模仿你是否就侵犯表演者的表演权呢?我不这么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表演者所形成的独特的表演风格、特点是一种权利,享有专用权或垄断权,会受到法律保护,也没有法律规定不许人模仿别人的表演,模仿了就要受法律制裁。
    在不有损被模仿表演者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前提下,模仿本身并不违法。当然,模仿时你要真实表明身份,不能以假乱真,冒名顶替,不能欺诈。而且,模仿本身也是一种表演,也要承担表演者义务和拥有权利。对你所模仿表演的作品,要经过作品原作者许可,要支付报酬。除非是自娱自乐的合理使用,作到这些,模仿者就不违法。

法邦网: 如今许多草根艺人打着明星的旗号出席商业活动,比如“小范冰冰”、“翻版张学友”等,他们展示的是其与某知名人士相似的外形,却没有具体的表演行为,也没有利用他人的姓名,可是模仿者的这种商业宣传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而且会影响被模仿者的正常形象,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请您为大家解答一下。


律师:     我刚才讲,模仿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是否会误导消费者,影响被模仿者的正常形象取决于模仿行为本身是否真实,是否真实明确表明了身份,言行没有损害被模仿者的名誉,是否经过原作品作者许可和支付报酬,如果作到这些,通过模仿来进行商业宣传,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
    当然,本案中,黄宁假冒姓名,这肯定是违法的,要承担责任。

法邦网: 商家通过这种钻法律漏洞的行为,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社会效应,那么我们该如何制约商家这一投机取巧的行为呢?


律师:     模仿行为本身不能算钻法律漏洞,发挥自身条件、优势,通过模仿来获取利益和社会效应,没有什么不好。
    如果商家和模仿者在模仿中告诉公众,我是“小范冰冰”、我是“翻版张学友”,履行了相应义务,这就不违法,也不违的道德,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会存在社会的负面影响。
    模仿中不去告诉别人真实身份,或刻意隐瞒真实身份,这就违反法律规定,也不道德。
    作为模仿者或活动组织者,一方面模仿者本身对自已的模仿行为要有清醒的了解,要知道哪些是不能作的,对自已要有约束。作为活动主办方或演出组织者对自己的义务也要有了解,比如,你作为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就有义务去取得所演出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去支付报酬。
    所谓的制约,还是强调模仿行为的真实性,要知道自身的模仿行为有什么义务,并真正的履行义务,作不到,那就要承担责任。

法邦网: 所谓“不知者不罪”,但让人不明白的是,“山寨”谢霆锋在知道真相后,仍然去参加该公司活动。如果说之前的不知道,还情有可原;后来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就有些“罪不可恕”了。艺人为炒作不惜牺牲道德底线的事情频频发生,对此类社会事件您如何看待?


律师:     一方面,对模仿行为本身性质、法律规定要了解,我清楚什么能作,什么不能作,这很重要,现在大部分的模仿者是不清楚自己行为性质的,对自己的行为界限、尺度很模糊。要有道德底线,要真实,不能违法。
    另一方面,社会对模仿者也要有包容态度,我一再强调,模仿行为并不违法或违反道德,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很不好的影响,模仿本身也是一个市场行为,很多人也是通过模仿获得成功的。

法邦网: 请您为这场“山寨谢霆锋”闹剧,做最后的总结。


律师:     希望模仿者能依法模仿,有序模仿,坚守模仿的道德底线。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今天的《法眼看社会》就到这里,感谢刘律师的参与,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律师: 谢谢大家,谢谢法邦网!下次见!

法邦网: 节目简介《“法眼”看社会》是由中国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社会热点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在线访谈类节目(含演播室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两种形式)。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背后的法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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