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情色和肉欲的冲动是人的一种本能,然而这种本能是需要理性来约束的,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有网友称陕西略阳县郭镇4名干部酒后轮奸12岁女生,消息一传出警方就介入调查,并暂时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一时引来众议纷纷12岁少女到底是“卖淫女”还是被强奸了? 为此,《法眼看社会》特别采访了刑事辩护专家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律师,为大家解读“略阳嫖宿案”。
法邦网: 这起案件是通过网友发帖的形式爆料出来的,帖子上“强奸”、“大出血”的字眼格外醒目,可是警方在经过初步调查后,并没有将其认定为“强奸罪”却提出了一个“嫖宿幼女罪”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法律上的“嫖宿幼女罪”? 请您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这个罪名。
法邦网: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通过张律师的解析不难看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那么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异同呢?
法邦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是同时又强调,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幼女不满十四周岁,那么究竟应该定强奸还是嫖宿幼女?
法邦网: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再回到案件中来,警方将此案暂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 ,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也不能忽视我们面对的是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的幼女,因此对案件定性时应该慎重。当媒体报道和警方的调查还未明朗时,我们不能轻易的把一个12岁的少女定性为“卖淫女”,也不能忽视藏身校园的“援助女”,因此还是应该明确一下,何为嫖宿?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又是如何认定的?
法邦网: 陕西略阳案一出,众多网友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有人认为此罪名变相为那些干部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减轻罪责;也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是一种双重伤害;然而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妇联界委员也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那么您对此持怎样的态度?
法邦网: 无论事实究竟是怎样的,4个村镇干部的“兽行”都是让人唾弃的,联想到前不久的上海少女援交案,让人不得不为孩子们担忧,可是法律只能在制度的框架内保护青少年不被侵犯,但却无法遏制青少年的自我堕落。对此,也请您谈谈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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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松律师
张青松,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几年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被誉为刑事辩护的“京城四少”。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律硕士导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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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zqs196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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