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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幼女的心灵“被强奸”!

张青松律师      阅读:25374

张青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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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摘要 对于情色和肉欲的冲动是人的一种本能,然而这种本能是需要理性来约束的,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有网友称陕西略阳县郭镇4名干部酒后轮奸12岁女生,消息一传出警方就介入调查,并暂时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一时引来众议纷纷12岁少女到底是“卖淫女”还是被强奸了? 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采访了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律师,为大家解读“略阳嫖宿案”。

法邦网: 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这里是《法眼看社会》我是魏彬彬,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被誉为刑事辩护“京城四少”之一的张青松律师,张律师您好!


张青松律师:     主持人好!法邦网的网友们大家好!

法邦网: 这起案件是通过网友发帖的形式爆料出来的,帖子上“强奸”、“大出血”的字眼格外醒目,可是警方在经过初步调查后,并没有将其认定为“强奸罪”却提出了一个“嫖宿幼女罪”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法律上的“嫖宿幼女罪”? 请您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这个罪名。


张青松律师: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一种犯罪行为。
    其犯罪构成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支付财物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主观上属于故意,且以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认知内容为构成要件。

法邦网: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通过张律师的解析不难看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那么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异同呢?


张青松律师: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都是以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上都属于故意犯罪,但是又有明显的区别:
    从两种行为的客观表现来看,嫖宿幼女是与幼女进行性交易的行为,而奸淫幼女则是一种与幼女进行无交易内容的性行为;
    从刑法规定来看,嫖宿幼女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即嫖宿幼女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行为则属强奸罪,最高刑期可判处死刑。

法邦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是同时又强调,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幼女不满十四周岁,那么究竟应该定强奸还是嫖宿幼女?


张青松律师:     行为人与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支付财物为条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即双方是性交易行为,即为嫖宿幼女罪;如果不存在性交易,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

法邦网: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再回到案件中来,警方将此案暂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也不能忽视我们面对的是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的幼女,因此对案件定性时应该慎重。当媒体报道和警方的调查还未明朗时,我们不能轻易的把一个12岁的少女定性为“卖淫女”,也不能忽视藏身校园的“援助女”,因此还是应该明确一下,何为嫖宿?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又是如何认定的?


张青松律师:     此处“嫖宿”指的是以支付财物为代价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其具体的行为过程有交易的提出、议价、支付、发生性行为等;性行为通常指双方性器官的接触。

法邦网: 陕西略阳案一出,众多网友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有人认为此罪名变相为那些干部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减轻罪责;也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是一种双重伤害;然而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妇联界委员也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那么您对此持怎样的态度?


张青松律师:     由于幼女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性行为会对其身体带来很大的伤害;幼女也缺乏足够的心智去正确认识性行为的行为性质,对性行为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尚不具备性行为责任能力,因此各国法律对幼女都实行严格的保护,禁止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而不论其是否自愿或是否属于卖淫,可见法律保护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应是对幼女这一群体的无差别的保护。
    如果以是否存在性交易而对一部分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另外适用罪名,适用不同的处罚,实际是减弱了对部分幼女的保护措施,是法律上的歧视,违反了法律的宗旨。

法邦网: 对于嫖宿幼女罪的质疑越来越多,这些质疑都是源于对幼女这个特殊群体的保护,虽然法律不能绝对的制止这种恶行,但也不会让有罪之人逃避应有的惩罚,如果要取消这一罪名,您有什么好的立法建议吗?


张青松律师:     把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混乱,在实务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取证的问题,因为嫖宿幼女罪强调两个人之间有没有交易,所以有的强奸案件发生以后,官员可以利用他的权势胁迫对方,或者辩解“我给了她钱”、“我想给她钱她不要”。这样的狡辩可能会使案件的定性发生变化,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困难,从而让作案者逃避重罪的处罚。
    因此我建议修改刑法,统一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已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法邦网: 无论事实究竟是怎样的,4个村镇干部的“兽行”都是让人唾弃的,联想到前不久的上海少女援交案,让人不得不为孩子们担忧,可是法律只能在制度的框架内保护青少年不被侵犯,但却无法遏制青少年的自我堕落。对此,也请您谈谈您的观点。


张青松律师:     首先法律要对青少年实行严格有效的特殊保护,建立一个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制度,减少青少年堕落的外部诱因。
    其次要重塑社会伦理道德,建立普遍的道德观、价值观,使一些基本的道德伦理关键成为青少年行为的底线,依靠他们对自我行为的正确认识减少自我堕落。

法邦网: 今天的话题就讨论到这里,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这里是《法眼看社会》感谢大家的支持,感谢张律师的参与,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张青松律师:     谢谢法邦网,谢谢大家,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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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律师
张青松,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几年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被誉为刑事辩护的“京城四少”。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律硕士导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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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zqs1969@163.com


如果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与张青松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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