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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告母校,女博士能否抽身而退?

皇甫大卫律师      阅读:9062

皇甫大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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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摘要 辞职需要理由吗?什么样的理由才能让供职单位快速放人?近日,南京大学的一名女博士,在一封辞职信中,就写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理由:找不到合适的伴侣。以找不到爱情为由辞职,这在国内还是第一例。这起辞职风波还因此闹上了法院。这样的辞职理由能否成立?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为此,《法眼看职场》特别采访了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的皇甫大卫律师,来为大家分析这起事件。

法邦网: 大家好,欢迎来到《法眼看职场》我是主持人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皇甫大卫律师,皇甫律师您好!


皇甫大卫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法邦网: 高学历女性愁嫁,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但因为找不着爱情,而把供职的单位告上法庭,还是觉得有点新鲜。近来,安徽某高校的教师王丽,因为爱情向单位提出辞职,完全符合辞职手续的她还是遭到了拒绝。该高校的行为是否合法?员工辞职单位不同意,作为员工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皇甫大卫律师:     首先,我想开宗明义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我非常敬佩这位女士勇于追求、敢于追求爱情的勇气和态度。拥有一份真挚、美好、纯洁的爱情无疑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向往的精神生活,王丽为爱情,宁愿放弃工作,本身无可厚非,从情理上我完全理解和支持,但以“在蚌埠找不到爱情”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值得商榷!
    员工辞职,必须遵守有关程序。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如果单位不同意,或者超过30天不予答复,应当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拒绝王丽的“辞职”申请是基于双方之前签订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学校有权拒绝王丽的辞职申请。
王丽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除或终止与学校的协议。

法邦网: 据了解,王丽曾向安徽财大提交过辞职申请,由于未获得回应,遂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书,要求裁决准许辞职。然而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请问仲裁委的裁定是否合法?仲裁委到底受理哪类劳动纠纷?


皇甫大卫律师:     仲裁委分“人事仲裁委”和“劳动争议仲裁委”,两个仲裁委管辖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人事仲裁委管辖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我国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2008年6月,已经是高校讲师的王丽考上了南京大学的博士研究生。为了培养高层次人才,王丽与高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毕业后,王丽应按期到学校工作,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如王丽不按期回甲方学校工作,或者虽回去,但工作不满五年即要求调离甲方,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如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所交保证金抵违约金),并偿还学习期间从甲方借支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如硕士也是学校委托培养且服务期不满的,连同硕士违约金45000元一并计算。
    显然,王丽与学校的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协议书”基础之上的,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邦网: 王丽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南京大学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的在读博士生,另一个身份是,安徽财经大学在编教师。王丽打官司的目的,就是想离开安徽财大,远走高飞。对此安徽财大提交了一份其与王丽签署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毕业后王丽应按期到学校工作,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如果王丽违约应当支付30000元违约金,并偿还学习期间学校借支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高校与委培学生签署的是一份怎样的协议?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皇甫大卫律师:     这里牵涉到几个法律问题,首先我们先探讨一下什么样的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协议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我们谈一下生效的合同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所谓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王丽与学校签订的《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生效合同,王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确因客观情况,需要解除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邦网: 安徽财大认为凭着这份协议,王丽就应当履行承诺,然而王丽的代理律师却认为,这份协议规定的是违约的事,在是否辞职上,毫无约束力。这位代理律师的观点,在法律上是否有说服力?您怎么看待这份协议?


皇甫大卫律师:     “辞职”和“解除合同”是两个法律概念,简单地说“辞职”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解除合同”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的解除。
    从王丽考上博士需要继续求学这一客观事实来看,王丽客观上已不能履行“教师”的职责。法院审理的是因王丽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

法邦网: 不难看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王丽到底能不能辞职?对此,王丽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应当适用《劳动法》,每个员工都有辞职的权利。基于《协议》安徽财大却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不得终止合同。那么在您看来这场诉讼到底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皇甫大卫律师: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辞职,也就是解除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换句话说,王丽必须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关系,另一个是合同关系。在法院可以先就合同关系进行处理。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

法邦网: 此案经过8次调解后最终结案,然而以“找不到爱情”这么绝的理由来辞职,也赚足了大众的眼球。有网友认为:“王丽是‘白眼狼’利用母校得到高学位后就翻脸不认人!不是在大城市南京读的博士吗,谈恋爱早干吗去了?现在找这么牵强的理由真是玷污了爱情,也耍了母校!学校要的是人才,不是那点违约金!”对此您如何看待?


皇甫大卫律师:     这位网友的观点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想法,确实是这样,学校要的是人才,不是那点违约金。在王丽大学毕业后,学校免试推荐其继续深造,并无息提供其攻读硕士期间的生活费用,为王丽的“成才”创造、提供了较好的条件。王丽考取了博士继续深造,值得鼓励,但以“蚌埠找不到爱情”为由,提出辞职,却让人难以接受。
    蚌埠自古就是山清水秀、人杰地灵的好地方,这里民风淳朴、善良,古往今来出过无数的英雄豪杰,著名的大禹治水的禹、东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恒玄、巨人集团董事长史玉柱,歌手孙国庆等等等等,都是蚌埠人,我更愿意相信王丽是无心之言,希望她在以后的求学、生活道路中不要因语误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

法邦网: 每个人都享有人生自由权,用人单位当然不能用协议来捆绑员工的自由,可是面对一手培养的人才,单位也不想“赔了夫人又折兵”,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实现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皇甫大卫律师:     法律是至高无尚的行为准则,每一个生活在法制社会的人,都应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恪守合同,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法邦网: 女博士辞职是否就能找到“爱情密码”,打开“爱情之门”呢?在女博士辞职的背后,暴露出的是女博士这一类人群的婚恋难。经过十数年寒窗苦读,拿到了文凭,却错过了婚恋的最佳时机,年龄成了她们婚恋的一道门槛,在现实中,甚至出现“女博士不敌女文员”的窘况。高不成低不就之时,一些女博士只得草草把自己打发出去。对此社会问题,请您谈谈您的看法。


皇甫大卫律师:     爱情靠缘分,只要自己坚定信念,爱情的阳光迟早一定会照耀在每一个角落。莫叹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法邦网: 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今天的话题就探讨到这里,感谢大家,感谢皇甫律师的参与。在此,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


皇甫大卫律师:     谢谢法邦网给我这个机会同大家交流、商榷社会关注话题。以上一些不成熟的观点恳请各位网友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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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皇甫大卫 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1993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律师资格, 从业十七年来,办理案件逾千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期间先后获得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人民群众满意的律师、司法系统模范工作者标兵等光荣称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36617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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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皇甫大卫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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