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辞职需要理由吗?什么样的理由才能让供职单位快速放人?近日,南京大学的一名女博士,在一封辞职信中,就写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理由:找不到合适的伴侣。以找不到爱情为由辞职,这在国内还是第一例。这起辞职风波还因此闹上了法院。这样的辞职理由能否成立?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为此,《法眼看职场》特别采访了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的皇甫大卫律师,来为大家分析这起事件。
法邦网: 高学历女性愁嫁,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但因为找不着爱情,而把供职的单位告上法庭,还是觉得有点新鲜。近来,安徽某高校的教师王丽,因为爱情向单位提出辞职,完全符合辞职手续的她还是遭到了拒绝。该高校的行为是否合法?员工辞职单位不同意,作为员工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皇甫大卫律师:
首先,我想开宗明义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我非常敬佩这位女士勇于追求、敢于追求爱情的勇气和态度。拥有一份真挚、美好、纯洁的爱情无疑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向往的精神生活,王丽为爱情,宁愿放弃工作,本身无可厚非,从情理上我完全理解和支持,但以“在蚌埠找不到爱情”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值得商榷!
员工辞职,必须遵守有关程序。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如果单位不同意,或者超过30天不予答复,应当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拒绝王丽的“辞职”申请是基于双方之前签订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学校有权拒绝王丽的辞职申请。
王丽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除或终止与学校的协议。
法邦网: 据了解,王丽曾向安徽财大提交过辞职申请,由于未获得回应,遂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裁决准许辞职。然而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请问仲裁委的裁定是否合法?仲裁委到底受理哪类劳动纠纷?
皇甫大卫律师:
仲裁委分“人事仲裁委”和“劳动争议仲裁委”,两个仲裁委管辖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人事仲裁委管辖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我国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2008年6月,已经是高校讲师的王丽考上了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为了培养高层次人才,王丽与高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毕业后,王丽应按期到学校工作,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如王丽不按期回甲方学校工作,或者虽回去,但工作不满五年即要求调离甲方,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如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所交保证金抵违约金),并偿还学习期间从甲方借支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如硕士也是学校委托培养且服务期不满的,连同硕士违约金45000元一并计算。
显然,王丽与学校的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协议书”基础之上的,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邦网: 王丽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南京大学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的在读博士生,另一个身份是,安徽财经大学在编教师。王丽打官司的目的,就是想离开安徽财大,远走高飞。对此安徽财大提交了一份其与王丽签署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毕业后王丽应按期到学校工作,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如果王丽违约应当支付30000元违约金,并偿还学习期间学校借支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高校与委培学生签署的是一份怎样的协议?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皇甫大卫律师:
这里牵涉到几个法律问题,首先我们先探讨一下什么样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协议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我们谈一下生效的合同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所谓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王丽与学校签订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生效合同,王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确因客观情况,需要解除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邦网: 不难看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王丽到底能不能辞职?对此,王丽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应当适用《劳动法》,每个员工都有辞职的权利。基于《协议》安徽财大却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不得终止合同。那么在您看来这场诉讼到底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法邦网: 此案经过8次调解后最终结案,然而以“找不到爱情”这么绝的理由来辞职,也赚足了大众的眼球。有网友认为:“王丽是‘白眼狼’利用母校得到高学位后就翻脸不认人!不是在大城市南京读的博士吗,谈恋爱早干吗去了?现在找这么牵强的理由真是玷污了爱情,也耍了母校!学校要的是人才,不是那点违约金!”对此您如何看待?
法邦网: 女博士辞职是否就能找到“爱情密码”,打开“爱情之门”呢?在女博士辞职的背后,暴露出的是女博士这一类人群的婚恋难。经过十数年寒窗苦读,拿到了文凭,却错过了婚恋的最佳时机,年龄成了她们婚恋的一道门槛,在现实中,甚至出现“女博士不敌女文员”的窘况。高不成低不就之时,一些女博士只得草草把自己打发出去。对此社会问题,请您谈谈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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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皇甫大卫 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律师资格, 从业十七年来,办理案件逾千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先后获得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人民群众满意的律师、司法系统模范工作者标兵等光荣称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6170155
电子邮箱:david_huangfu@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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