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万人苦等偶像,却等来冒牌货!广西贺州市上演了这样一幕。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听说谢霆锋要来贺州参加某公司项目奠基仪式,粉丝们早早地便到现场等待偶像出现。不料,千等万等却等来山寨版,可是在主办方准备的姓名牌上仍赫然写着“谢霆锋”3个字。这到底是一场误会,还是一场金钱交易? 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刘铭律师,邀您一起走进这场“山
法邦网: 这场乌龙事件的主角叫黄宁,他留着谢霆锋早期的发型,戴着谢霆锋招牌的墨镜,一直靠模仿秀为生。近日,他再次模仿谢霆锋,亮相广西贺州某公司的项目开工仪式,却因为广告牌上“谢霆锋”三个字惹上了侵权官司,那么黄宁和活动主办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谢霆锋的姓名权?
法邦网: 有网友发来提问:“我一大早天还没亮,就守在活动现场了,可等了半天竟等来个‘水货’真是 ‘坑爹’!像这种冒用谢霆锋姓名的行为,算不算犯罪?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听得出这位网友的满腔怒火,那么刘律师请您来为他解答一下吧。
律师:
假冒他人姓名进行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欺诈行为本身可能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受不同的部门法调整,有不同的构成条件,即可能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法上,欺诈是行为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公众、对方陷于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上的欺诈可能导致其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如果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的人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但欺诈严重到诈骗罪,需要符合刑法上的构成条件,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要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并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黄宁的模仿秀行为虽违法,但并符合这些条件,很难构成犯罪。
法邦网: 事后黄宁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自己是在一个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这家公司的陈某,不久前,陈某打电话说他跟别人合作的公司要举行奠基仪式,请他做嘉宾并以“谢霆锋”的名字亮相,他当时就拒绝了,坚持要以真名身份。可是出乎意料的是,当日他准时走到嘉宾席时,发现仍然摆放的是“谢霆锋”的水牌。如果黄宁真的不知情,那么他能够免于追责吗?
律师:
首先,我们要知道表演者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表演是否构成独立作品?是否是演绎作品?这在理论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
如果构成独立作品,模仿者不能随意模仿,但我国著作权法仅将表演者权作为一种邻接权来保护。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通过表演、演唱、演讲、朗诵等方式表演,是对别人的作品进行解释和传播的行为,不是独立的作品,不是演绎作品。当然,这种解释和传播也需要特殊的技能、技巧,体现着表演者的个人特点、个人风格。
表演者对其表演,作为邻接权,也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比如: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复制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后四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当然,他也有义务,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本身也要经过许可和支付报酬。即使在些法定许可情况下,也是要支付报酬的。
模仿行为的形式很多,肖像、声音、动作、神态都可以模仿。那么,我模仿你是否就侵犯表演者的表演权呢?我不这么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表演者所形成的独特的表演风格、特点是一种权利,享有专用权或垄断权,会受到法律保护,也没有法律规定不许人模仿别人的表演,模仿了就要受法律制裁。
在不有损被模仿表演者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前提下,模仿本身并不违法。当然,模仿时你要真实表明身份,不能以假乱真,冒名顶替,不能欺诈。而且,模仿本身也是一种表演,也要承担表演者义务和拥有权利。对你所模仿表演的作品,要经过作品原作者许可,要支付报酬。除非是自娱自乐的合理使用,作到这些,模仿者就不违法。
法邦网: 如今许多草根艺人打着明星的旗号出席商业活动,比如“小范冰冰”、“翻版张学友”等,他们展示的是其与某知名人士相似的外形,却没有具体的表演行为,也没有利用他人的姓名,可是模仿者的这种商业宣传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而且会影响被模仿者的正常形象,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请您为大家解答一下。
律师:
模仿行为本身不能算钻法律漏洞,发挥自身条件、优势,通过模仿来获取利益和社会效应,没有什么不好。
如果商家和模仿者在模仿中告诉公众,我是“小范冰冰”、我是“翻版张学友”,履行了相应义务,这就不违法,也不违的道德,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会存在社会的负面影响。
模仿中不去告诉别人真实身份,或刻意隐瞒真实身份,这就违反法律规定,也不道德。
作为模仿者或活动组织者,一方面模仿者本身对自已的模仿行为要有清醒的了解,要知道哪些是不能作的,对自已要有约束。作为活动主办方或演出组织者对自己的义务也要有了解,比如,你作为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就有义务去取得所演出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去支付报酬。
所谓的制约,还是强调模仿行为的真实性,要知道自身的模仿行为有什么义务,并真正的履行义务,作不到,那就要承担责任。
法邦网: 所谓“不知者不罪”,但让人不明白的是,“山寨”谢霆锋在知道真相后,仍然去参加该公司活动。如果说之前的不知道,还情有可原;后来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就有些“罪不可恕”了。艺人为炒作不惜牺牲道德底线的事情频频发生,对此类社会事件您如何看待?
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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